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 红河州建水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红河州建水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理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审理由建水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5.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对红河州建水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建水县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7.管理红河州建水县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9.承办其他应由红河州建水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21年,红河州建水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准确把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守正创新、稳中求进,奋力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平安建水法治建水建设保驾护航。
1.着力完善审判工作机制,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明确主体办案责任和辅助办案责任。健全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机制,细化院庭长办案类型,发挥院庭长办案监督、示范效能。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真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断提高涉诉信访工作水平,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作用,提升司法民主。
2.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各类犯罪;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依法严惩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犯罪;严厉打击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网络套路贷等新型犯罪;贯彻实施民法典,依法妥善处理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案件。妥善处理涉及承包地宅基地“三权分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纠纷,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构建“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切实巩固拓展“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3.全面接受各方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认真做好请示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坚持重大事项、重要工作部署向人大报告制度,拓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渠道。依法接受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认真对待检察建议,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促进法院工作不断改进,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
4.不断完善为民措施,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巡回审判力度,推进人民法庭建设,促进纠纷及时有效解决,助力乡村振兴。加快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在审判工作领域的深度应用,实现法院信息化建设迭代跃升。常态化开展网上办案,让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更好地惠及人民群众。强化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的关怀和温暖。加强司法宣传工作,认真落实“八五”普法规划,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红河州建水县人民法院部门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1.红河州建水县人民法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红河州建水县人民法院部门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82人。其中:行政编制82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80人(含行政工勤人员0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30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30人。
实有车辆编制13辆,在编实有车辆13辆。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红河州建水县人民法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州建水县人民法院部门2021年度收入合计2,825.3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763.62万元,占总收入的97.82%;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含教育收费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61.71万元,占总收入的2.18%。与上年对比2021年收入减少243.89万元,下降7.95%,主要原因分析:一是我院厉行节约,压减经费支出;二是非同级财政拨款减少。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州建水县人民法院部门2021年度支出合计2,873.2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929.15万元,占总支出的67.14%;项目支出944.11万元,占总支出的32.86%;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对比减少了325.84万元,下降10.19%,主要原因分析:一是我院厉行节约,压减经费支出;二是非同级财政拨款减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州建水县人民法院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929.15万元。与上年对比减249.10万元,下降11.44%,主要原因分析:一是退休人员比上年增多;二是受疫情影响外出办案减少,增加远程开庭等审案模式,办案差旅费、车辆运维费减少。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1,656.34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5.86%。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272.80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4.14%。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州建水县人民法院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944.11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76.73万元,下降7.52%,主要原因分析:非同级财政拨款减少,造成其他收入减少。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行政运行239.50万元,占项目支出的25.37%;案件审判260.84万元,占项目支出的27.63%;其他法院支出393.77万元,占项目支出的41.71%;其他支出50万元,占项目支出的5.29%。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州建水县人民法院部门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811.5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7.85%。与上年对比减少51.21万元,下降1.79%,主要原因分析: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2,428.1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36%。主要用于保障日常审判工作顺利开展所产生的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等公用经费支出、办公及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等审判与执行服务项目支出。相关支出情况:工资及福利支出1,501.8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726.1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6.83万元;资本性支出193.38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31.2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67%。主要用于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支出。相关支出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27.66万元;职业年金缴费3.62万元;
3.卫生健康(类)支出118.9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23%。主要用于安排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其他医疗方面的支出。相关支出情况: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77.25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38.19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3.51万元;
4.住房保障(类)支出133.1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74%。主要用于缴纳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相关支出情况:住房公积金支出133.16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州建水县人民法院部门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63.83万元,支出决算为32.23万元,完成预算的50.4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完成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30.84万元,完成预算的99.8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39万元,完成预算的4.22%。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分析: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规范公务接待,严控接待规模,减少接待陪餐人数,不超范围超标准接待。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20年减少44.52万元,下降58.01%。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0.00万元,下降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23.71万元,下降43.4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20.81万元,下降93.73%。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变动的主要原因是:2021年严格落实“三公”经费管理制度,严守中央八项规定,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严控“三公”经费支出,实现逐年下降。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0.84万元,占95.68%;公务接待费支出1.39万元,占4.32%。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0.84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30.84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3辆。主要用于开展审判执行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1.39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1.39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22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205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办案、执行公务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红河州建水县人民法院部门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71.70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83.54万元,下降23.52%,主要原因是严守财经纪律,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保障刚性支出、压减不必要的支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会议费、业务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等方面的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红河州建水县人民法院部门资产总额3,233.47万元,其中,流动资产57.50万元,固定资产3,032.48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143.49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234.98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234.98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 |||||||||||||
单位:万元 | |||||||||||||
项目 | 行次 | 资产总额 | 流动资产 | 固定资产 |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 在建工程 | 无形资产 | 其他资产 | |||||
小计 | 房屋构筑物 | 车辆 |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 其他固定资产 | |||||||||
栏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
合计 | 1 | 3233.47 | 57.50 | 3032.48 | 1279.25 | 199.29 | 0 | 1553.94 | 0 | 0 | 143.49 | ||
填报说明: | 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 ||||||||||||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 |||||||||||||
3.填报金额为资产“账面原值”。 |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34.9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34.9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40.56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7.26%。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0-附表12)。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本部门有离退休人员却没有经费收支的情况说明:2018年上划法院的离退休人员归地方财政和地方社保管理,相应的离退休人员经费也由地方财政和地方社保负责,故本部门无相应收支情况。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反映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反映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三、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四、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五、人民法院业务费:人民法院业务费包括办案费、劳务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其他设备购置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交通费、专业会议费、服装费、宣传费、维修费、法官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附件:
红河州建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绩效自评报告:https://file.chinacourt.org/f.php?id=b09c62b93dd36fc2&class=enclosure
红河州建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决算公开报表:
https://file.chinacourt.org/f.php?id=e55d906f2aa918b2&class=enclos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