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石屏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红河州石屏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红河州石屏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红河州石屏县人民法院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受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和各类申诉和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
3.审理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案件。
4.依法审理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5.提出司法建议,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意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释。
6.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7.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司法警察及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本院机构、编制工作。
8.管理本院的财务、物资装备、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民法庭的工作。
9.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
10.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着力强化履职新担当。矢志不渝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做到头脑特别清晰、立场特别坚定。持续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党委和上级法院决策部署,以新担当新作为干实事、谋新篇。
2.以服务大局为中心,着力打造协作新高度。积极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职能、主动作为,共同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精准对接新发展阶段目标任务,围绕中心、做好功课,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明法度、强威慑,共同守护生态红线。坚持疫情防控与执法办案并重,“两手抓、两不误”,实现疫情防控不放松,司法服务不打烊。
3.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着力实现发展新突破。心系“国之大者”,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树牢执法办案理念,狠抓执法办案工作,强弱项、补短板,全面强化审判执行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重要指示精神,把住重点难点,精准施策,准确完整贯彻执行实施好各项改革工作,切实提升改革整体效能,努力让司法更加亲民、诉讼更加便民、改革更加惠民。
4.以司法为民为核心,着力提升服务新水平。强化持久作战思维,不断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走深走实,努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与职能部门衔接,推动源头预防、非诉挺前、联动共调、多元化解,着力一次性、实质化有效解纷。紧密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依托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深入推行便民利民惠民诉讼举措,提供均等普惠的精细化、精准化司法服务。
5.以队伍建设为保障,着力塑造干警新形象。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严管和厚爱结合,抓紧抓实日常监督,一体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以自我革命、动真碰硬的决心和意志,持续深入推进顽瘴痼疾整治,不断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做好党史学习教育与队伍教育整顿和审判执行工作结合文章,进一步激励法院队伍干事创业、履职担当、争先进位风貌。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红河州石屏县人民法院单位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即:
1、红河州石屏县人民法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红河州石屏县人民法院单位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50人。其中:行政编制50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6人(含行政工勤人员0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25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24人。
车辆编制13辆,实有车辆13辆。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红河州石屏县人民法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州石屏县人民法院单位2021年度收入合计1,631.9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600.58万元,占总收入的98.08%;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含教育收费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31.35万元,占总收入的1.92%。与上年对比2020年收入减少247.76万元,减少13.18%,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233.65万元,减少12.74%;其他收入减少14.10万元,下降31.02%。主要原因分析:一是上级财政部门对政法经费保障拨款减少,造成2021年财政拨款收入减少;二是非同级财政对政法经费保障拨款的减少,造成其他收入下降。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州石屏县人民法院单位2021年度支出合计1,635.7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55.60万元,占总支出的70.65%;项目支出480.15万元,占总支出的29.35%;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对比总支出减少238.91万元,下降12.74%。其中:基本支出下降213.69万元,下降15.61%;项目支出下降25.22万元,下降5.30%。主要原因分析:一是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及其他收入较2020年均有所减少,故本年度支出与2020年相比有所减少;二是受疫情影响外出办案减少,办案差旅费、车辆运维费减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州石屏县人民法院机关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155.60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213.69万元,下降15.6%,主要原因分析:一是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及其他收入较2020年均有所减少,故本年度支出与2020年相比有所减少;二是受疫情影响日常支出减少。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993.83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6.00%。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61.78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4.00%。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州石屏县人民法院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480.15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25.22万元,下降4.99%,主要原因分析:一是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及其他收入较2020年均有所减少,故本年度支出与2020年相比有所减少;二是受疫情影响专项业务经费支出减少。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行政运行143.40万元,占项目支出的29.87%;案件审判207.75万元,占项目支出的43.27%;其他法院支出128.77万元,占项目支出26.82%;其他支出0.23万元,占项目支出的0.05%。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州石屏县人民法院单位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600.58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7.85%。与上年对比减少244.74万元,下降13.26%,主要原因分析: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及其他收入较2020年均有所减少,故本年度支出与2020年相比有所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1,369.9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5.59%。主要用于日常保障审判工作顺利开展所产生的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等办公经费支出、办公及专用设备购置项目支出。相关支出情况:工资及福利支出874.80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58.9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0万元;资本性支出36.17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82.4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15%。主要用于单位缴纳中共基本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支出。相关支出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79.76万元;职业年金缴费2.73万元;
3.卫生健康(类)支出77.2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83%。主要用于安排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其他医疗方面的支出。相关支出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46.09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30.29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0.86万元;
4.住房保障(类)支出70.9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43%。主要用于缴纳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州石屏县人民法院单位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83.55万元,支出决算为34.28万元,完成预算的41.0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32.33万元,完成预算的40.5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94万元,完成预算的51.65%。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受疫情影响,外出办案减少,回执送达、回访当事人、调查当事人情况、巡回审判等公务用车次数减少。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20年减少8.05万元,下降19.0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2020年、2021年决算数均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8.59万元,下降20.9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0.54万元,增长38.09%。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单位逐年压减“三公”经费的部署要求,压减 2021 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2.33万元,占94.33%;公务接待费支出1.94万元,占5.67%。具体情况如下:
1.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2.33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万元,购置车辆0辆。具体购置车辆原因、情况等。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32.33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3辆。主要用于执行公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1.94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1.94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45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24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红河州石屏县人民法院单位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61.78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0.65万元,上升0.4%,主要原因分析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会议费业务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等方面的支出。并用运行经费购置防疫用品。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红河州石屏县人民法院单位资产总额2,662.99万元,其中,流动资产55.21万元,固定资产1,630.50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万元,在建工程0.00万元,无形资产0.00万元,其他资产977.28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1,187.01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94.71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0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 ||||||||||||||||||
单位:万元 | ||||||||||||||||||
项目 | 行次 | 资产总额 | 流动资产 | 固定资产 |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 在建工程 | 无形资产 | 其他资产 | ||||||||||
小计 | 房屋构筑物 | 车辆 |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 其他固定资产 | ||||||||||||||
栏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
合计 | 1 | 2662.99 | 55.21 | 1630.50 | 1381.07 | 146.42 | 0 | 103.01 | 0 | 0 | 0 | 977.28 | ||||||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 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3. 填报金额为资产“账面原值”。 |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11.8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5.0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7.01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59.82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0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0-附表18)。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反映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反映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其他收入:反映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四、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