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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远必“执”——河口法院开展涉小标的案件异地执行行动

作者:朱彤  发布时间:2024-05-15 16:21:25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关于执行工作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近日,河口法院积极组织开展涉小标的案件异地执行行动,取得良好成效。


玉溪现场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某装饰装修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装修公司拖欠劳务费4万余元未付,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询到该公司名下登记有一张车辆信息后,立即进行了查封。为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官电话联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向其送达限期交出车辆通知书。然而,余某对此置若罔闻,拒不配合执行工作,甚至玩起了“人间蒸发”,导致法院始终未能掌握到该车辆的具体下落,这使得案件的执行暂时陷入了僵局。


执行法官几经调查了解,大致确定了余某居住的场所范围,遂精心制定了详尽的执行预案,奔赴300多公里外的玉溪。最终,经过执行团队的不懈努力,在余某居住的小区停车场中找到了案涉车辆并进行扣押。同时,通过物业管理找到了余某本人,依法对其进行了罚款。余某没想到法院真能找上门来,于是主动交出了车辆钥匙和证件,以便执行干警能够将车辆驶回院内进行实际控制和处置,并承诺在车辆开拍前公司会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蒙自现场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朱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朱某租赁机械设备后未按期支付租金,已致成讼。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名下的轿车出售,且售车所得的款项仅支付了本案的部分案款,剩余案款拖延月余仍不支付。沟通过程中,其态度恶劣,向执行法官扬言称:“杨某既然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我就是不给他那么痛快的拿到钱,反正我又不是不给,剩下的钱等我有钱了再慢慢给!”


于是,执行法官一方面到车管所调取车辆交易记录,明确了其售车时间系在执行期间;一方面前往蒙自,在被执行人的工作地点找到了朱某。朱某却一直向执行干警诉苦、表示无履行能力,执行干警严厉告诫被执行人不要再狡辩,其行为已属于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拟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被执行人没想到法院这次是有备而来,在强大的执行震慑之下,一次性将剩余案款全部履行完毕。


红河现场



申请执行人李某、陈某等人分别申请执行张某买卖合同纠纷3案,均是张某向各申请人购买鲜果香蕉或装蕉纸箱的货款未支付,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经多方调查了解,获悉被执行人张某近期将会从外地返回户籍所在地,故前往红河县某村寨蹲守,终将其成功拘传。


带回法院后,执行干警对张某耐心释法明理,其仍表示无还款能力且态度恶劣、抗拒执行,法院遂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欲将其送至拘留所。当被执行人被戴上明晃晃的手铐时,这才“清醒”过来,迅速联系家属筹集资金,当日便给付完毕全部案款,并对其抗拒执行行为书写了悔过书,案件终得以执行完毕。


本次执行行动中,河口法院共出动执行干警4人,奔赴多地异地执行,共执结案件7件,执行到位金额13万余元,切实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下一步,河口法院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行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官寄语


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各位被执行人切勿心存侥幸心理,任何规避、阻碍、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责任编辑:马叙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