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查现场是法官深入了解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是连接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重要“桥梁”。在审理山、林、水、土的案件中,坚持到争议地调查了解情况,全面运用技术手段、逻辑推理和生活常识进行综合判断,方能查清案件事实,确保公正裁判。
近日,在金平法院审理的一起取水权纠纷中,经法官到现场勘查,排除了当事人虚假陈述,准确界定相关权利证书的四至界限,依法保障了村民小组集体的取水权不受侵害。
案情简介
金平县老集寨乡马撒斯村委会马撒斯村民小组集体饮用的水源位于马撒斯茶厂,金平县水务局未将该水源办理《云南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给任何村民或组织。该村小组村民刘某有两处饮用水源,分别取得了名为“哈别林上沟”和“哈别林下沟”的《云南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
2021年2月,刘某将“哈别林上沟”水源出售给其他村民小组饮用,获利12万元。为占取“马撒斯茶厂”水源出售获利,刘某擅自采取修筑水泥塘,架设水管等方式将“马撒斯茶厂”水源引至其哈别林田内,对欲购买取水权的其他村民称该水源在其持有的“哈别林下沟”产权证内。马撒斯村民小组得知后,组织村民罗某将刘某修建的水泥塘损毁,将刘某架设的水管砍断。
刘某遂将罗某及马撒斯村民小组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罗某及马撒斯村民小组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现场勘查
庭审中,刘某出具了“哈别林下沟”《云南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及现场照片,标注了明确的四至界限,东西北均至茶地、南至罗某地。经质证,马撒斯村民小组及罗某认为争议水源东西北均至茶地是事实,但争议水源处整座山历史以来就是栽种茶叶,刘某的证书上的东西北也是到茶地,但争议水源南至并非罗某地,要求法官到争议地勘查现场。
勘查现场过程中,刘某组织了多名村民到现场作证争议水源南至就是罗某地,罗某亦认可争议水源南边确实是其以前耕种过的土地,但认为刘某证书的南至罗某地并非争议水源南至的这一块,而是其承包经营的位于公路下方的另一片地。
面对现场勘查四至界限名称与刘某持有证书四至吻合的情况,刘某主张的事实似乎是真实的。但经承办法官细心查看刘某持有的证书,发现了可疑之处:刘某持有的证书上注明:工程占地 0.36亩,建成年份1953年,工程投资1.35 万元,评估资产2万元,而争议水源现场却没有取水建设工程,仅有一个用水泥修建的水塘和架设的水管。法官遂现场询问刘某争议水源处的水泥塘修建时间、投入资金,刘某称修建水泥塘和架设水管已有10多年,投资金额记不清楚。可见,这与证书上的工程量、建成年份明显不符。
法官又询问刘某持有的证书是否指向其余水源,刘某坚决否定。马撒斯村民小组长和罗某表示,该证书指向的水源在公路下方。随后,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跋山涉水,穿过荒芜的小路找到了刘某证书指向的水源。经现场勘查,该水源四至界限、工程量、修建年份均与刘某持有的证书吻合,刘某的谎言不攻自破,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息诉服判。
法官心语
黄永茂
金平县人民法院勐拉法庭庭长
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要,调查研究是做好工作的基本功。在审判工作中注重调查研究,全面勘查,将为客观认定案件事实打牢根基。本案中,刘某利用其持有的证书“哈别林下沟”指向水源的四至界限与村民小组饮用的“马撒斯茶厂”水源四至界限地名混淆,欲将“马撒斯茶厂”水源取水权占为己有并出售牟利,若仅仅审查其证书和现场草图,难以辨明真实情况,只有到现场勘查,才能发现疑点,辨明真伪。
因此,不论艰难险阻,山路崎岖,我们也要坚持实地调查研究,细致勘查现场。法官,既要坐得住椅子,审得完卷子,也要耐得住性子、沉得下步子、走得出路子,努力做到“迈出去的是脚步,带回来的是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