我们知道,山上林木不是“想砍就能砍”,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就滥伐林木,可能会带来牢狱之灾。另外,同样是砍伐林木,有的人被判故意毁坏财物罪,有的人被判是滥伐林木罪,区别又在哪?
下面,我们通过屏边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因砍伐林木被判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案件,来详细了解下。
基本案情
▲图源网络,与本案无关
被告人王某某为种植草果、砂仁,擅自携带油锯到某国有林区内砍伐林木,后被公安机关查处。经鉴定,王某某砍伐林木的现场面积为3.87亩,地类为有林地,砍伐林木株数为115株,林种为防护林,树种为软阔,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31.7096立方米,原木材积为17.4402立方米。经屏边县发展和改革局对被砍伐林木的市场价格进行认定,王某某砍伐林木的市场批发价格为人民币6976元。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图源网络,与本案无关
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某因砍伐林木被判刑,为何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不是滥伐林木罪呢?如何区分两者?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它的主要特征是:(1)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和林木的所有权;(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许可证,但未按许可证的要求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项亦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滥伐林木罪处罚”。
综上,二罪区分的关键在于侵犯的对象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所有的各种财物;滥伐林木罪侵犯的对象,则只限于行为人本单位所有或者行为人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如果擅自采伐其他单位所有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则不构成此罪。
本案中,王某某所砍伐毁坏的林木,既不是其所在单位、集体所有的林木,也不是其本人所有的林木,而是其他单位、集体所有的财物(林木)。王某某的行为侵犯了该单位、集体的林木的所有权,且毁坏该单位、集体的林木的价值已达数额较大,主观上亦明知不是其所在单位、集体所有的和其个人所有的林木、而故意擅自到该单位、集体的林地进行砍毁。因此,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而应依照《刑法》第275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来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