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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年预算公开

作者:屏边法院  发布时间:2024-02-21 15:45:23 打印 字号: | |

附件1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年

预算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五、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九、其他公开信息

第二部分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务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预算表

三、部门支出预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按功能科目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七、部门基本支出预算表

八、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表

九、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十三、省对下转移支付预算表

十四、省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十五、新增资产配置表

十六、上级补助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七、部门项目中期规划预算表

 

附件2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年

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屏边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审查和受理不服本院的判决、裁定等各类告诉、申诉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

3.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4.依法审判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依法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5.对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提出意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释;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7.对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和有关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主管单位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开展对本院法官和其他人员的监察工作。

8.管理本院的财务装备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民法庭的工作。

9.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法律。

10.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我部门共设置5个内设机构,包括: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综合审判庭、执行局、政治部、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设置派出法庭2个,包括:和平人民法庭、白河人民法庭。

所属单位0个。

(三)重点工作概述

2024年,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系列全会精神,稳中求进、守正创新,以努力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服务屏边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

1.在政治意识上要有更高站位。进一步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办案中有机统一,以能动履职促进党的全面领导在法院工作各领域落到实处。始终增强政治自觉,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从大局上分析问题、办理案件,通过依法裁判维护公平正义,厚植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基。

2.在主责主业上要有更好成绩。以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为目标,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以理念上的“能动司法”和工作上的“提质增效”双管齐下,推进形成审判理念、机制、体系、管理四个“现代化”工作格局,将提高质效作为全年工作重点,抓深抓实司法改革,精准把握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中各项指标蕴含的审判理念,全面提升案件质效,切实履行好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人民安宁的职责。

3.在服务大局上要有更好作为。紧紧围绕州委“337”工作思路、县委“1234”发展思路,打击刑事犯罪,把刑罚处罚与综合整治结合起来,维护社会稳定。持续实施好民法典,妥善处理民事纠纷,加强民生司法保障,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强化府院联动,着力推进更高水平的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用好执行“活查封”手段,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撑。大力提升涉农案件审判执行质效、优化升级农村地区诉讼服务,以能动司法绘就乡村振兴新画卷。

4.在诉源治理上要有更大贡献。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基层治理和平安法治乡村建设。深度融入“党委领导、多元共治”治理格局,完善共享法庭建设,提升共享法庭服务效能,让多元解纷机制扎根乡土。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在诉源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严格贯彻好、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一号、二号司法建议”,协同推进房地产领域和金融领域矛盾纠纷治理工作,并针对我县矛盾纠纷多发领域适时发出司法建议。

5.在队伍建设上要有更严要求。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从严管理。融合推进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创新学习形式,丰富学习载体,全面加强干警能力建设。严格执行“十个严禁”“三个规定”铁规禁令,强化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坚持严管厚爱,健全干警履职保障机制,深化作风革命、效能革命,激励干警担当作为。加强人民陪审员队伍管理,进一步完善参审机制,加强业务培训,切实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我部门编制2024年部门预算单位共1个。其中:财政全额供给单位1个;差额供给单位0个;定额补助单位0个;自收自支单位0个。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中行政单位1个;参公单位0个;事业单位0个。截止2023年12月统计,部门基本情况如下:

在职人员编制36人,其中:行政编制36人,工勤人员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在职实有32人,其中:财政全额保障32人,财政差额补助0人,财政专户资金、单位资金保障0人。

离退休人员11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1人。

车辆编制6辆,实有车辆6辆。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一)部门财务收入情况

2024年部门财务总收入11,063,387.51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10,723,367.51元,政府性基金0.0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0.00元,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0.00元,事业收入0.00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00元,上级补助收入0.00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元,其他收入340,020.00元。

与上年对比总收入减少72,526.58元减幅0.65%,主要原因分析由于预算编报口径填报要求有变化,本年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并入其他收入进行编报,故其他收入增加340,020.00元,非同级财政拨款减少416,150.00元

(二)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2024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10,723,367.51元,其中:本年收入10,723,367.51元,上年结转收入0.00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0,723,367.51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0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拨款0.00元。

与上年对比收入增加3,603.42元,增幅0.03%,主要原因分析:一是政策薪资调整,薪资上升,整体基本支出增加;二是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2024年调整编制方式,由社保经办机构编制,不再由各参保单位编制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2024年部门预算总支出11,063,387.51元。财政拨款安排支出10,723,367.51元,其中:基本支出9,063,367.51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3,096.58元,减幅0.14%主要原因分析:由于2024年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调整预算编制方式,由社保经办机构编制,不再由各参保单位编制,故基本支出减少项目支出1,660,000.00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6,700.00增幅1.02%主要原因分析:由于审判执行业务量上升,导致相应的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拨款收入增加

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法院-行政运行6,558,933.55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等;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和邮电费等。

公共安全支出-法院-案件审判1,758,000.00元,主要用于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法院-其他法院支出430,000.00元,主要用于上级财政补助的法院办案业务费及专用设备的更新等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702,150.24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892.28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的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行政单位医疗425,678.58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的公务员医疗保险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266,019.01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15,996.00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的公务员医疗保险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555,697.85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支出。

五、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一)与中央配套事项

部门无中央配套事项。

(二)按既定政策标准测算补助事项

部门无按既定政策标准测算补助事项。

(三)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事项

部门无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事项。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共涉及采购项目9个,政府采购预算总额832,000.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402,000.00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430,000.00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00元。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合计322,200.00元,较上年减少120,000.00元,下降27.14%,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年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为0.00元,较上年减少0.00元,下降0.00%,共计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因公出国(境)0人次

与上年对比无变化的原因是:本年及上年因公出国(境)费预算均为0.00元。

(二)公务接待费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为20,000.00元,较上年减少0.00元,下降0.00%,国内公务接待批次为42次,共计接待240人次。

与上年对比无变化的原因是:本年及上年公务接待费预算均为20,000.00元,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相关规定,对公务接待规范管理、从严控制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为302,200.00元,较上年减少120,000.00元,减少28.42%。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00元,较上年减少120,000.00元,下降1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02,200.00元,较上年减少0.00元,下降0%。共计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6辆。

与上年对比减少的原因一是2023年购置公务用车1辆,2024年无公务用车购置,故公务用车购置费减少;二是厉行节约,压减“三公”经费支出。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我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范要求开展,充分结合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工作重点和工作实际设置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建立以财政一体化信息采集申报为主、绩效评价和跟踪管理为辅,第三方机构、专家和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的系列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做好支出绩效财务分析,注重项目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有效性相统一,努力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提高财务核算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产出良好的社会经济效果。重点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具体情况如下:

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预算项目绩效目标

1.依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保障公民、法人的民事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的合法权益。

2.维护司法公正,严格审限制度,全年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裁判文书正确率不低于95%,且无超审限案件(含已结和未结)。

3.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维护司法权威,完成全执行工作。

4.对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做到100%公开审判。

5.注重人权保障,刑事案件被告人100%获得辩护权。

6.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各审判业务单位全年要选择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涉及民生的案件进行以案释法,既回应社会关切,又促进审判质量提高。

7.做好申诉信访接待工作,注重判后答疑,对诉讼当事人的来访做到100%接待。

8.为体现司法民主,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和执行案件率不低于85%。

9.加强法官干警队伍廉政教育、素质培训,不断提升法官干警把握社情民意,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严格按照政治部培训计划组织全院干警进行素质教育培训、廉政教育培训。

)审判业务综合保障经费预算项目绩效目标

1.依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保障公民、法人的民事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的合法权益,依法受理案件率达到100%。

2.强化审判质量管理,提高审判质量,法官人均结案数达到95件以上。

3.维护司法公正,严格审限制度,全年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裁判文书正确率不低于95%,且无超审限案件(含已结和未结)。

4.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维护司法权威,完成全执行工作。

5.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各审判业务部门全年要选择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涉及民生的案件进行以案释法,既回应社会关切,又促进审判质量提高。

6.做好申诉信访接待工作,注重判后答疑,对诉讼当事人的来访做到100%接待。

7.为体现司法民主,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和执行案件率不低于85%。

九、其他公开信息

(一)专业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3.“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预算数是指各单位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4.预算绩效管理

预算绩效管理是以“预算”为对象开展的绩效管理,也就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单位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预算绩效管理的表现形式是四个环节紧密相连,即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运用的有机统一,一环扣一环,形成封闭运行的预算管理闭环。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1,187,379.20元,与上年对比增加68,558.33元,增幅6.13%,主要原因分析:一是由于新招录公务员,相应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增加;二是2023年退休人员增多,并且将地方财政拨款收入全口径纳入预算管理,导致非同级财政保障经费增加,故总收入有所增加。

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维护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日常运行支出。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31日,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资产总额60,857,996.97元,其中,流动资产546,571.80元,固定资产43,500,114.19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0.00元,无形资产320,000.00元,其他资产16,491,310.98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61,154.40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21,973,269.83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处置车辆1辆,账面原值180,000.00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2,500.00元;资产使用收入0.00元,其中出租资产0平方米,资产出租收入0.00元。鉴于截至2023年12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精准数据,需在完成2023年决算编制后才能汇总,此处公开为202312月(20241月上报)资产月报数据。

 



附件: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年预算公开报表

 

来源:屏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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