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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

作者:屏边法院  发布时间:2024-09-09 15:14:01 打印 字号: | |

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单位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财政拨款“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单位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审查和受理不服本院的判决、裁定等各类告诉、申诉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

(3)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4)依法审判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依法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5)对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提出意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释;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7)对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和有关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开展对本院法官和其他人员的监察工作。

(8)管理本院的财务装备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民法庭的工作。

(9)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法律。

(10)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2023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概述

1.党的领导指方向,扎实筑牢政治忠诚

牢牢把握人民法院的政治属性,始终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准则和根本政治规矩,贯彻落实到法院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严格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严格执行重大事项、重大问题、重大敏感案事件及专项工作请示报告制度,向县委、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16次。严格执行上级法院的决策部署、指示事项,向中院请示、汇报14次。秉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的理念,全面深化党的建设,打造“天平向党 法润苗乡”党建品牌,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扎实开展主题教育,深入开展党组“第一议题”学、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党员专题学、干警全覆盖学活动,夯实理论根基、铸牢政治忠诚。深入开展“对标‘时代楷模’争做鲍卫忠式好干警”学习活动,赓续楷模精神、强化担当作为。深入开展走访调研,深化案例剖析,总结提炼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切实把调查研究成果转化为推动发展的具体实践。深入开展“立足岗位作贡献”活动,切实将党员学习热情转化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

2.公正司法惠民生,倾力维护社会稳定

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加强“平安屏边”建设。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受理刑事案件234件259人,审结229件248人,结案率97.86%。精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决定逮捕19人,判处实刑100人,适用缓刑147人,免予刑事处罚1人。坚决维护国家边境安全,重拳打击妨碍国(边)境犯罪案件3件3人,实刑判处率100%。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审结走私犯罪案件3件8人,实刑判处率100%;审结首例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对被告人王某依法判处刑罚,并责令其在媒体上公开发布假药召回声明、赔礼道歉,保护群众生命健康。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稳定犯罪,审结故意伤害、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15件,涉枪涉爆类犯罪案件36件。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审结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犯罪案件129件129人。严厉打击网络犯罪,审结该类犯罪案件6件16人,杨某、谢某等九名被告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一案,判处收缴涉案款项五千余万元。打击腐败不手软,坚持“行贿受贿一起罚”,审结贪污贿赂腐败犯罪案件8件8人,有效涵养风清气正、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态。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严惩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被告人,同时依法惩戒“养而不教、监而不管”行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9份,督促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妥善化解民事纠纷,服务“和谐屏边”建设。将“和为贵”理念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受理民事案件948件,审结930件,结案率98.1%,调撤结案590件,调撤率65.12%。回应群众新期盼,审结商品房买卖、建设工程、物业服务等案件162件,保障群众住有所居、居有所安。加强劳动权益保护,审结劳务纠纷案件40件,保障群众劳有所得。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审结金融借款、民间借贷案件107件,守护好群众的“钱袋子”。有效化解家事矛盾,审结婚姻家事案件401件,调撤结案309件,调撤率77.06%,适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筑牢家暴的“隔离墙”,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监督支持依法行政,助力“法治屏边”建设。不断完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强化府院联动,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理行政案件7件,审结7件。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做好法律保障,审查非诉行政案件3件。严格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告官能见官”成为庭审常态。

加大执行力度,推进“诚信屏边”建设。发扬“时代楷模”鲍卫忠法官的“老黄牛”精神,着力打通执行工作的难点痛点堵点。紧盯“3+1”核心指标,精准管理高效施策,受理执行案件600件,执结592件,执结率98.66%,执行到位金额4143万余元,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期限内执结率、执行信访案件办结率、终本案件合格率均为100%,各项指标均优于全省平均值。加大财产保全力度,从源头上“破冰”执行难,办理执行保全案件233件,保全金额3400万余元。加大财产变现力度,司法拍卖41件,成交额91万余元。重拳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103人次被失信惩戒、334人次被限制高消费、13人被司法拘留,社会诚信风尚得到有效弘扬。

3.创新管理赋动能,稳步提升案件质效

深入推进审判质效管理。以审判理念现代化为统领,赋能新时代审判工作取得新成效。坚持问题导向,实行“周通报、月研判、季总结”的精细化管理,召开案件质效研判会、“提质增效创一流”工作推进会8次,督促法官快办案、办好案。强化审判质量管理。常态化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倒逼案件质量提升。加强专业法官会议的业务指导作用、审判委员会的审核把关作用,召开专业法官会议21次、审判委员会会议17次,统一裁判尺度,保证裁判质量,一审裁判被改判发回重审率1.02%,低于全省平均值3.66个百分点,排名全省第一位。强化审判效率管理。严格审限管理管控,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最快捷的保障,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00%,诉讼链均时间41.26天,优于全州平均值27.39天。强化审判效果管理。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判后答疑,增强裁判公信力,案件服判息诉率93.73%,切实做到案结事了。

深入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推动审判执行工作与信息化科技深度融合,全力提升执法办案的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加强科技法庭建设,增设6套智慧审判系统,推行“无纸化+低碳庭审”模式,按下庭审速度快进键。升级改造审判委员会会议系统,实现审判委员会会议全程无纸化、信息数字化、汇报可视化,助力会议高效运行。充分发挥智慧执行系统优势,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网络执行查控、联合信用惩戒,为破解“执行难”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充分发挥“一站式”诉讼服务系统优势,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网上立案649件、开庭162件、调解918件,电子送达769件,远程视频提讯28件。

深入推进繁简分流改革。深化运用“繁简分流+调解+速裁”工作模式,形成“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有效、长效机制,全力将提升案件质效工作驶入“快车道”。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件961件,占审判案件数的80.62%,案件平均结案时间32.80天,优于全州平均值8.08天。

4.能动履职促发展,同心绘就美好蓝图

诉源治理有“新‘枫’景”。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打好“诉前调解+司法确认+一站式服务”组合拳,诉讼服务中心接待群众2000余人次,诉前调解纠纷777件,占全年民事案件受理总数的81.96%,调解成功并司法确认525件,诉前调解成功率67.57%。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的“桥头堡”作用,和平法庭受理案件212件,调撤结案150件,调撤率72.11%。积极探索多元联动诉源治理新机制,在全县建成8个“共享法庭”,7个乡镇全覆盖,通过“一屏、一线、一终端”,将法院职能延伸到基层治理最前沿,实现诉源治理新突破。

营商环境有“新优化”。积极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将办理涉企案件的着力点落在助企纾困上,化解涉企纠纷566件。坚持靠前服务,主动入企“问诊”,精准“把脉开方”,“零距离”提供法律服务。开通化解涉企纠纷“直通车”,强化诉前“过滤”功能,诉前化解纠纷279件,某广场一期136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以诉前调解方式化解。诉讼中应用尽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提速审结案件287件,平均审理周期78.61天,优于全州平均值23.59天。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审慎对涉诉企业采取财产强制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执结涉企案件216件,执行到位金额3330万余元。

法治根基有“新夯实”。以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为契机,扎实开展“八五”普法工作。以“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全力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邀请民族小学师生走进法院“零距离”体验法院工作,感受法治氛围;进校园开展法治宣讲、巡回审判活动10场次,受教师生2000余人次。突出“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效果,将法庭搬进田间地头,开展乡村巡回审判20场次,受教村民1000余人次。利用群众密集时间节点开展法治宣讲10场次,发放普法宣传手册3000余册。用好用活网络宣传阵地,推送普法信息300余条,法官现身说法,制作“苗+汉”双语原创普法视频11个,信息、视频点击量达2000余次。

乡村振兴有“新贡献”。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妥善审理涉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构筑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屏障,让良好生态成为乡村振兴的支撑点。畅通农民工讨薪绿色通道,整合相关部门力量妥善处理涉农民工工资纠纷172件,追讨工资368万余元,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严格落实挂包责任,选派优秀干警驻村开展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干部带头到挂联村委会走访18次,讲党课、开展法律培训6次,扎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2023年我部门内设5个职能机构及两个基层派出法庭: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政治部、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综合审判庭、执行局及和平人民法庭、白河人民法庭。与上年一致。

我部门为基层预算单位,无下属单位。

(二)决算单位构成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为二级预算单位纳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三)单位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年末实有人员编制36人。其中:行政编制36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2人(含行政工勤人员0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人员0人,非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年末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人(离休0人,退休0人)。年末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11人(离休0人,退休11人)。

年末其他人员0人。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0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0人。年末学生0人。年末遗属2人。

车辆编制6辆,在编实有车辆6辆。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年度无政府性基金收入,未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无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未使用国有资本经营安排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年度收入合计1659.3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641.31万元,占总收入的98.91%;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含教育收费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18.02万元,占总收入的1.09%。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增加246.16万元,增长17.42%。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244.39万元,增长17.49%;上级补助收入增加0.00万元,增长0.00%;事业收入增加0.00万元,增长0.00%;经营收入增加0.00万元,增长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增加0.00万元,增长0.00%;其他收入增加1.77万元,增长10.89%。主要原因是:我部门本年度人员正常晋升增加的经费支出以及本年度办案业务用户维修改造支出224.41万元;本年屏边县财政局拨入项目资金较上年增加,国家税务总局屏边苗族自治县税务局转入手续费0.34万元;造成本年度其他收入较上年增加。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年度支出合计1659.3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98.99万元,占总支出的60.20%;项目支出660.34万元,占总支出的39.80%;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增加246.10万元,增长17.41%。其中:基本支出增加50.89万元,增长5.37%;项目支出增加195.21万元,增长41.97%;上缴上级支出增加0.00万元,增长0.00%;经营支出增加0.00万元,增长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增加0.00万元,增长0.00%。主要原因是:我部门本年度人员正常晋升增加的经费支出以及本年度办案业务用户维修改造支出224.41万元。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单位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998.99万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889.67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9.06%;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09.32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0.94%。人均公用经费支出3.42万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660.34万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万元。项目支出与上年对比增加195.21万元万元,增长41.97%。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办案业务用户维修改造支出224.41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641.3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8.91%。与上年相比增加244.39万元,增长17.49%,主要原因是:我部门本年度人员正常晋升增加的经费支出以及本年度办案业务用户维修改造支出224.41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外交(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1431.4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7.21%。主要用于保障日常审判工作顺利开展所产生的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等公用经费支出、办公及专用设备购置等审判与执行服务项目支出。相关支出情况:工资及福利支出677.1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04.4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25万元;资本性支出347.52万元。

5.教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84.5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15%。主要用于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等支出。相关支出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68.59万元;职业年金缴费16.00万元。

9.卫生健康(类)支出69.4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23%。主要用于安排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其他医疗方面的支出。相关支出情况: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44.62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23.36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44万元。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2.农林水(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55.9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41%。主要用于缴纳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相关支出情况:住房公积金支出55.90万元。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其他(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3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44.22万元,决算为43.3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7.9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2.00万元,决算为12.0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27.69%,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30.22万元,决算为30.22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69.74%,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2.00万元,决算为1.11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2.56%,完成年初预算的55.50%,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1.11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其中: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44.22万元,支出决算为43.3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7.9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2.00万元,决算为12.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30.22万元,决算为30.2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2.00万元,决算为1.1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5.50%。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我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规范公务接待,严控接待规模,减少接待陪餐人数,不超范围、超标准接待。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增加26.07万元,增长150.9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0.00万元,增长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增加12.00万元,增长1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增加13.36万元,增长79.2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0.71万元,增长173.87%。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现有公车使用年限较长、车辆老化严重,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较上年增长;2023年度我部门公务接待20批次,接待人次111人,较上年增加。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1辆。购置原因是:原有公车使用年限长,车况差且找不到相应的维修配件,无法正常使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已无法适应现阶段审判工作需求。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6辆。主要用于审判与执行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20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11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法院系统内外、上下级间的工作联络、交流学习、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公务往来活动发生的接待支出。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8.63万元,比上年增加2.85万元,增长2.69%,我部门2023年案件量增长,增加了用于立案、审判、执行等方面的办公经费;公车使用年限较长、车辆老化严重,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较上年增长。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会议费、业务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等方面的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3年末,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资产总额3,882.36万元,其中,流动资产376.72万元,固定资产3,217.81万元(净值),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万元,在建工程0.00万元,无形资产31.73万元(净值),其他资产256.10万元(净值)(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6.12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120.65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处置车辆1辆,账面原值18.0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25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万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3年度,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19.1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20.1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228.39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70.67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419.17万元,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419.17万元。

四、单位绩效自评情况

单位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我单位无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本文中公开的财政拨款“三公”经费相关数据是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相关经费,不含非财政拨款部分。

(四)本文所称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或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部门决算: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和单位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根据其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

附件1: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年度决算公开报表

附件2: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年度绩效自评报告

附件3: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年度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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