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预决算公开

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2024年预算公开

作者:李文鹏  发布时间:2024-02-21 14:01:36 打印 字号: | |

 附件1

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2024年预算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五、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九、其他公开信息

第二部分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务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预算表

三、部门支出预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按功能科目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七、部门基本支出预算表

八、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表

九、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十三、省对下转移支付预算表

十四、省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十五、新增资产配置表

十六、上级补助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七、部门项目中期规划预算表

 

 

 

 

 

 

附件2

 

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1.审判执行属于本院管辖的各类案件。

2.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再审,审理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3.依法审查和处理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和决定权。

4.监督和指导基层中心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

5.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6.负责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我部门共设置5个内设机构,包括:政治部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综合审判庭执行局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

所属单位0个。

(三)重点工作概述

2024年红河县人民法院的工作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稳中求进、守正创新,加快推进审判理念、审判机制、审判体系、审判管理现代化,为谱写红河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重点做好四个方面工作:

1.提高站位,补足理想信念之“钙”。坚定不移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政治学习,强化理论武装,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在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上下功夫,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不折不扣贯彻执行。牢牢把握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这一基本属性,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担当使命,把牢服务大局之“舵”。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惩治犯罪,助推更高水平平安红河建设。全力以赴“防风险、护稳定、促发展”,准确把握司法政策,及时更新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提高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能力和水平,努力让红河县的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3.转变作风,提升担当履责之“能”。坚持守正创新,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做到勇于承担责任、敢于触及矛盾、善于解决问题,实现法院工作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切实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继续推进“共享法庭”实体化运行,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质量更高、效率更快、成本更低的司法服务。紧扣全县发展大局,坚持“三法三化”工作法,以“今天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的效率意识,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不断推进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4.筑牢防线,绷紧廉洁司法之“弦”。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落实,做好政治督察司法巡查整改的“后半篇文章”。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和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等铁规禁令,始终保持赶考的清醒和坚定,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队伍素质能力建设,深入践行“十种鲜明导向”,让忠诚干净担当成为红河县法院干警最鲜明的政治底色。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我部门编制2024年部门预算单位共1个。其中:财政全额供给单位1个;差额供给单位0个;定额补助单位0个;自收自支单位0个。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中行政单位1个;参公单位0个;事业单位0个。截止2023年12月统计,部门基本情况如下:

在职人员编制46人,其中:行政编制45人,工勤人员编制1人,事业编制0人。在职实有41人,其中:财政全额保障41人,财政差额补助0人,财政专户资金、单位资金保障0人。

离退休人员22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22人。

车辆编制8辆,实有车辆8辆。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一)部门财务收入情况

2024年部门财务总收入14,190,793.28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12,190,793.28元,政府性基金0.0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0.00元,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0.00元,事业收入0.00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00元,上级补助收入0.00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元,其他收入2,000,000.00元。

与上年对比部门财务总收入增加1,342,418.78元增长10.45%,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减少521,182.22元,降低4.10%,主要原因为审判执行业务量有所下降,相应的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拨款收入减少其他收入增加2,000,000.00元主要原因为预算编报口径变化,本年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并入其他收入进行编报,故其他收入增加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减少

(二)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2024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12,190,793.28元,其中:本年收入12,190,793.28元,上年结转收入0.00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2,190,793.28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0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拨款0.00元。

与上年对比部门财政拨款收入减少521,182.22元,下降4.10%,其中:本年收入减少509,673.82元,下降4.01%主要原因为我院案件数量的减少导致办公办案等费用相应减少上年结转收入减少11,508.40元,下降100.00%,主要原因为我单位2023年项目完工,需结转使用经费减少。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2024年部门预算总支出14,190,793.28元。财政拨款安排支出12,190,793.28元,其中:基本支出10,555,793.28元,与上年对比减少515,773.82元,下降4.66%,主要原因分析一是人员调出、退休,相应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减少;公用经费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部门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管理的通知》压减,故基本支出减少项目支出1,635,000.00元,与上年对比减少5,408.40元,下降0.33%主要原因为:2023年项目进展顺利,未进行资金结转

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法院-行政运行7,547,454.91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等;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和邮电费等。

公共安全支出-法院-案件审判1,707,000.00元,主要用于红河县人民法院干警经费开支。

公共安全支出-法院-其他法院支出600,000.00元,主要用于红河县人民法院干警办案业务费及装备更新等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818,266.91元,主要用于红河县人民法院干警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4,369.06元,主要用于红河县人民法院干警的职业年金记实缴费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行政单位医疗496,074.32元,主要用于红河县人民法院干警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296,126.69元,主要用于红河县人民法院干警医疗补助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23,808.00元,主要用于红河县人民法院干警大病医疗保险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687,693.39元,主要用于红河县人民法院干警住房公积金的支出。

五、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一)与中央配套事项

我部门无中央配套事项。

(二)按既定政策标准测算补助事项

我部门无按既定政策标准测算补助事项。

(三)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事项

我部门无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事项。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共涉及采购项目2个,政府采购预算总额495,000.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00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495,000.00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00元。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合计280,000.00元,较上年增加0.00元,增长0.00%,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2024年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为0.00元,较上年增加0.00元,增长0.00%,共计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因公出国(境)0人次。

与上年对比无变化的原因是本年及上年因公出国(境)费预算均为0.00元。

(二)公务接待费

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部门2024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为30,000.00元,较上年增加0.00元,增长0.00%,国内公务接待批次为90次,共计接待400人次。

与上年对比无变化的原因是: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贯彻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要求,逐年按比例压减“三公”经费,实现公务接待费逐年下降,故本年较上年公务接待费预算均为无变化。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2024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为250,000.00元,较上年增加0.00元,增长0.00%。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00元,较上年增加0.00元,增长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50,000.00元,较上年增加0.00元,增长0%。共计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8辆。

增减变化原因为:一是2024年无购置车辆计划,故公务用车购置费无变化;二是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贯彻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要求,逐年按比例压减“三公”经费,故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与上年对比无变化。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我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范要求开展,充分结合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部门工作重点和工作实际设置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建立以财政一体化信息采集申报为主、绩效评价和跟踪管理为辅,第三方机构、专家和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的系列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做好整体支出绩效财务分析,注重项目资金整体支出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有效性相统一,努力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提高财务核算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产出良好的社会经济效果。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具体情况如下:

审判业务综合保障经费:项目主要用于法院办案业务综合保障支出,通过项目实施,为一线办案法官提高工作效率提供支撑,间接促进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审判监督、申诉涉诉信访等各类案件的办案业务水平,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确保公正司法、能动司法、便捷司法,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提高司法审判效果的社会满意度。2024年具体目标为:1.依法受理案件率达到100%;2.诉讼费上缴及时;3.裁判文书正确率达100%;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本解决执行难”四项核心指标要求,我院2024年调解撤诉率不低于55%;5.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案件办理满意度达95%以上。

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用于保障法院运转和业务活动支出,改善执法办案条件,增强司法履职能力,提高司法工作水平,推动人民法庭司法为民、队伍建设、物质装备等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坚决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强化打击震慑;妥善审理好各类民商事案件,依法保障公民、法人的民事合法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强化审判质量管理,提高审判质量,法官人均结案数达到200件以上;维护司法公正,严格审限制度,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到95%,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各审判业务部门全年要选择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涉及民生的案件开示范庭,既回应社会关切,又促进审判质量提高;着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打造专业化团队,实现精细化管理、智能化审判、规范化执行,案件质效显著提高,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为实现蒙自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了公正法治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2024年具体目标为:1.依法受理案件率达到100%;2.诉讼费上缴及时;3.裁判文书正确率达100%;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本解决执行难”四项核心指标要求,我院2024年调解撤诉率不低于55%;5.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案件办理满意度达95%以上。

非同级财政保障(运转类)经费: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五)强化部门和单位收入统筹管理。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将取得的各类收入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管理的要求,结合云南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省以下法检系统离退休人员未上划省级统管以及法检两院服务地方中心工作所需经费的实际情况,将非同级财政保障的运转类项目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予以编制。项目经费用于保障服务地方中心工作如乡村振兴、文明城市创建、卫生城市创建、地方综治维稳、问题楼盘化解、营商环境创建、司法普法宣传、涉诉信访等工作的人力和物资支出。确保服务地方中心工作各项任务圆满完成,各责任部门有序运转。

其他人员支出:根据关于印发《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高法〔2018〕47号),规范人民法院编外人员管理工作,完善编外人员公开招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职业保障等制度,提高编外人员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编外人员,有效服务保障司法办案。根据编外人员人数、等级、经费保障总额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单位编外人员薪酬标准,强化预算管理,严守财经纪律,管好用好编外人员经费,并确保全面、足额、按时保障编外人员权益。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提高司法审判效果的社会满意度。

九、其他公开信息

(一)专业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住房保障支出等。

3.“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预算数是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4.预算绩效管理

预算绩效管理是以“预算”为对象开展的绩效管理,也就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预算绩效管理的表现形式是四个环节紧密相连,即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运用的有机统一,一环扣一环,形成封闭运行的预算管理闭环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1,416,510.90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4,626.77元,下降1.02%主要原因为:机关单位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文件要求,厉行节约,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接待活动、减少相关经费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维护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日常运行支出。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31日,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部门资产总额19,804,356.80元,其中,流动资产4,075,091.10元,固定资产15,299,593.97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0.00元,无形资产1.00元,其他资产429,670.73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1,373,354.07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31,756.38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00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元;资产使用收入0元,其中出租资产0平方米,资产出租收入0.00元。鉴于截至2023年12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精准数据,需在完成2023年决算编制后才能汇总,此处公开为202312月(20241月上报)资产月报数据。

附件: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2024年度预算公开报表

 

责任编辑:红河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