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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需谨慎,小心沦为电信诈骗“工具人”
作者:王鹏 许东雨 罗旋  发布时间:2023-10-23 14:52:42 打印 字号: | |

热播电影《孤注一掷》中

有这样一个情节

当陆秉坤诈骗到800万元后

把钱分散至各个银行卡

再迅速号召各地的车手

在短短几分钟内

赶到各个ATM机上完成提现



这个流程里的每一个人

都有可能涉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以下简称“帮信罪”)


下面

我们以近期红河中院所审理的一起案件为切入

揭开“帮信罪”的面纱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胡某为投资先后向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97510元。唐某系高校在读学生,为非法获利,按照邓某的指示,将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工行银行卡提供给邓某的上线用于转账。其中,胡某被骗的97510元款项转入到唐某的工商银行卡账户内。检察机关认为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故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胡某因转入唐某银行账户的款项无法取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唐某赔偿97510元款项。


二审中,经红河中院法官耐心细致释法说理,唐某的父亲自愿向胡某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王鹏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近年来,针对网络电信诈骗的高发态势,国家从立法层面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诈骗法》,于2022年12月1日实施,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出借银行账户不仅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为犯罪份子提供银行卡的同时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很多个体出于贪图小便宜或者“拉不下面子”等原因,将自己的银行卡或身份信息交由他人使用,认为自己并未拿钱或仅仅获得小利,不会涉嫌犯罪。但从法律角度看,其行为客观上为网络犯罪提供了帮助,主观上知道他人利用自己的银行卡是非法行为,违法行为涉及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同时还侵害了他人的合法财产。


本案中的唐某为电信诈骗人员提供银行卡,虽因情节显著轻微,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诈骗法》的相关规定,其不能免除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


近年来,“帮信罪”已成为初入社会的年青人容易触犯的罪名之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民营企业尤其是科技公司收入较高者涉罪人数持续增加,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开发软件、提供技术支持,最常见的方式是将银行卡出售给犯罪份子。“帮信罪”被起诉人员中,近90%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其行为表现包括: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向其销售用于实施犯罪的聊天APP,后续提供有偿技术保障;为犯罪分子建立网络社交平台,通过介绍等方式将受害人者拉入该平台中,或为犯罪份子提供支付结算。


法官郑重提醒大家:千万警惕“帮信”陷阱,切莫为贪图蝇头小利而触及法律的红线,沦为电信诈骗的“工具人”。

责任编辑:马叙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