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觉履行生效裁判、裁定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小聪明”,都难以逃过人民法院的“火眼金睛”。下面一起来看看,屏边法院近日审结的这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蔡某因与被告人楚某产生民间借贷纠纷而诉至法院,蔡某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受理后于同日对楚某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楚某在其房产被查封扣押期间,通过房产中介将蒙自市某小区住房出售给他人,并将该房款用于他处,导致法院作出的民事案件生效裁判无法执行。
楚某因该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公诉机关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楚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行为,在损害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损害胜诉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因此,案件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企图逃脱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