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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网上申报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01 09:45:10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网上申报的公告

 

为规范红河州辖区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入库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加强对入库机构的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升司法鉴定评估工作对审判执行中心工作的专业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州两级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实际,现将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申报入库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凡在红河州地区依法登记注册并合法正常经营、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开展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专业机构,均可申报。

(二)专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社会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及违反执业操守等不良记录。

(三)外地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除在红河州内登记注册外,还应符合云南省行业主管部门技术要求,并有本地专职(长期坐班非挂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类鉴定机构,应具备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资质。

(五)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二级及以上的资质。

(六)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应提交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业企业信息登记表》。

(七)检验检测类专业机构,应同时具备资质认定认可证书和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资质。

(八)其它未列举的各类机构,应具备本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资质;未实行专门资质管理的类别,原则上需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相关科研院所除外。

(九)以上各类专业的专业人员只能在一家机构进行登记执业,并且应在红河州地区内缴纳社保。

二、具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资质达不到条件的。

(二)在司法鉴定、评估活动中有不良记录,或因严重违规被除名的。

(三)因执业、经营中收到行业主管部门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调查的。

(五)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出资人在执业经营中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承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方式

(一)申报材料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自行注册后上传(http://www.rmfysszc.gov.cn/),并将纸质材料送至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联系人:彭双双,地址:蒙自市凤凰路中段,电话:0873-3053725)。

(二)申报材料:

1.专业机构材料:专业机构简介、登记注册证书、所申请专业类别相应的资质。

2.专业人员材料:登记在机构的所有鉴定资质、社保缴纳凭证。

3.收费标准:包含机构申请的所有鉴定项目,均应符合相关行业收费标准。

4.规范廉洁执业承诺书。

(三)申报要求:各专业机构名称需与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所列名称一致,违反法律规定或没有法律依据的资质证书一律不得上传;任何机构或人员如有对资质信息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资格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四、审核时间及方式

初审工作时间为每年3月25日-3月31日及8月25日-8月31日开展,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将对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员信息进行初审并报本院分管院领导批准通过后,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

 

附:规范廉洁执业承诺书

 

2024年3月1日


 
来源:法医技术室
责任编辑:马叙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