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本院新闻

红河州法院“一坚持”“三深化”筑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屏障

作者:王鹏 喻红梅  发布时间:2024-03-06 08:54:1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红河州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力守护良好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努力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坚强司法服务和保障。



坚持服务大局,

以能动司法筑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屏障



一是厘清职能定位。红河中院党组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的要求,围绕“党建强引领,全省走前列”的工作目标,坚持政治建设与业务建设紧密结合,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不断健全完善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工作制度、协调机制,奋力推进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中院环资庭参与红河州首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协同州生态环境局、州人民检察院、泸西县人民政府对相关个案提出专业、精准的磋商意见;石屏法院全面贯彻执行《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为打赢异龙湖“湖泊革命”攻坚战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元阳法院以“传承千年农耕文明 展示生态文化遗产”为主题,积极宣传报道红河哈尼梯田生态环境保护。  


二是坚持服务大局。认真落实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和州委“337”工作思路要求,立足地域特点和区位优势,专题研究环境资源案件办理。红河中院专题作出《全国环境资源审判暨第一次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反馈的报告》及《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水生态及流域性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项调研报告》,督促各县市河湖长制相关工作部门落实治水管水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水生态安全的协作配合机制,以能动司法筑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屏障,努力实现环境资源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深化司法改革,

以专业化建设健全专门化审判组织体系



一是健全专门化审判组织体系。成立专门审判机构,红河中院于2016年11月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深入推行刑事、民事、行政生态环境和资源类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案件实行专业化司法保护,促进惩治犯罪、赔偿损失和修复生态环境协调统一。健全配强专业化审判队伍,培养适应归口审理模式的需求的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队伍,着力培养“法律+环境”复合型人才,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环境资源审判队伍。2022年1月以来,红河辖区内三个集中管辖法院和中院环资庭明确受案范围、确定合议庭人员,进一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建设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对技术性、专业性问题作出更具权威性的判断。


二是深化案件集中管辖落实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机制要求,按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昆明环境资源法庭、部分基层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于2022年1月发布公告,明确石屏法院、元阳法院及开远铁路运输法院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集中管辖红河辖区部分环境资源案件。通过集中管辖,推进生态环境一体保护、系统治理,办案质效明显提升。


深化法治理念,

以最严法治扎实推进环境资源案件审判



一是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严格执行诉讼法及实体法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健全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作用,完善程序衔接机制,推进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工作规范化;理顺审委会、审判机构、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团队、合议庭的运行关系,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为审判委员会总结办案经验、研究法律问题、统一裁判尺度的功能作用。2023年,红河中院召开红河州法院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聚焦医疗废水排放、资源开发利用、农用地与公益林类司法保护、森林资源司法保护、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非法采矿司法惩治、人文遗迹司法保护等方面问题发布19个司法案例,在统一裁判尺度、促进法律适用、引领社会风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是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强化修复理念,坚持“每案必修复”原则,实质化审查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结果,持续保护好红河的绿水青山和区域生态物种多样性。2023年,全州两级法院共审结涉环境资源案件182件(含二审刑事、行政案件25件),其中刑事案件58件,民商事案件120件,行政案件4件;非集中管辖法院向集中管辖法院移送涉环境资源民事、行政类案件17件,其中元阳法院受诉13件,石屏法院受诉4件。石屏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类案件50件,缴纳罚金146000元,判处生态修复金16947.41元;元阳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01件;开远铁路运输法院强化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模式,共受理环资案件6件,并创新思路,以法检联动、府院联动的方式实质化解涉环境资源矛盾纠纷。


深化协同治理,

以理念变革凝聚司法保护合力服务大局



一是深化协同治理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必须坚持职能部门协同治理的司法理念,注重府院联动协调,主动争取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积极促推司法衔接配合。红河中院正与州人民检察院协同联动,推进建立法检两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协作机制;石屏法院与石屏县人民检察院、县林草局共同制定《石屏县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绿春法院、元阳法院与黄连山管护局共同签署签订《云南黄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元阳法院制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推进元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开远铁路运输法院制定《开远铁路运输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实施方案》,确保环境资源审判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二是延伸审判职能。凝聚司法保护合力,以“人民法庭+巡回审判+以案释法”形式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通过“两微一端”等法院新媒体平台发布推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知识,形成环境资源审判普法宣传集聚效应。红河中院在“三话六学”活动中将环境资源法律知识及案例送进社区;元阳法院积极开展涉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普法宣传;石屏法院以“水墨石屏·法官普法”为主题开展异龙湖保护的宣讲;建水法院通过“墨香古城·法官释法”为主题宣传对建水古城的保护;个旧法院通过“生态环境微课堂”开展“保护碧水蓝天,共建绿色家园”的宣讲;绿春、红河县法院以哈尼语普法等方式,深入宣传《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

责任编辑:马叙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