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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民事调解”,实质解纷促和谐
作者:袁宏 段飞飞 刘斌  发布时间:2025-01-02 09:32:19 打印 字号: | |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坚持依法判决、温情调解,既能体现审判的惩戒、警示功能,也能让被害人及时得到经济赔偿,彰显司法为民的“温度”。近日,泸西法院在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就用行动做出了很好的实践。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重伤,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承担次要责任;同时,经检验被告人李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4.80mg/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李某提起公诉,被害人及家属对被告人李某及车辆投保保险公司提起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法院调解


经审理,被告人李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受害人及近亲属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同时还考虑到因同一事实引发“刑”“民”两案,为促成民事案件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案件承办法官积极引导附带民事案件各方当事人就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事故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代为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19.8万元,并明确可向被告人李某追偿。被告人李某除案发后已支付的20余万元外,再一次性赔付附带民事原告方20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判决


综合考虑刑事、附带民事案情和民事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在被告人李某全部履行完协议确定的赔付款项后,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办案小结


袁宏

泸西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一级法官


本案通过“刑事判决+民事调解”的方式结案,既实现了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又兼顾了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做到既依法定罪量刑,又全力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还避免了判决后可能出现的执行难和“案生案”问题。


判决不是案件的终点,“事了”才是司法的追求。在今后审判工作中,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把握民事赔偿与刑事处罚的关系,立足审判职能,依法审判、倾力调解,以能动履职实现案件审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马叙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