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法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单位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财政拨款“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单位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绿春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绿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绿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绿春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受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再审案件,对其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
3.审理上级法院指定审理和指令再审的案件。
4.依法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5.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释;针对案件审理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7.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8.管理本院的财务装备工作和基础设施建设。
9.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法律。
10.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2023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概述
2023年,绿春县人民法院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上级法院的精心指导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全力提升办案质效,主动服务发展大局,努力为绿春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584件(含旧存25件),同比增长11.55%,结案1564件,结案率为98.74%,排名全州第二。一审服判息诉率⑴、案件比⑵、审限内结案率⑶三项反映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关键指标均排名全州第一。平均结案时间缩短至36.84天(2023年为41.65天),人均办案数为142.18件,综合质效⑷排名全州第3位、全省第13位。1名干警获评为云南省法院系统“先进个人”,党支部获评“红旗党支部”,双创一巩、普法强基、民族团结等工作获评全县“作风革命、效能革命”红榜5次。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2023年我部门内设5个职能机构: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政治部、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综合审判庭、执行局。与上年一致。
我部门为基层预算单位,无下属单位。
(二)决算单位构成
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法院作为二级预算单位纳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三)单位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法院2023年末实有人员编制34人。其中:行政编制34人(含行政工勤编制1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4人(含行政工勤人员1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人员0人,非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年末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人(离休0人,退休0人)。年末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11人(离休0人,退休11人)。
年末其他人员18人。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18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0人。年末学生0人。年末遗属2人。
车辆编制7辆,在编实有车辆7辆。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法院2023年度无政府性基金收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无使用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故本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法院2023年度收入合计1,493.4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488.12万元,占总收入的99.64%;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含教育收费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5.37万元,占总收入的0.36%。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减少255.86万元,下降14.63%。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229.46万元,下降13.36%;上级补助收入增加0.00万元,增长0.00%;事业收入增加0.00万元,增长0.00%;经营收入增加0.00万元,增长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增加0.00万元,增长0.00%;其他收入减少26.40万元,下降83.10%,主要原因是:本年没有债务化解资金;非本级财政拨款收入死亡抚恤金费用也有所减少。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法院单位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017.39万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907.20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9.17%;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10.19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0.83%。人均公用经费3.24万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法院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476.09万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万元。项目支出与上年对比减少323.78万元,下降40.48%。主要原因是:我单位2023年没有债务化解资金,信息化项目减少,导致项目支出较上年有所减少。2023年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情况:案件审判经费开支4.30万元,占总支出0.90%,主要用作于开展执法办案所需的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的业务费用及购买业务装备费用;其他法院支出项目经费471.79万元,占总支出99.10%,主要用作于保障聘用制书记员、司法业务经费、服装经费、人民陪审员经费等项目。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法院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488.1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64%。与上年相比减少229.46万元,下降13.36%,主要原因是本年没有债务化解资金;非本级财政拨款收入死亡抚恤金费用也有所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外交(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1,282.2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17%。其中:行政运行723.74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支出;案件审判66.70万元,主要用于办案所需的业务经费和装备经费支出;其他法院支出491.83万元,主要用于聘用制书记员经费、服装经费、人民陪审员经费等支出。
5.教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84.8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70%。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63.48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21.37万元,主要用于单位人员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9.卫生健康(类)支出66.1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44%,其中:行政单位医疗42.45万元,主要用于单位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支出;公务员医疗补助22.16万元,主要用于单位人员公务医疗缴费;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1.51万元,主要用于单位人员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支出。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2.农林水(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54.8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69%。其中:住房公积金缴费支出54.87万元,主要用于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费支出。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其他(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3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29.50万元,决算为28.0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5.0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完成年初预算的%;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28.00万元,决算为28.0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99.89%,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0%;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50万元,决算为0.03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11%,完成年初预算的2.00%,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0.03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其中: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法院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29.50万元,支出决算为28.0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5.0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28.00万元,决算为28.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0%;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50万元,决算为0.0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00%。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我单位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规范公务接待,严控接待规模,减少接待陪餐人数,不超范围、超标准接待。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增加9.00万元,增长47.2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0.00万元,增长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增加0.00万元,增长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增加8.97万元,增长47.1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0.03万元,增长100.00%。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单位本年度使用公务用车频繁,经常外出执行加之公务用车老化,维修费用较高,故公务用车运维费比上年增加。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0辆。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 7 辆。主要用于案件办理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5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法院系统内外、上下级间的工作联络、交流学习等公务往来活动发生的接待支出。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法院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9.65万元,比上年增加4.93万元,增长4.71%,主要原因是:我单位2023年案件量增长,增加了用于立案、审判、执行等方面的办公经费;公车使用年限较长、车辆老化严重,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较上年增长。单位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会议费、业务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等方面的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3年末,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法院资产总额3,711.82万元,其中,流动资产773.84万元,固定资产2,643.07万元(净值),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万元,在建工程0.00万元,无形资产0.00万元(净值),其他资产294.91万元(净值)(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165.3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61.24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00平方米,处置车辆0辆,报废报损资产0项,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万元;出租房屋226.71平方米,账面原值33.06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3年度,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90.4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00.5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35.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54.86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285.45万元,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00万元。
四、单位绩效自评情况
单位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我单位2022年6月8日新增房屋出租,出租面积226.71平方米,账面原值33.06万元;2023年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万元的原因是该租户于2022年下半年已缴纳2022年至2023年年度租金,故2023年实现资产使用收入为0.00万元。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单位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本文中公开的财政拨款“三公”经费相关数据是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相关经费,不含非财政拨款部分。
(四)本文所称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单位(含下属单位)或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部门决算: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和单位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根据其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
附件3.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法院2023年度决算公开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