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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穿透式”思维助力公平正义的实现
作者:甘峰  发布时间:2023-10-27 16:42:13 打印 字号: | |

“穿透式”思维是指思维深入事物本质,抓住关键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或是能力。而对于从事民商事司法审判的法官来讲,法官的穿透式思维即是指透过案件表面现象,挖掘案件的本质和真实的法律关系,明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作出公正判决,避免机械适用法律条文,被虚伪的案件事实形式所牵绊或迷惑,失去司法裁判最终应体现的实质正义。近日,在红河中院审理裁判的一批(61件)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权纠纷的案件中,便运用了“穿透式”审判思维,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简介


2004年11月29日,某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从某国有银行转让取得了一批金融借款不良债权,该批债权金融借款合同上载明的借款人均为某电力公司职工,保证人为某电力公司。某电力公司于2020年2月29日经一审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资产公司通过债权申报实现了部分债权。2020年11月5日,某电力公司经一审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随后于2020年12月3日办理了注销登记。


资产公司受让债权,依法进行公告,因某电力公司破产终结注销,即以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为由,于2022年3月2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上述金融借款合同中的61名“借款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名下在某国有银行的借款本息。经查明,上述诉争的61份金融借款合同签订的日期、贷款金额均均一致,贷款性质均为“住房消费贷款”。


合同签订后,案涉借款均由某国有银行直接转入某电力公司账号内。后期还款过程中,某电力公司在每份合同项下均偿还了部分本金。



案件审理


一审法院以资产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与某国有银行存在借款合意为由,驳回了资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资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红河中院,请求判决各借款人支付本金及利息。资产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对资产公司提交的《贷款申请表》《借款合同》《贷款转存凭证》及《通知书》等证据认定错误,导致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借款人不认可合同上的签字,应当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没有提交证据反驳,应由借款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借款人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合议庭认为,案件审理的争议焦点是:案涉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主体应如何认定?


通过认真查明剖析案件事实,1.资产公司受让的金融借款债权涉及的61名“借款人”,均为《借款合同》保证人某电力有限公司的职工;2.发生的借款均是相同的时间、相同的贷款用途申请、相同借款金额,且贷款款项审批后直接转入保证人某电力公司的账户,后又由某电力公司偿还贷款。


合议庭根据这一事实,并综合涉案借款合同的签订主体、时间、贷款用途、履行情况以及还款情况分析得出,所涉61件案件存在某电力公司利用职工名义贷款即“借名贷款”事实的高度盖然性,突破案涉借款合同形式上的相对性,进而认定案涉《借款合同》的实际借贷主体为某电力公司和某国有银行,《借款合同》上的名义“借款人”并非合同的实际权利义务人。随后,合议庭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为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以及诉累,该批系列案件经向资产公司释明后,合议庭判决了1件,资产公司服判息诉,撤回了其余60件案件的上诉,使该批量案件纠纷得到实质性的化解。被起诉的多名职工“借款人”如释重负,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心语


甘峰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查明案件事实,是法官作出裁判的基本且必要的依据。司法实践中,法官面临着世间百态、纷繁复杂的案件故事,时常会因为平时形成的思维定势被一些虚假、有悖常理的但又符合法律形式要件的“形式事实”所牵绊或迷惑,碍于风险与责任意识的加持,不敢于运用穿透式的思维进行“揭纱裁判”,而是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定,作出不利于实质性公正的裁判。


以上述案件为例,倘若法院固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那么作为名义借款人的多名职工即可能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那么,这么多职工承担责任后又如何向已经破产清算终结注销的电力公司追偿呢,势必引发更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或是更多的申诉信访案件,势必与张军院长在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强调的“避免案生案,程序空转”办案主旨相矛盾,也不符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穿透式审判”的精神。“穿透式”思维的运用,体现的不仅仅是承办案件法官的办案能力,更能体现出法官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基础上追求实质公平正义的勇气和决心。


我们辛苦一点、认真一点、勇敢一点,人民群众获得的公平正义就多一点。


责任编辑:马叙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