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审查和受理不服本院的判决、裁定等各类告诉、申诉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
3.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4.依法审判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依法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5.对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提出意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释;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7.对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和有关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开展对本院法官和其他人员的监察工作。
8.管理本院的财务装备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民法庭的工作。
9.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法律。
10.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着力政治建设有新担当。坚持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学思践悟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强化法院政治建设,践行伟大建党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立足“边疆、民族、山区、美丽”新县情,围绕“生态立县、产业富县、文旅兴县、开放活县”的发展战略,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着力推进党建与审判深度融合,为打造既是绿水青山又是金山银山的美丽屏边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
2.着力履职尽责有新奉献。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大跨境违法犯罪打击力度,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维护社会稳定和边疆安全。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同时重点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的盗抢骗、黄赌毒等领域突出违法犯罪,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居住环境安全。正确贯彻实施民法典,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围绕推动屏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质化化解行政争议,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行稳致远。推进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健全善意文明执行制度,保持执行工作高水平运行。
3.着力服务大局有新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围绕“念好山字经、写好水文章、做大旅游业”的县域经济大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聚焦办好发展安全两件大事,严厉打击农村宗族恶势力,和化村风、淳化民风,助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准确把握乡村振兴的法治需求,妥善审理涉“三农”案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抓好“八五”普法工作,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全面提升县域经济建设和文化软实力夯实法治基础贡献法院力量。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深化民族团结法治宣传教育,为推动民族团结事业向纵深发展保驾护航。
4.着力司法为民有新举措。大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机制,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新举措。加强“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点扎根乡村、贴近群众的“便民”优势,为农村特别是偏远地区群众提供巡回立案、巡回审判、矛盾纠纷化解等诉讼服务,增强群众司法获得感。强化“末梢”担当,将诉源治理融入党的建设、乡村振兴、文明村风、多元化解、互联网,将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入驻基层自治组织,努力做到人民群众的需求到哪里,司法服务就跟进到哪里。
5.着力司法改革有新突破。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在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加快构建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模式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规范司法权力运行,进一步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积极推进现代科技在司法领域的深度应用,加快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与审判执行工作深度融合,提升工作效能。强化审判管理,从量化目标实绩考核、严格案件信息管理、加强审限监控和跟踪管理、强化案件跟踪问效等方面着手,构建以信息技术为依托、质效管理为重点、程序管理无缝隙、实体管理全覆盖的审判管理机制,推进审判管理向精细化升级。
6.着力队伍建设有新形象。深化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坚持把从严要求贯穿队伍建设始终,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加强教育监督管理,坚决整治顽瘴痼疾,推动建章立制,持续正风肃纪,以廉洁司法确保公正司法。全面加强司法职业保障,健全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队伍管理,加强年轻干部和高层次审判人才的培养,不断提高法院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36人。其中:行政编制36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4人(含行政工勤人员0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8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8人。
实有车辆编制6辆,在编实有车辆6辆。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2021年度收入合计1,250.3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238.88万元,占总收入的99.08%;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万元(含教育收费0万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11.50万元,占总收入的0.92%。与上年对比2021年收入减少715.63万元,减幅36.40%,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504.61万元,减幅28.94%;其他收入减少211.02万元,减幅94.83%。主要原因分析:财政安排的项目经费比上年减少。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2021年度支出合计1,250.3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23.62万元,占总支出的73.87%;项目支出326.70万元,占总支出的26.13%;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万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对比减少718.20万元,减幅36.48%,主要原因分析:一是减少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化解经费;二是人员比上年减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923.62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52.18万元,减幅5.35%,主要原因分析:一是人员比上年减少;二是受疫情影响外出办案减少,增加远程开庭等审案模式,办案差旅费减少。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809.94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7.69%。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13.68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2.31%。人均公用经费支出3.16万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326.70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666.02万元,减幅67.09%,主要原因分析:减少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化解经费。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238.88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09%。与上年对比减少507.11万元,下降29.04%,主要原因分析:一是减少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化解经费;二是人员比上年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1,072.1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55%。主要用于保障日常审判工作顺利开展所产生的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办公费、印刷费等公用经费支出、办公及专用设备购置等审判与执行服务项目支出。相关支出情况:工资及福利支出642.5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74.8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43万元;资本性支出52.41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64.4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20%。主要用于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支出。相关支出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55.82万元;职业年金缴费8.62万元;
3.卫生健康(类)支出49.1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96%。主要用于安排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其他医疗方面的支出。相关支出情况:行政单位医疗31.44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16.32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35万元;
4.住房保障(类)支出53.1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29%。主要用于缴纳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相关支出情况:住房公积金支出53.14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38.87万元,支出决算为20.71万元,完成预算的53.2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20.42万元,完成预算的67.5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29万元,完成预算的3.35%。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规范公务接待,严控接待规模,减少接待陪餐人数,不超范围超标准接待。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20年减少2.95万元,下降12.4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2020年、2021年决算数均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0.16万元,下降0.7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2.79万元,下降90.62%。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接待,严控接待规模,减少接待陪餐人数,不超范围超标准接待。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0.42万元,占98.61%;公务接待费支出0.29万元,占1.39%。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0.42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20.42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6辆。主要用于审判与执行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0.29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0.29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7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38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办案、执行公务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12.96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0.25万元,减幅8.32%,主要原因分析:一是人员比上年减少;二是受疫情影响外出办案减少,增加远程开庭等审案模式,办案差旅费、车辆运维费减少。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等方面的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资产总额4,017.59万元,其中,流动资产72.21万元,固定资产3,945.38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48.0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52.01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 |||||||||||||
单位:万元 | |||||||||||||
项目 | 行次 | 资产总额 | 流动资产 | 固定资产 |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 在建工程 | 无形资产 | 其他资产 | |||||
小计 | 房屋构筑物 | 车辆 |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 其他固定资产 | |||||||||
栏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
合计 | 1 | 4017.59 | 72.21 | 3945.38 | 2859.11 | 119.56 | 966.71 | ||||||
填报说明: | 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 ||||||||||||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 |||||||||||||
3.填报金额为资产“账面原值”。 |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85.4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8.4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6.95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85.42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2-附表19)。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关于本部门有离退休人员却没有经费收支的情况说明:2018年上划法院的离退休人员归地方财政和地方社保管理,相应的离退休人员经费也由地方财政和地方社保负责,故本部门无相应收支情况。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司法救助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或者说,司法救助,也称为诉讼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根据其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
二、财政拨款收入:反映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三、其他收入:反映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四、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