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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医院死亡,院方应担责吗?
作者:罗丹  发布时间:2023-11-08 16:19:03 打印 字号: | |


精神病患者刘某某在精神病医院死亡,家属将该精神病医院诉至法院,医院到底是“躺枪”还是另有隐情?医院又将承担怎么的责任? 下面,我们来看下个旧法院近期审理的这起案例。 





基本案情




死者刘某某系精神病患者,无配偶、无子女,其父亲已故。原告李某某和刘某分别系死者刘某某的母亲、兄长暨监护人。刘某某于2021年因患精神疾病被送往某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


2022年3月,刘某某与同病房病友王某因病床问题发生争执,刘某某被王某殴打后鼻子大量流血,当场失去意识,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附带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现李某某、刘某认为,某精神病医院亦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个旧法院。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王某在与刘某某发生争执之前就已有发病、殴打他人的情况,但该精神病医院并未安排王某单独居住,案涉病房内也未安装监控设备。案发时,医院医护人员并未在第一时间发现王某与刘某某打斗,且该医院一开始也仅为刘某某处理伤口,即安排刘某某躺回病床,因发现刘某某无意识才通知医护人员抢救。


本案中,患者刘某某因患精神疾病被其亲属送至某精神病医院医治,其监护人刘某在《患者入院前告知书》《住院协议》上签字,刘某某与医院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刘某某与某精神病医院存在消费关系,医院有义务保护刘某某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该精神病医院在本起事故中存在过失,侵害人王某在住院治疗期间,已经多次出现伤人等的暴力行为,医院对王某的病态反应未引起高度重视,甚至未将其安排进单独的病房加以管理,仍然将王某留在未配备监控设施的6人间病房内。某精神病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预见到王某存在危害自身及他人安全的隐患,却未尽到在其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精神病医院作为精神病诊疗的专业医院,本身已经承载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巨大责任,案件本身的处理并不是要苛责医院,而是对医院履职的善意提醒,不论是诊疗还是安全管理都需要多想一点、多做一点。


其次,医疗服务关系属于消费关系。医疗本身所具有危险性决定了医生从事的是一种“专业性的冒险”行为,患者接受的是一种“危险的忍受”行为。医院身负专门的职业技能和患者及其家属的信任与重托,理应恪尽职责,谨慎细致地履行合同义务,满足患者的合同目的,尽其所能地保障患者的安全。



 
责任编辑:马叙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