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法院2024年预算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 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法院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五、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九、其他公开信息
第二部分 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法院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务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预算表
三、部门支出预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按功能科目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七、部门基本支出预算表
八、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表
九、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十三、省对下转移支付预算表
十四、省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十五、新增资产配置表
十六、上级补助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七、部门项目中期规划预算表
附件2
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法院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判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由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应当由个旧市人民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负责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判决的各类申诉案件。
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监督、指导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法院内设8个机构,包括:政治部、立案庭、执行局、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综合办公室(法警大队)、审判管理办公室;派出机构4个,包括:卡房法庭、鸡街法庭、大屯法庭、老厂法庭。
所属单位0个。
(三)重点工作概述
202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关键之年,也是深入实施“十四五”规划的攻坚之年。市人民法院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州、市委全会精神,紧扣市委中心工作,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崇法、明德、守正、务实、出新”的治院理念,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原则,以坚如磐石的战略定力、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勇者无畏的奋斗姿态、清正廉洁的司法作风,全心全意答好公正司法的新时代问卷,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的个旧新篇章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重点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1.突出思想引领,以更强的信念筑牢绝对忠诚。
突出人民法院是讲业务的政治机关的根本定位,自觉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武装头脑。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将党员先锋、“时代楷模”鲍卫忠同志精神落地落实,把榜样的力量转化为干事创业的强大动力。贯彻好《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严格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州、市委工作要求,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坚决的自觉行动确保市委各项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
2.聚焦能动司法,以更大的作为护航经济社会发展。
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严惩危害社会安全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类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强化协调联动,深化多元解纷,聚力能动司法,不断巩固市域治理成效。加大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力度,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破产审判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效能,打好有效拯救和有序出清的“组合拳”,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3.彰显公信权威,以更高的标准践行司法为民。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用深厚的法治情怀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把司法便民利民工作做细做实。精准适用民法典,妥善审理教育、住房、医疗等涉民生案件,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司法保障。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不断完善执行难综合治理大格局,保障好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巩固提升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成果,深化诉源治理、执源治理、访源治理工作,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执行工作机制,让新时代司法更加有力量、有温度。坚持以案释法,努力推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4.坚持守正创新,以更实的举措推进审判能力现代化。
坚持稳中求变,变中求新,新中求实,以改革的思维破解高质量发展难题。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各项改革更加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强化监督制约,压实院庭长监管职责,健全审判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确保法官规范用权。继续深化诉讼制度改革,巩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民事诉讼繁简分流等改革成果。加强智慧法院建设,促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以信息化工作成果助推执法办案,提高审判执行质效,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5.强化监督意识,以更强的决心提升司法公信力。
持续强化主动接受监督意识,健全和完善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机制,认真做好请示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践行督办机制,跟踪责任部门反馈落实情况,巩固意见建议办理成果,真正把代表委员的好思路、好建议作为人民法院的工作内容进行推进落实。拓宽代表委员联络渠道,创新联络方式,畅通与工商联、无党派人士沟通联络,开门纳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完善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回应民愿,及时改进工作方法,更大程度彰显司法公信力。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加强与新闻媒体互动,一体推进民主法治建设。
6.强化自我革命,以更严的要求锻造司法铁军。
增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政治自觉,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执。推动党建与业务工作同频共振,促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稳步协调发展。突出实干实绩导向,强化干警全员轮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全面提升新形势下干警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牢牢把握严的主基调,全面落实“清廉云南”建设意见,驰而不息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警,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和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等铁规禁令,深入推进以案促改,以求真务实、埋头苦干、公正廉洁的新风正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我部门编制2024年部门预算单位共1个。其中:财政全额供给单位1个;差额供给单位0个;定额补助单位0个;自收自支单位0个。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中行政单位1个;参公单位0个;事业单位0个。截止2023年12月统计,部门基本情况如下:
在职人员编制94人,其中:行政编制88人,工勤人员编制0人,事业编制6人。在职实有89人,其中:财政全额保障89人,财政差额补助0人,财政专户资金、单位资金保障0人。
离退休人员48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47人。
车辆编制10辆,实有车辆10辆。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一)部门财务收入情况
2024年部门财务总收入25,401,216.04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24,101,216.04元,政府性基金0.0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0.00元,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0.00元,事业收入0.00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00元,上级补助收入0.00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元,其他收入1,300,000.00元。
与上年对比收入增加193,522.44元,增幅0.77%,主要原因分析:审判执行业务量上升,相应的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拨款收入增加。
(二)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2024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24,101,216.04元,其中:本年收入23,738,280.59元,上年结转收入362,935.45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23,738,280.59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0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拨款0.00元。
与上年对比收入减少656,477.56元,减幅2.65%,主要原因分析:项目进展顺利,需结转的经费减少。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2024年部门预算总支出25,401,216.04元。财政拨款安排支出24,101,216.04元,其中:基本支出20,657,880.59元,与上年对比减少467,277.61元,减幅2.21%,主要原因分析:一是人员调出、退休,相应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减少;二是公用经费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部门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管理的通知》压减,故基本支出减少;项目支出3,443,335.45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89,199.95元,减幅5.21%,主要原因分析:项目进展顺利,需结转的经费减少。
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法院-行政运行14,363,325.29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等;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和邮电费等。
公共安全支出-法院-案件审判4,152,958.46元,主要用于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法院-事业运行290,680.24元,主要用于事业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等;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水电费等。
公共安全支出-法院-其他法院支出802,376.99元,主要用于上级财政补助的法院办案业务费及专用设备的更新等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567,127.01元,主要用于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法院干警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9,595.13元,主要用于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法院干警的职业年金纪实缴费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行政单位医疗1,048,016.19元,主要用于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法院干警的公务员医疗保险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504,189.31元,主要用于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法院干警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50,592.00元,主要用于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法院干警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1,292,355.42元,主要用于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法院干警住房公积金的支出。
五、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一)与中央配套事项
我部门无中央配套事项。
(二)按既定政策标准测算补助事项
我部门无按既定政策标准测算补助事项。
(三)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事项
我部门无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事项。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共涉及政府采购项目2个,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030,000.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00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030,000.00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00元。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法院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合计940,000.00元,较上年减少140,000.00元,下降12.96%,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法院2024年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为0.00元,较上年增加0.00元,增长0.00%,共计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因公出国(境)0人次。
与上年对比无变化的原因是:本年及上年因公出国(境)费预算均为0.00元。
(二)公务接待费
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法院2024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为100,000.00元,较上年增加0.00元,增长0.00%,国内公务接待批次为104次,共计接待1250人次。
公务接待费无变化原因是:厉行节约,压减“三公”经费支出。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法院2024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为840,000.00元,较上年减少140,000.00元,下降14.29%。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40,000.00元,较上年增加240,000.00元,增长1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00,000.00元,较上年减少380,000.00元,下降38.78%。共计购置公务用车1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1辆。
公务用车购置费增加的原因是:2024年计划购置车辆1辆,较2023年增加购置计划1辆,导致公务用车购置费增加240,000.0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的原因是:一是厉行节约,压减“三公”经费支出;二是近年安排新购置车辆增加,车辆运行成本减少,故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较上年减少。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我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范要求开展,充分结合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部门工作重点和工作实际设置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建立以财政一体化信息采集申报为主、绩效评价和跟踪管理为辅,第三方机构、专家和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的系列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做好整体支出绩效财务分析,注重项目资金整体支出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有效性相统一,努力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提高财务核算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产出良好的社会经济效果。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具体情况如下:
审判业务综合保障经费:一是依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保障公民、法人的民事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的合法权益,全年案件数不低于5000件。二是维护司法公正,严格审限制度,全年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不低于96%,且无超审限案件(含已结和未结)。三是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维护司法权威,执行工作全年执结率不低于95%。四是对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做到100%公开审判。五是注重人权保障,刑事案件被告人100%获得辩护权。六是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各审判业务部门全年要选择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涉及民生的案件进行以案释法,既回应社会关切,又促进审判质量提高。七是做好申诉信访接待工作,注重判后答疑,对诉讼当事人的来访做到100%接待。八是为体现司法民主,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和执行案件率不低于85%。九是加强法官干警队伍廉政教育、素质培训,不断提升法官干警把握社情民意,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严格按照政治部培训计划组织全院干警进行素质教育培训、廉政教育培训。
其他人员支出:一是依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保障公民、法人的民事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的合法权益,全年案件数不低于5000件。二是维护司法公正,严格审限制度,全年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不低于96%,且无超审限案件(含已结和未结)。三是加强法官干警队伍廉政教育、素质培训,不断提升法官干警把握社情民意,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严格按照政治部培训计划组织全院干警进行素质教育培训、廉政教育培训,聘用制书记员技能培训通过率不低于98%。四是为体现司法民主,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聘用制书记员出勤率不低于95%。五是对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做到100%公开审判。六是注重人权保障,刑事案件被告人100%获得辩护权。七是做好申诉信访接待工作,注重判后答疑,对诉讼当事人的来访做到100%接待。八是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各审判业务部门全年要选择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涉及民生的案件进行以案释法,既回应社会关切,又促进审判质量提高。
九、其他公开信息
(一)专业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等。
3.“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预算数是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4.预算绩效管理
预算绩效管理是以“预算”为对象开展的绩效管理,也就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预算绩效管理的表现形式是四个环节紧密相连,即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运用的有机统一,一环扣一环,形成封闭运行的预算管理闭环。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法院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2,748,732.15元,与上年对比增加了131,717.99元,增幅5.03%,主要原因分析:由于新招录公务员,相应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增加。
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维护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日常运行支出。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法院资产总额68,031,118.85元,其中,流动资产2,657,588.67元,固定资产65,176,477.26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0.00元,无形资产197,052.92元,其他资产0.00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965,985.27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556,462.63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处置车辆0.00辆,账面原值0.00元;报废报损资产0.00项,账面原值0.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元;资产使用收入0.00元,其中出租资产0.00平方米,资产出租收入0.00元。鉴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精准数据,需在完成2023年决算编制后才能汇总,此处公开为2023年12月(2024年1月上报)资产月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