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单位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财政拨款“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单位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判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由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应当由个旧市人民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负责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判决的各类申诉案件。
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监督、指导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
(二)2023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概述
2023年,个旧市人民法院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的监督,市政府、市政协和上级法院的关心、支持、帮助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把握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按照市委“337”工作思路,忠实履行了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以高质量司法服务市域经济社会发展,为“法治个旧”建设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4721件,结案4671件,结案率98.94%,全州排名第1位,全省排名第13位,员额法官人均结案151件。
紧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把建设平安个旧扛在肩上。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05件524人,审结404件523人,结案率99.75%。多管齐下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以我院审理的“高额为诱、赠品做饵,专盯老年人养老钱”典型养老诈骗案例为蓝本,深入社区、乡镇、村寨,开展防范养老诈骗宣传活动,帮助老年群体树立反诈意识、提高识骗防骗能力。审结集资诈骗、帮信犯罪等电信诈骗案件22件30人。积极参与“打非治违”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审结涉矿山刑事案件4件31人,涉案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筑牢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司法屏障。剑不入鞘,稳步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保持对“黑恶势力”的高压态势,审结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案件4件4人。运用刑事财产刑与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严惩食品、药品安全类犯罪,审结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4件4人,守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审结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严重危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37件41人;审结抢劫、抢夺、盗窃、敲诈勒索等多发性侵财案件58件107人。依法打击跨境违法犯罪,参与禁毒斗争,保持对走私、诈骗、偷越国边境、跨境赌博、毒品等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审结各类跨境犯罪案件48件79人。依托少年法庭,建立了“护苗”工作站,成立“个旧市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引导作用,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件5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起一道坚实的“防护墙”。
紧扣定分止争目标,把守护安居乐业放在心上。全年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2279件,审结2268件,结案率99.52%。审结住房、劳动、医疗等案件118件,切实保障了老百姓住有所居、劳有所得、病有所医;审结民间借贷、金融借款、买卖合同等案件679件,切实修复了市域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转。持续深化家事审判方式改革,注重对家庭成员人格、安全、情感保护,审结离婚、继承、赡养等婚姻家庭案件416件,60.3%以上案件均调解结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案件的调解方法,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全年审结涉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抚养权等民事案件67件,年内对一位失职家长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该案例已入选云南省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我单位共设置9个机构,包括:政治部、立案庭、执行局、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综合办公室(法警大队)、审判管理办公室、专职审判委员会;派出机构3个,包括:卡房法庭、鸡街法庭、大屯法庭。
我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无下属单位。
(二)决算单位构成
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法院作为二级预算单位纳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三)单位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法院2023年末实有人员编制94人。其中:行政编制88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6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82人(含行政工勤人员0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人员0人,非参公管理事业人员6人。
年末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1人(离休1人,退休0人)。年末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44人(离休0人,退休44人)。
年末其他人员30人。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30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0人。年末学生0人。年末遗属1人。
车辆编制10辆,在编实有车辆10辆。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法院2023年度无政府性基金收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无使用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故本单位《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法院2023年度收入合计3534.9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518.74万元,占总收入的99.54%;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含教育收费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16.22万元,占总收入的0.46%。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增加336.63万元,增长10.53%。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395.39万元,增长12.66%;上级补助收入增加0.00万元,增长0.00%;事业收入增加0.00万元,增长0.00%;经营收入增加0.00万元,增长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增加0.00万元,增长0.00%;其他收入减少58.76万元,下降78.37%。收入较上年增长的主要原因:2023年我单位新招录公务员,相应的人员经费较上年增加。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法院2023年度支出合计3534.9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405.17万元,占总支出的68.04%;项目支出1129.79万元,占总支出的31.96%;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增加336.63万元,增长10.53%。其中:基本支出增加432.92万元,增长21.95%;项目支出减少96.29万元,下降7.85%;上缴上级支出增加0.00万元,增长0.00%;经营支出增加0.00万元,增长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增加0.00万元,增长0.00%。主要原因是:我单位2023年新招录人员,相应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增加,导致基本支出较上年增加;2023年聘用制书记员补助经费纳入基本支出核算,导致基本支出较上年增加。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法院单位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2405.17万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2183.57万元,占基本支出的90.79%;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221.60万元,占基本支出的9.21%。人均公用经费支出2.49万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法院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129.79万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万元。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行政运行101.94万元,占项目支出的9.02%;案件审判349.56万元,占项目支出的30.94%;其他法院支出678.30万元,占项目支出的60.04%。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法院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518.74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54%。与上年相比增加395.39万元,增长12.66%,主要原因是:我单位2023年新招录人员,相应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增加,导致基本支出较上年增加;2023年聘用制书记员补助经费纳入基本支出核算,导致基本支出较上年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外交(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3040.3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41%。主要用于保障日常审判工作顺利开展所产生的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等公用经费支出、办公及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等审判与执行服务项目支出。
5.教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73.1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92%。主要用于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死亡抚恤金等支出。
9.卫生健康(类)支出179.5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10%。主要用于安排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其他医疗方面的支出。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2.农林水(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125.7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57%。主要用于法院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其他(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3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88.00万元,决算为64.5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3.31%。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78.00万元,决算为63.3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98.12%,完成年初预算的81.15%;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0.00万元,决算为1.21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1.88%,完成年初预算的12.10%,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1.21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其中: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法院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88.00万元,支出决算为64.5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3.31%。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78.00万元,决算为63.3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1.15%;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0.00万元,决算为1.2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10%。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我单位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规范公务接待,严控接待规模,减少接待陪餐人数,不超范围、超标准接待。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增加28.75万元,增长80.4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0.00万元,增长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增加0.00万元,增长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增加27.87万元,增长78.6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0.88万元,增长266.67%。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一是现有公车使用年限较长、车辆老化严重,年久失修,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较上年增长;二是2022年受疫情影响,减少接待计划,2023年疫情好转,单位增加接待安排。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0辆。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0辆。主要用于审判与执行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36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276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法院系统内外、上下级间的工作联络、交流学习、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公务往来活动发生的接待支出。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法院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21.60万元,比上年减少18.65万元,下降7.76%,主要原因是:2023年全州两级法院严格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勤俭节约办一切事物,严格落实财政拨款“三公”经费的限额管理,严格执行电费、办公费等支出。单位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等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3年末,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法院资产总额16845.14万元,其中,流动资产265.75万元,固定资产6,494.05万元(净值),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万元,在建工程0.00万元,无形资产19.60万元(净值),其他资产10065.74万元(净值)(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10.6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79.24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处置车辆1辆,账面原值33.7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287项,账面原值163.55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万元;出租房屋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3年度,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78.8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34.1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365.83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78.84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00万元,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00万元。
四、单位绩效自评情况
单位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关于本单位有离退休人员却没有经费收支的情况说明:2018年上划法院的离退休人员归地方财政和地方社保管理,相应的离退休人员经费也由地方财政和地方社保负责,故本单位无相应收支情况。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单位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本文中公开的财政拨款“三公”经费相关数据是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相关经费,不含非财政拨款部分。
(四)本文所称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单位(含下属单位)或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司法救助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或者说,司法救助,也称为诉讼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根据其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
二、财政拨款收入:反映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三、事业收入:反映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四、其他收入:反映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五、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