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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设定“诉讼时效”,是为了保护被告的权益吗?
作者:李秀芳  发布时间:2024-06-11 10:28:50 打印 字号: | |

近日,红河县法院受理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李某和被告钱某系朋友关系,被告为周转资金做生意向原告借款,并称自己只需要借一两个月即可偿还原告。因被告长期做生意,原告认为被告有经济基础,且基于对被告是自己多年好友的信任,于2020年1月从银行贷款五万元转借给被告使用,双方约定被告于2020年3月偿还借款。


还款期限到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原告基于双方是朋友关系而未催促被告还款。后原告贷款到期,因原告也无固定经济来源,无法偿还借款而被起诉至法院。因此,原告遂于2024年1月催促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迟迟不偿还借款,甚至将原告的手机号拉黑,因此双方关系破裂,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承认向原告借过款,但原告在和其要借款的过程中辱骂自己,甚至发朋友圈公布自己的身份证,并诋毁自己,损害自己的名誉,故原告也应赔偿自己的损失,且现在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不应再偿还借款。


法院调解


经审理认为,原告于2020年1月将借款出借给被告,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20年3月,自此原告向法院请求保护其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至2024年1月,原告才向被告主张债权,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确已届满。


此时,如果法官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判决方式结案,在被告主动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原告即将面临败诉的结果。基于双方曾系很好的朋友关系,法官认为该案有调解的可能,于是以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向双方做调解工作。法官告知被告,虽然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但做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在被告遇到困难的时候原告基于友谊助其度过了难关,且原告是去贷款的情形下出借给被告的,被告更应返还原告的借款。同时,法官让原告也就其不恰当的要债方式进行了道歉。


最终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也重归于好。


法官提醒


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告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很多认为是在保护被告,其实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是为了各方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设定诉讼时效的意义如下:1、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2、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3、有利于法院更好地收集证据,解决纠纷。


例如,法院认定事实,要以当事人各方提供的证据来进行认定。就以民间借贷纠纷来说,如果时间太久,一方持有的借条可能会出现字迹不明、无法看清借条内容,甚至遗失借条的情况;以微信转账等方式出借借款的,如时间久了也可能出现手机遗失、转账记录无法查询等情况……这样,相关证据就有可能灭失,从而导致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当自身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责任编辑:马叙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