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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行政执法尺度与温度并存——建水法院受邀为建水全县行政机关人员授课
作者:苏梦云  发布时间:2024-06-13 17:10:48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不断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近日,建水法院行政审判庭受邀为建水全县行政机关人员进行专题授课。




授课中,法官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修订内容,结合法院近年来审查的非诉执行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为鲜活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深入浅出地对行政诉讼中的有关实务问题、行政执法中的有关实务问题、行政非诉执行审查问题等内容进行了深入讲解。



其中,重点普及了几个知识要点。


《行政处罚法》本身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


《行政处罚法》属于“法律”。我国的法律位阶是:最高层次是“宪法”,其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再次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再其次是“地方性法规”,最后就是政府规章。《行政处罚法》处于“法律”位阶,其效力等级低于宪法,但高于任何法规和规章。




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之间发生抵触或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根据“高法优于低法”原则,一律适用《行政处罚法》,除非《行政处罚法》本身有“例外”规定。其他法律与《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一致的,也必须优先适用《行政处罚法》。




在行政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问题有何不同?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有别于民事诉讼。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即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相关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而对于行政机关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将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而承担不利后果,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通过此次授课,进一步强化了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对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今后,建水法院将创新方式,注重实效,让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紧扣群众的需求和期盼,扎实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正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群众,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



 
责任编辑:马叙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