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红河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年预算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 红河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五、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九、其他公开信息
第二部分 红河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务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预算表
三、部门支出预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按功能科目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七、部门基本支出预算表
八、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表
九、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十三、省对下转移支付预算表
十四、省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十五、新增资产配置表
十六、上级补助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七、部门项目中期规划预算表
附件2
红河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红河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中共金平县委的坚强领导和上级法院精心指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大力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公正司法、为民司法,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统筹推进脱贫攻坚、疫情防控、强边固防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1.审判法律规定由红河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受理不服红河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3.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再审案件,对其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
4.审理上级法院指定审理和指令再审的案件。
5.依法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6.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释;针对案件审理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7.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8.对红河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主管部门管理红河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9.管理红河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财务装备工作和基础设施建设。
10.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法律。
11.承办其他应由红河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红河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共设置8个内设机构,包括:政治部、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执行局、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派出机构1个: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勐拉人民法庭。
所属单位0个。
(三)重点工作概述
2024年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也是实现法院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冲刺时期,做好人民法院工作意义重大。在今后工作中,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职责,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两步走”战略安排和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州委“337”工作思路及县委“3326”工作思路,为推进金平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边疆法治崭新篇章。
1.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法院工作的正确方向。坚持党对法院的绝对领导,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要位置,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人民法院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全院党的建设永恒课题、全体干警终身课题,不断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强化人才培养和队伍管理,推进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锻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高素质队伍。
2.狠抓审判执行第一要务,努力服务全县工作大局。围绕中心大局履职尽责,为谋划推进服务保障全县“十四五”工作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牢牢守住安全发展底线,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安宁,有效提升社会安全感。依法惩处危害民生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共同守护绿水青山。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民事案件,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商事案件,提高营商环境指数。持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突出强制性,注重规范化和信息化及长效机制建设,促进平安金平建设。
3.开拓创新稳步发展,着力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全面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健全完善审判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全面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高效、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以民法典贯彻实施为契机,全面加强干警的业务技能建设,提高干警的司法能力。
4.加强智慧法院建设,提高诉讼服务能力和水平。按照“服务审判执行、方便群众诉讼”原则,积极争取上级法院、县委、政府的支持,着力推进审判法庭等基础设施建设。巩固拓展疫情期间智慧法院建设应用成果,完善互联网审判模式。加快数字化发展,稳步推进网络和硬件设施升级换代,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科技创新成果同审判工作深度融合,使电子送达、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和自助缴费等信息化应用更加广泛。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我部门编制2024年部门预算单位共1个。其中:财政全额供给单位1个;差额供给单位0个;定额补助单位0个;自收自支单位0个。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中行政单位1个;参公单位0个;事业单位0个。截止2023年12月统计,部门基本情况如下:
在职人员编制49人,其中:行政编制49人,工勤人员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在职实有46人,其中:财政全额保障46人,财政差额补助0人,财政专户资金、单位资金保障0人。
离退休人员20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20人。
车辆编制6辆,实有车辆6辆。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一)部门财务收入情况
2024年部门财务总收入14,089,884.54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14,043,625.54元,政府性基金0.0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0.00元,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0.00元,事业收入0.00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00元,上级补助收入0.00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元,其他收入46,259.00元。
与上年对比增加774,159.21元,增长5.81%,其中: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与上年对比减少42,680.00元,下降100%,其他收入与上年对比增加46,259.00元,增长100%。主要原因分析:一是预算编报口径填报要求有变化,本年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并入其他收入进行编报,故其他收入增加,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减少;二是新招录人员导致人员经费有所增加。
(二)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2024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14,043,625.54元,其中:本年收入14,024,491.54元,上年结转收入19,134.00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4,024,491.54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0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拨款0.00元。
与上年对比收入增加770,580.21元,增长5.81%,主要原因分析:新招录人员导致人员经费有所增加。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2024年部门预算总支出14,089,884.54元。财政拨款安排支出14,043,625.54元,其中:基本支出11,654,491.54元,与上年对比减少250,053.79元,下降2.10%,主要原因分析:一是人员调出、退休,相应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减少;二是公用经费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部门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管理的通知》压减,故基本支出减少;项目支出2,389,134.00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020,634.00元,增长74.58%,主要原因分析:由于2023年部分采购项目未达到付款条件,故将项目资金进行结转,造成结转资金有所增加。
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法院-行政运行8,311,477.40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等;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和邮电费等。
公共安全支出-法院-案件审判2,638,000.00元,主要用于对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法院-其他法院支出519,134.00元,主要用于上级财政补助的法院办案业务费及专用设备的更新等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908,940.72元,主要用于本单位在职在编干警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020.91元,主要用于法院工作人员的职业年金记实缴费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行政单位医疗551,045.31元,主要用于本单位在职在编干警的公务员医医疗保险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370,268.75元,主要用于本单位在职在编干警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24,552.00元,主要用于本单位在职在编干警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704,186.45元,主要用于本单位在职在编干警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五、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一)与中央配套事项
我单位无中央配套事项。
(二)按既定政策标准测算补助事项
我单位无按既定政策标准测算补助事项。
(三)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事项
我单位无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事项。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共涉及采购项目3个,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248,225.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748,225.00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500,000.00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00元。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红河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合计344,300.00元,较上年增加0.00元,增长0.00%,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红河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年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为0.00元,较上年增加0.00元,增长0.00%,共计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因公出国(境)0人次。
与上年对比基本持平主要原因分析:厉行节约,公用经费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部门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管理的通知》控制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二)公务接待费
红河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为15,000.00元,较上年增加0.00元,增长0.00%,国内公务接待批次为31次,共计接待188人次。
与上年对比基本持平主要原因分析:厉行节约,公用经费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部门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管理的通知》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红河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为329,300.00元,较上年增加0.00元,增长0.00%。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00元,较上年增加0.00元,增长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29,300.00元,较上年增加0.00元,增长0.00%。共计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6辆。
与上年对比基本持平主要原因分析:一是本年度无购车计划;二是厉行节约,公用经费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部门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管理的通知》控制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我单位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范要求开展,充分结合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工作重点和工作实际设置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建立以财政一体化信息采集申报为主、绩效评价和跟踪管理为辅,第三方机构、专家和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的系列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做好整体支出绩效财务分析,注重项目资金整体支出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有效性相统一,努力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提高财务核算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产出良好的社会经济效果。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具体情况如下:
审判业务综合保障经费:项目主要用于保障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通过项目实施,为一线办案法官提高工作效率提供支撑,间接促进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审判监督、申诉涉诉信访等各类案件的办案业务水平,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确保公正司法、能动司法、便捷司法,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提高司法审判效果的社会满意度。
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依法履行审判职能,依法受理案件率达到100%,坚决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强化打击震慑;妥善审理好各类民商事案件,依法保障公民、法人的民事合法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强化审判质量管理,提高审判质量,法官人均结案数达到95件以上;维护司法公正,严格审限制度,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到90%,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各审判业务部门全年要选择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涉及民生的案件开示范庭,既回应社会关切,又促进审判质量提高;着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打造专业化团队,实现精细化管理、智能化审判、规范化执行,案件质效显著提高,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为实现红河州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了公正法治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
非同级财政保障(特定目标类)经费:执法办案质效明显提升。全院各类案件的综合结案率、执结率、调解撤诉率、服判息诉率等指标达到全省法院平均水平;通过努力,审判执行综合质效跨入全省先进中院行列。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落实,司法为民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服判息诉率不断提升,涉诉信访案件明显减少,“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取得新的进展,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通过项目实施,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增强,审判质效全面提升,努力实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举措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司法公信力大力提升;法院队伍建设加强,综合素质提高。
非同级财政保障(运转类)经费: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五)强化部门和单位收入统筹管理。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将取得的各类收入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管理的要求,结合云南司法体制综合配合改革省以下法检系统离退休人员未上划省级统管以及法检两院服务地方中心工作所需经费的实际情况,将非同级财政保障的运转类项目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予以编制。项目经费用于保障服务地方中心工作如乡村振兴、文明城市创建、卫生城市创建、地方综治维稳、问题楼盘化解、营商环境创建、司法普法宣传、涉诉信访等等工作的人力和物资支出。确保服务地方中心工作各项任务圆满完成,各责任部门有序运转。
其他人员支出:根据关于印发《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高法〔2018〕47号),规范人民法院编外人员管理工作,完善编外人员公开招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职业保障等制度,提高编外人员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编外人员,有效服务保障司法办案。根据编外人员人数、等级、经费保障总额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单位编外人员薪酬标准,强化预算管理,严守财经纪律,管好用好编外人员经费,并确保全面、足额、按时保障编外人员权益。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提高司法审判效果的社会满意度。
九、其他公开信息
(一)专业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3.“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预算数是指各单位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4.预算绩效管理
预算绩效管理是以“预算”为对象开展的绩效管理,也就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单位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预算绩效管理的表现形式是四个环节紧密相连,即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运用的有机统一,一环扣一环,形成封闭运行的预算管理闭环。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红河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1,486,346.90元,与上年对比增加74,489.84元,增长5.27%,主要原因分析:一是由于新招录公务员,相应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增加;二是2023年退休人员增多,并且将地方财政拨款收入全口径纳入预算管理,导致非同级财政保障经费增加,故总收入有所增加。
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维护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日常运行支出。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红河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资产总额25,263,858.41元,其中,流动资产14,803,710.70元,固定资产8,629,315.11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962,600.00元,无形资产868,232.60元,其他资产0.00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3,919,797.73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740,949.00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处置车辆0.00辆,账面原值0.00元;报废报损资产137项,账面原值1,999,915.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元;资产使用收入0.00元,其中出租资产0.00平方米,资产出租收入0.00元。鉴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精准数据,需在完成2023年决算编制后才能汇总,此处公开为2023年12月(2024年1月上报)资产月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