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绿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绿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1)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受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再审案件,对其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
(3)审理上级法院指定审理和指令再审的案件。
(4)依法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5)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释;针对案件审理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7)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8)管理本院的财务装备工作和基础设施建设。
(9)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10)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21年,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法治思想为指导,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扎实开展省、州、县党代会和县委全会精神专题学习,准确把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平安绿春法治绿春建设保驾护航。
1.把忠诚履行审判职责作为第一标准。2021年,全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388件(同比上升21.22%),审(执)结1360件(同比上升21.1%),结案率为97.98%,结收比为99.56%,结案率和结收比均为全州第一(较2020年前进9位)。
2.把扛起防疫政治责任作为第一使命。2021年以来,召开疫情防控工作会议24次,中央和省州县关于疫情工作的安排部署,均做到第一时间传达到位、部署到位、贯彻到位。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完成了机关安保前移建设,“人防+物防+技防”格局基本形成,筑牢了疫情防控和机关安保安全防线。
3.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第一动力。严格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院庭长带头办理案件987件,占结案总数的71.11%。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组织开展人民陪审员培训1期。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进入实质化运行,诉讼服务中心速裁、快审案件378件。强化“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法官办案的监督,严格执行随机分案制度,有效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法院部门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1.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法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法院部门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35人。其中:行政编制35人(含行政工勤编制1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4人(含行政工勤人员1人),事业人员0.0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0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0人。
实有车辆编制7辆,在编实有车辆7辆。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法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法院部门2021年度收入合计1,509.2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507.76万元,占总收入的99.90%;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含教育收费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1.45万元,占总收入的0.10%。与上年对比2021年收入增加231万元,增长18%,主要原因分析:申请绿春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债务化解资金274.63万元,财政拨款收入增加。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法院部门2021年度支出合计1,528.8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07.52万元,占总支出的52.82%;项目支出721.27万元,占总支出的47.18%;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对比增加了243.82万元,增长19%,主要原因分析:支付绿春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债务化解资金274.63万元。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法院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807.52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42.48万元,下降15%,主要原因分析:人员经费的工资福利支出减少。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689.19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5.35%。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18.33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4.65%。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法院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721.27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386.29万元,增长115%,主要原因分析:一是支出绿春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债务化解资金274.63万元;二是增加无纸化办公和科技法庭建设项目经费支出。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行政运行107.82万元,占项目支出的14.95%;案件审判14.59万元,占项目支出的2.02%;案件执行0.95万元,占项目支出0.13%;两庭建设274.63万元,占项目支出38.08%;其他法院支出314.23万元,占项目支出的43.57%;其他支出9.05万元,占项目支出的1.25%。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法院部门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521.24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51%。与上年对比增加236.26万元,增长18.39%,主要原因分析:专项业务工作经费支出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1,351.7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8.86%。主要用于保障日常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保障日常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日常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三公经费,以及办公及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等审判与执行服务项目支出。相关支出情况:工资及福利支出639.5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26.1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5万元,资本性支出(基本建设)111万元,资本性支出273.59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61.2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02%。主要用于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支出。相关支出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52.16万元;职业年金缴费9.05万元;
3.卫生健康(类)支出51.4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38%。主要用于安排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其他医疗方面的支出。相关支出情况: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31.14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19.16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19万元;
4.住房保障(类)支出56.7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73%。主要用于缴纳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相关支出情况:住房公积金支出56.76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法院部门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45.15万元,支出决算为20.17万元,完成预算的44.6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9.24万元,完成预算的68.1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93万元,完成预算的5.5%。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分析:一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二是疫情影响,严格规范公务接待,严控接待规模,减少接待陪餐人数,不超范围超标准接待。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20年减少26.21万元,下降56.51%。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0.00万元,下降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25.54万元,下降57.0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68万元,下降42.10%。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变动的主要原因是:2021年严格落实“三公”经费管理制度,严守中央八项规定,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严控“三公”经费支出,实现逐年下降。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9.24万元,占95.38%;公务接待费支出0.93万元,占4.62%。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9.24万元。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9.24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7辆。主要用于开展审判执行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0.93万元。
国内接待费支出0.93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27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228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接待有关单位办案、执行公务、交流学习等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法院部门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11.43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4.45万元,增长4.16%。主要原因分析:因案件增加,审判业务异地开庭及审判业务工作需求,导致运行经费支出增加。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会议费、业务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等方面的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法院部门资产总额3751.94万元,其中,流动资产499.16万元,固定资产3252.78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73.4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86.27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1辆,账面原值12.82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530平方米,账面原值191.55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9.7万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99.1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9.1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4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99.14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0-附表12)。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本部门有离退休人员却没有经费收支的情况说明:2018年上划法院的离退休人员归地方财政和地方社保管理,相应的离退休人员经费也由地方财政和地方社保负责,故本部门无相应收支情况。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反映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反映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三、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四、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五、人民法院业务费:人民法院业务费包括办案费、劳务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其他设备购置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交通费、专业会议费、服装费、宣传费、维修费、法官培训费和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