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审判执行属于本院管辖的各类案件;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再审,审理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依法审查和处理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法行使司法执行和决定权;监督和指导基层中心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负责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21年,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县第十五届人大各次会议决议。在县委坚强领导、上级法院正确指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县政协民主监督和县政府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主动融入红河县高质量发展大局,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971件(含旧存40件),同比上升37.26%,2021年我院共审(执)结1797件,结案率91.17%,同比下降6.21%。为红河县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1.坚持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1)聚焦维护社会稳定
坚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严惩刑事犯罪。受理刑事案件266件,审结243件,结案率91.35 %,努力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严惩职务犯罪,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坚持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力打击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严惩非法持有枪支、危险驾驶等犯罪,涉毒违法犯罪,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
(2)聚焦保障民生发展
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妥善化解民商事纠纷。受理民商事案件1271件,结案1148件,结案率90.32%。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审结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376件。全面落实反家庭暴力法,妥善审理侵权责任纠纷,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全力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3)聚焦化解行政争议
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大力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努力促进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和实质性化解,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坚持依法裁判和协调化解并重,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支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
(4)聚焦深化执行攻坚
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及时兑现胜诉权益。受理执行案件416件,执结384件,结案率92.31%。执行到位金额3095.4万元。持续推进执行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如期完成“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预期目标。建立案款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推行“一案一账户”案款管理系统。强化信用惩戒,全力打击失信被执行人,有效惩治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行为。
2.坚持司法为民,不断强化民生福祉保障
(1)持续服务中心工作
全力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有效衔接乡村振兴。严格围绕“两不愁、三保障”目标,全面落实帮扶责任,派出5名驻村工作队员,46名干警结对帮扶191户建档立卡户,助力脱贫攻坚。开通“绿色通道”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办理缓减免交诉讼费。压实帮扶责任,通过走访调研、选派乡村振兴队员、参与“干部规划家乡行动”,推动乡村振兴工作向纵深发展。坚持审判主责主业与疫情防控一起抓。组织干警参加疫情防控志愿服务队、“强边固防”突击队,开展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坚决打好防疫阻击战。推动“云上法庭”建设,通过在线立案、庭审、调解等线上诉讼活动,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服务群众“不打烊”。2021年开展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审结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1件4人。
(2)持续优化诉讼服务体系
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扎实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构建“诉源治理、诉前调解、诉内止纷”的三级解纷平台。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大与人民调解和行业主管部门间的联动调解。在诉讼服务中心科学组建速裁团队,办案周期大幅缩短。建立“网上立、自助立、当场立、跨域立”四位一体的诉讼服务体系,实现司法服务便捷化。
(3)持续强化人民法庭建设
贯彻落实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作用,打通司法服务最后一公里。落实法庭实体化运作、加强法庭标准化建设。2021年3月,甲寅法庭、浪堤法庭配齐人员常驻开展工作,并陆续投入54万余元加强法庭建设。截至12月31日,甲寅法庭、浪堤法庭共受理案件337件,结案291件,结案率为86.35%。以案说法、以法弘德,5名员额法官定期到7个乡镇开展“双语巡回”审理578次,实现乡镇诉讼服务全覆盖。
(4)持续加强司法人文关怀
为残疾人、老年人、退役军人、孕妇、农民工等特殊人群提供绿色通道、优先接待、上门立案等司法便利,使特殊群体在需要时都能获得普惠、精准、及时和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落实“救助制度法治化、救助案件司法化”目标,全力保障困难群众行使诉讼权利。对确有困难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予以及时救助,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温暖。
3.坚持守正创新,不断深化司法改革
(1)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
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要求。全面推进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完善审判运行监督机制,院庭长不再签发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法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同时,加强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的监管,案件质效得到明显提升。完善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及合议庭工作规则,实行类案强制检索机制,促进裁判标准统一。加强法官履职保障,坚持岗位与职责相对应,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2)深化诉讼制度改革
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实现案件审理提速增效,打造多元解纷“快车道”,促进审判执行质效全面提升。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发挥庭审实质化作用,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有效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冤假错案发生。为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指定援助律师,严格贯彻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认罪认罚案件多元处理方式,确保每一个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都得到依法公正处理。深入开展家事审判改革,积极探索建立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形成全社会化解家事纠纷的合力。
(3)深化“智慧法院”建设
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使信息化切实服务审判执行,让司法更加贴近人民群众。投入资金154.59万元,实现院机关基础设施信息化升级改造,3个科技法庭已能实时提供庭审录像、网上直播和点播、远程提讯等功能。实现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切实解决问累、诉累、跑累等问题。不断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工作,让正义提速,真正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路”。
(4)深化阳光司法机制
全面推进司法公开,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让公平正义经得起围观,积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五年来,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依托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公布文书、公开信息、直播案件,在线旁听庭审成为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新常态。
4.坚持从严治院,不断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
(1)加强政治能力建设
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抓实领导干部“关键少数”,按计划完成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任务。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践行为民司法初心使命。坚持抓党建带队建,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锤炼政治品行。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牢牢把握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主动向县委和县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2)加强司法能力建设
坚持学习型法院建设,以“五个过硬”为要求,积极搭建活动平台和载体,通过集中学习、法官讲坛、调研、征文等多种形式,激发干警读书学习热情,助推干警学习、研究、应用能力提升。积极开展《民法典》等新出台法律及司法解释培训,组织干警参加各种业务培训累计1500余人次,通过业务能手实现传帮带,准确适用“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找短板、强弱项、促整改,强化业务能力提升,不断提升审判质效。
(3)加强作风能力建设
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落实,切实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提高履行“一岗双责”的能力,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扎实开展“以案释德、以案释纪、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和“三个规定”专项整治,坚持问题导向,深刻汲取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的教训,认真剖析思想根源,自觉对照检视查纠问题,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坚守廉洁底线,全院干警政治意识明显增强,精神面貌显著改善。
(4)加强队伍教育整顿
坚持“紧、严、实”扎实推进队伍教育整顿,将学习教育贯穿始终,筑牢忠诚根基。深入开展政治教育、警示教育、英模教育。推进顽瘴痼疾整治,实现长治长效,紧紧围绕“7+1+1+1”顽瘴痼疾,对7件四类重点案件、8个信息基建项目、9件涉诉信访案件、13人22个自查问题、17名离任审判人员执业问题、27件“减、假、暂”案件、30条经营信息、324条“三个规定”记录、3273件案件全面梳理评查,未发现以案谋私、滥用职权、违纪违法现象。总结提升,巩固成果,健全完善《红河县人民法院干部素质能力提升实施办法》等10个规章制度,推出便民利民12条措施,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见实见效。
5、坚持主动接受监督,不断改进人民法院工作
不断强化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主动将法院工作置于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确保严格公正司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每年向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法院工作。认真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关于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并专题报告落实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旁听庭审、座谈、见证监督执行、寄送自办刊物等方式,强化监督。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依法接受检察监督。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252次,拓宽了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部门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部门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7人。其中:行政编制47人(含行政工勤编制2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2人(含行政工勤人员1人),事业人员0.0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20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20人。
实有车辆编制8辆,在编实有车辆7辆。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部门2021年度收入合计1,468.8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450.55万元,占总收入的98.75%;其他收入18.33万元,占总收入的1.25%。与上年1671.24万元对比减少202.36万元,下降12.11%,主要原因诉讼成本返还和罚没资金返还项目资金减少,人员调出、退休、规范津贴补贴等基本支出减少。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部门2021年度支出合计1,484.4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37.12万元,占总支出的76.60%;项目支出347.37万元,占总支出的23.40%。与上年1688.21万元对比减少203.72万元,下降12.07%,主要原因诉讼成本返还和罚没资金返还项目资金减少,人员调出、退休、规范津贴补贴等基本支出减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137.12万元。与上年1283.4万元对比减少146.28万元,下降11.40%,主要原因人员调出、退休、规范津贴补贴等。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981.35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6.30%。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55.78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3.70%。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347.37万元,其中:服装经费5.01万元、聘用制书记员补助经费62.4万元、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第一批办案业务及装备经费 131.69万元、司法业务经费10.00万元、人民警察加班补贴专项经费4.26万元、2021年执法办案业务及装备经费21.77万元、2021年法院系统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5.00万元、2021年第二批政法转移支付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85.01万元、2020年第一批执法办案业务经费22.23万元。与上年404.82万元对比减少57.45万元,下降14.19%,主要原因诉讼成本返还和罚没资金返还项目资金减少。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部门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450.5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7.71%。与上年1618.63万元对比减少168.08万元,主要原因诉讼成本返还和罚没资金返还项目资金减少,人员调出、退休、规范津贴补贴等基本支出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1,240.1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5.50%。主要用于保障日常审判工作顺利开展所产生的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等公用经费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与执行服务项目支出。相关支出情况:工资及福利支出506.6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91.3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62.01万元;资本性支出80.20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81.9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65%。主要用于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支出。相关支出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65.14万元;职业年金缴费16.79万元;死亡抚恤0万元。
3.卫生健康(类)支出66.2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57%。主要用于安排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其他医疗方面的支出。相关支出情况: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39.48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23.94万元;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2.85万元。
4.住房保障(类)支出62.1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29%。主要用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62.17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部门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40万元,支出决算为26.44万元,完成预算的70.2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25.40万元,完成预算的107.9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04万元,完成预算的7.37%。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规范公务接待,严控接待规模,减少接待陪餐人数,不超范围超标准接待,但由于公务用车使用年限长、维修费用增加、油耗增加,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比年初预算数有所增加。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20年减少2.64万元,下降9.0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0.88万元,下降3.3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1.76万元,下降62.80%。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2020年决算数的主要原因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规范公务接待,严控接待规模,减少接待陪餐人数,不超范围超标准接待,但由于公务用车使用年限长、维修费用增加、油耗增加,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比年初预算数有所增加。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5.40万元,占96.05%;公务接待费支出1.04万元,占3.95%。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5.40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25.40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7辆。主要用于办案、执行、乡村振兴、法治宣传工作等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1.04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1.04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50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24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办案、执行公务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部门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28.42万元,与上年139.86万元对比减少11.44万元,下降8.18%,主要原因分析主要原因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办案、办公成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业务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等方面的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部门资产总额3180.96万元,其中,流动资产659.82万元,固定资产2449.34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71.8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固定资产总额增加78.32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78.32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报废报损资产0项;出租房屋0平方米。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 |||||||||||||
单位:万元 | |||||||||||||
项目 | 行次 | 资产总额 | 流动资产 | 固定资产 |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 在建工程 | 无形资产 | 其他资产 | |||||
小计 | 房屋构筑物 | 车辆 |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 其他固定资产 | |||||||||
栏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
合计 | 1 | 3180.96 | 659.82 | 2521.14 | 1620.77 | 168.24 | 660.33 | 71.8 | |||||
填报说明: | 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 ||||||||||||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 |||||||||||||
3.填报金额为资产“账面原值”。 |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80.2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80.2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0-附表12)。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反映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反映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其他收入:反映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四、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附件2: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决算公开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