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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构建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全力支持法院推进破产审判工作
作者:罗旋  发布时间:2023-10-17 16:50:26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关于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增强司法和行政的良性互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统筹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业务协调、信息提供、维护稳定等工作,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在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州法院)的积极推动下,近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红河州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决定,成立红河州府院联动机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州政府常务副州长任组长,州法院院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等17家单位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州法院,由州法院分管破产审判的副院长、民二庭庭长分别担任办公室正副主任。


《通知》明确了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各项工作职责,及17家成员单位任务分工。《通知》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协调推动企业破产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使破产重整后的企业尽快盘活重生、破产清算后的企业尽快退出市场。工作推进中,将建立制度化沟通协调机制,发挥政府部门和法院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政府和法院提交的企业破产工作中涉及破产费用保障、产权瑕疵、债券股权、重整招商、职工安置、税收政策、信用修复、企业注销以及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建立重点领域和企业敏感案(事)件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评估、通报破产企业相关信息,积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依法惩治恶意逃废债违法行为。



《通知》还要求,领导小组会议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府院联动联系工作,并严格落实到位;府院联动协调会议研究确定事项,须形成会议备忘录或会议纪要,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贯彻落实;重大企业破产案件,特别是破产重整案件,可在府院联动机制下设立专门处置企业破产案件的临时机构,由州法院和相关职能单位组成,以推进企业破产审判工作顺利开展;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涉及但未列入上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其他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协调会议确定其职责。



近年来,红河州法院聚焦“公正与效率”主题,深化完善破产审判工作体制机制,制定出台《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操作规程(试行)》等规定,把破产审判的着力点落在帮助企业重整脱困上,妥善处理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等问题,着力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2022年,全州法院审结破产案件39件,推动尚怡新城、全聚福花园一期等10个楼盘通过破产重整解困重生。下一步工作中,红河州法院将以落实全州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为重要抓手,通过抓制度创新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抓府院联动提升破产处置便利度、抓双向沟通提升破产管理满意度、抓队伍建设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切实提高破产审判质效,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编辑:马叙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