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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
  发布时间:2023-08-31 17:18:05 打印 字号: | |

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1.审判执行属于本院管辖的各类案件;

2.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再审,审理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3.依法审查和处理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和决定权;

5.监督和指导基层中心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

6.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7.负责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22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概述

2022年以来,红河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紧扣州中院党建强引领、全省走前列县委1153”工作思路,以迎接和服务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为主线,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为红河县更高质量跨越式的发展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截至2022年10月31日,全院共受理案件1699件(旧存173件),审执结1556件,综合结案率91.58%,结收比101.97%。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在服务大局上展现更强担当

毫不动摇把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新时代法院工作的根本保证,为更高层次“平安红河”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一)依法保障常态化疫情防控。“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把疫情防控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推进,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精准服务做好“六稳”工作,细化服务“六保”措施。大力推广智慧法院诉讼服务,实现立案“不打烊”、审理“网络见”、执行“不掉线”。2022年,网上立案件、跨域立案513件,电子送达582件36147次。全面压实“四方责任”,严格落实党建引领疫情防控“五级网格”包保责任。37名干警包保213户社区住户,46民干警包保191户脱贫户,开展敲门行动、走访活动,宣传疫情防控政策、统计返红人员。同时组织干警参加“红河县强边固防突击队”、执勤疫情检查点、驻守隔离防控点,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战“疫”在一线,守护着平安。

(二)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制定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方案,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完整全面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妥善化解民商事纠纷。2022年受理民商事案件840件,审结122件,结案率91.67%。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审结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等合同类纠纷案件352件,审结了红河县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王明均案。妥善审理侵权责任纠纷,审结侵权案件24件。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审结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案件2件。

(三)抓好党的二十大安保维护工作。把做好党的二十大安保维工作作为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实践,紧紧围绕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工作主线,锚定“六个严防、三个确保”工作目标,认真践行审判职责,全力以赴抓好防风险、保稳定、护安全、促和谐工作,扎实推进四个专项行动和“10+1+5”专项行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决守住“七个不发生”底线,维护社会安全政治稳定。严格落实“三同步”工作要求,提升涉法舆论防范应对能力,积极维护司法权威和法院队伍形象,推动法院意识形态工作走深走实。2022年,未发生群体性、极端案事件和重大风险隐患。

(四)依法保障乡村振兴战略。严格压实帮扶责任,落实“四不摘”工作要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把帮扶工作纳入党组重要议事议程,制定了《红河县人民法院2022年帮扶计划》。定期走访,为乡村发展出谋划策。对定点帮扶的洛恩乡洛恩村委会270户,干警包保、二次包保的帮扶户206户,因户制定增收措施,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2022年累计入户走访200余人次。选派5名驻村队员,充实帮扶力量,拨付工作经费3.5万元,支持资金1.2万余元,改善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

(五)着力助推法治政府建设。推动府院联动协调工作常态化,注重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从实体上化解矛盾纠纷,受理行政诉讼和行政非诉讼执行审查案件11件,审结 11件,支持“放管服”改革。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发出司法建议1份,从执法程序、证据收集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坚守公平正义底线,在审判质效上取得更大突破

牢牢抓好审判执行第一要务,充分运用司法手段推动解决群众关注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一)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惩治刑事犯罪。2022年,共受理刑事案件151件(旧存19件),审结137件,结案率90.73%。始终保持对严重暴力犯罪高压态势,审结故意杀人罪2件2人、强奸罪9件24人、故意伤害罪9件9人、涉枪爆案件10件10人、开设赌场罪案件1件 1人、涉毒案件19件20人、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3件3人、侵害未成年犯罪案件5件10人。通过持续打击惩处,重大刑事案件呈下降趋势。严厉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按照“绝不降格、从严打击”要求,审结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罪案件5件19人。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协助实施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审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3件5人。

(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发挥庭审实质化作用,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有效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冤假错案发生。2022年,为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指定援助律师5件10人。严格贯彻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认罪认罚案件多元处理方式,确保每一个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都得到依法公正处理,2022年,对136名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轻判处。落实“救助制度法治化、救助案件司法化”目标,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缓交诉讼费7件7人2.85万元,免交诉讼费13件14人1.06万元。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办理司法救助案件2件,决定救助3人,发放救助金1.5万元。

(三)加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完备制度,制定《关于成立红河县人民法院扫黑除恶斗争六大领域整治领导小组的通知》,健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机制。联动配合,核查涉嫌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2022年,核查杨东、王林海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深入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推进扫黑除恶走深走实。8月开展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2022年度第五次集中学习活动,抓住“关键少数”,形成头雁效应。9月充分利用集市时机,在大羊街乡妥赊村委会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宣讲,促进社会共识形成。

三、深植人民至上理念,在为民服务上实现更好成效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牢司法为民宗旨,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一)加强民生司法保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坚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重要讲话精神,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结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300件。防范和制止家庭暴力,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5份。牵头成立红河县家庭教育指导心,出台《关于建立红河县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协同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聘请114名家庭教育指导员、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提升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水平。2022年,共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5份。践行“两山”理论,扎实落实林长制河长制,严惩恶意破坏生态者。2022年,审结盗伐林木罪4件4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件1人。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在司法服务民族团结、法护侨乡、农耕生态等领域,采取一次采集、多种生成、多元传播的方式,打造法治宣传矩阵。2022年,开通抖音官方号,开设“哈尼法官说”普法栏目,开展“法律十进”活动,创建“法润红河谷”党建品牌,专题开展电信网络诈骗、养老诈骗、生态保护、《民法典》宣讲和以案释法。

(二)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提升诉源治理水平。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让群众少花钱少跑路,减轻诉累。设立“中心”,专业化解矛盾。成立涉侨纠纷诉调服务中心,聘请11名特色调解员,以优质高效的一站式法律服务化解涉侨胞纠纷案件。2022年,共诉前化解各类案件608件,调解成功 392件,调解成功率64.47%,进行司法确认240件。下沉一线,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根据《红河县风险隐患分析研判及政法领导干部包保乡镇工作机制》要求,班子成员每月下沉到包保乡镇,专项督导指导洛恩乡、乐育镇矛盾风险化解工作。

(三)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巩固解决执行难成果。成立执行服务中心,实现事务集约、案件分流、柜台服务三重效果,全面提升执行质效。建立执行联络员机制,选聘村委社区中人缘广、威信高、地域熟、社情熟、民情熟、信息灵的优秀村委、社区干部91人为执行联络员,有效缓解“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的难题。2022年以来,受理执行案件674件(旧存32件),结案596件,结案率为88.42%。其中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为98.1%,实际执行到位金额3636.03万元,执行标的到位率53.21%,实际执结率67%。巩固执行案款“双清零”成效,范执行案款“一案一账号”管理工作。综合治理执行难格局不断完善,强化联合惩戒、强制措施运用,公布失信被执行人138人次,限制高消费280人次,司法拘留3人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1人。

(四)推进人民法庭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发展。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前沿阵地作用,推动社会矛盾纠纷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把“支部建在庭上”,新设红河县人民法院法庭党支部,提升司法服务水平。聚焦辖区特点,开展“一庭一品”建设,创建甲寅“农耕生态”法庭、浪堤“马帮侨乡”法庭,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2022年,人民法庭受理案件349件(旧存44件),结案325件,结案率93.12%,结收比106.56%,调撤率为70.35%,诉前化解150件。加强与基层党委、政府、司法所、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联系,探索婚姻家庭、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等专业化调解机制,强化风险排查稳控。持续推动“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多元解纷模式,全面提升一站式诉讼服务和多元解纷工作质效。在甲寅人民法庭设立“哈尼哈巴”特色调解室,聘请21名传唱“哈尼哈巴”的德高望重、知识渊博“摩批”作为法庭特邀调解员,利用其懂法律、知民情、晓风俗的特长,化解矛盾纠纷在萌芽。

四、巩固提升改革效果,在法院建设上追求更高品质

认真贯彻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在改革实践中加强探索创新,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巩固深化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起诉,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积极运用立案偏离度预警系统,坚决做到在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上不打折扣、不做选择、不搞变通。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打造多元解纷“快车道”,以“六大中心”建设为契机,加强诉讼服务中心、执行指挥中心、案件质管中心等方面建设,实现案件审理提速增效。制定印发《红河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绩效考核办法》,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促进审判执行质效全面提升。

(二)持续加强审判执行管理。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构建贯通“人、案、权、责”的制约监督体系。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要求。全面推进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发挥示范引领作用,2022年,院庭长办理案件1043件,占全院案件数的61.39%。完善审判运行监督机制,落实办案法官、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的主动监管责任。完善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及合议庭工作规则,提高审判执行案件质量。聚焦“落实巩固年”各项指标,坚持目标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每月进行质效通报,截至目前诉服质效96.5分,长期并列全省第一;在州中院四次工作成效情况通报中三次位列红榜。

(三)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扎实推进信息化建设,使“互联网+司法”办案模式切实服务审判执行。投入资金44.69万元,全面推开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案。电子送达、财产网络查控、政法跨部门大数据、“类案智能推送”“云解纷”“云南移动微法院”等平台的运用有效提升司法办案质效,真正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路”。通过“法院+邮政”集约送达的方式,将诉讼文书高效、安全地送到案件当事人手中,推进“互联网+诉讼服务”提档升级,让公平正义更“快”一步。

五、全面从严管党治院,在队伍管理上执行更严标准

大力推进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锻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法院队伍。

(一)加强政治建设。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始终锚定“党建强引领,全省走前列”工作目标,深入推进“两个坚持”专题教育常态化,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两个确立”主题教育,做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后半篇文章”,增强宗旨意识,转变司法作风,筑牢政治忠诚。将党建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打造“法润红河谷”特色党建品牌,推动党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党组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政治轮训作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党的二十大精神等,不断提高干警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主动向县委和县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推进党风廉政。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始终保持严的主基调,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落实,持之以恒推进从严管党治院治警。深入开展廉政教育,制定2022年度廉政警示教育计划,主要领导带头讲廉政党课,提高干警拒腐防变思想认识。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用身边典型案例教育身边人,强化警示震慑,2022年开展警示教育12次。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全院共记录报告“三个规定”相关信息587条,如实记录过问信息10条。建设审务督察中心,以审务督察促廉洁提升、作风转变、质效提高。

(三)提升队伍素质。坚持学习型法院建设,以“五个过硬”为要求,强化岗位练兵,通过集中学习、法官讲坛、调研、征文等多种形式,激发干警读书学习热情,助推干警学习、研究、应用能力提升。选树先进典型,2022年以来受到省州县三级表彰十人次。涌现出“全省法院文化建设工作表现突出个人”李卓亚、“全省法院2022年法院之星”杨海帆、全州“七五”普法先进个人赵虹等新时代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先进典型。落实职务职级并行制度,抓好法官、助理、行政人员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工作,制定年度绩效考核办法,营造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

(四)主动接受监督。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公开。2022年向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参加座谈、旁听庭审、见证执行。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管监督,认真办理检察建议,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培训陪审员52人次,前三季度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43件。

2022年,红河县人民法院工作的发展进步,是县委坚强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县政府、县政协、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充分认识到自身工作还存在不少短板和不足:一是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认识思考还不够深入,优化营商环境思路还不够清、措施还不够实、办法还不够多。二是文化自信自强还有所不足,法治宣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方式比较单一,满足人民群众法治需求的优秀作品还不够多。三是诉源治理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融入党委政府领导下的诉源治理格局上积极性主动性还不够,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大格局还未形成。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单位共设置5个内设机构,包括:我单位共设置5个内设机构,包括: 1.政治部,2.立案庭 (诉讼服务中心)3.综合审判庭,4.执行局5.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5个派出法庭包括: 1.浪堤法庭: 2.甲寅法庭:3.阿扎河法庭; 4.乐育法庭: 5.玛法庭。所属单位0

(二)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即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三)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2022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7人。其中:行政编制47人(含行政工勤编制2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1人(含行政工勤人员1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人(离休0人,退休0人);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22人(离休0人,退休22人)。

实有车辆编制8辆,在编实有车辆8辆。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安排的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收入合计17,989,205.17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7,772,169.24元,占总收入的98.79%;上级补助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元(含教育收费,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217,035.93元,占总收入的1.21%。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增加3,300,385.6322.47%。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3,266,646.76增长22.52%;上级补助收入增加0.00增长0.00%;事业收入增加0.00增长0.00%;经营收入增加0.00增长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增加0.00增长0.00%;其他收入增加33,738.87增长18.41%。收入整体较上年增加主要原因基本支出人员正常晋级增资及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项目资金增加。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支出合计17,989,205.17元。其中:基本支出11,927,074.05,占总支出的66.30%;项目支出6,062,131.12,占总支出的33.70%;上缴上级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增加3,144,294.52元,增长21.18%。其中基本支出增加555,841.39增长4.89%;项目支出增加2,588,453.13增长74.52%;上缴上级支出增加0.00增长0.00%;经营支出增加0.00增长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增加0.00增长0.00%支出整体较上年增加主要原因基本支出人员正常晋级增资及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项目资金增加。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2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1,927,074.05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10,474,896.24元,占基本支出的87.82%;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452,177.81元,占基本支出的12.18%。基本支出比上年增加555,841.39元,增长4.89%,增加的主要原因为人员工资调增。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2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6,062,131.12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元。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案件审判支出项目主要用于办案业务中所需的差旅费、维修(护)费、邮电费、委托业务费等办案业务支出及执法办案所需购买装备支出;其他法院支出项目主要用于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等专项项目。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

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772,169.24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8.79%。与上年相比增加3,266,646.76元,增长22.52%,由于人员波动引起经费相应变化及本年度第二批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比上年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15,474,806.51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7.07%。其中:行政运行9,412,675.39元用于开支单位人员所需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及日常办公所需的办公费、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案件审判80,000.00元于开支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所需的委托业务费;其他法院支出5,982,131.12元用于开支聘用制书记员、服装经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支出、司法业务经费、执法办案业务经费等项目所需的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等。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890,076.91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01%。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支出722,794.56元用于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167,282.35元用于缴纳单位部分的职业年金。

3.卫生健康(类)支出619,949.8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49%。主要用于开支缴纳单位部分的医疗保险,其中:缴纳行政单位医疗388,600.00元,公务员医疗补助223,849.80元,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7,500.00元。

4.住房保障(类)支出787,336.02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43%。主要用于开支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支出787,336.02元。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2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626,300.00支出决算为477,393.00完成年初预算的76.22%。其中因公出国费支出决算0.00占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248,600.00占总支出决算的52.07%;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218,800.00占总支出决算的45.8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9,993.00占总支出决算的2.09%,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9,993.00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明细情况如下: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626,300.00元,支出决算为477,393.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6.2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为248,60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44%;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218,80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3.0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9,993.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08%。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严格执行“三公”经费制度,严控公务接待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

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增加212,959.10增长80.5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支出0.00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增加248,600.00增长1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35,191.90下降13.8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449.00下降4.30%。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我单位本年度购置公务用车一辆,价值248,600.00元。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1辆。具体购置车辆因我单位执法办案需要,经上级部门审批通过后与本年购入一辆价值248,600.00元的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218,800.00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8辆。主主要用于外地开庭、了解案情、送达材料等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31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33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主要用于学习交流、新闻宣传发生的接待支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320,877.81元,比上年增加36,628.83元,增长2.85%,主要原因为我单位本年度案件数量增加,部分的办公费用增加,导致我院机关运行经费有小幅增加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物管费、差旅费、维修维护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三公”经费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资产总额30,991,779.61元,其中,流动资产3,159,542.34元,固定资产原值26,983,557.30元,无形资产原值718,001.00元,其他资产130,678.97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 2,085,709.53 元,其中:固定资产原值增加2,282,423.87元,货币资金减少 3,342,790.70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处置车辆1辆,账面原值117,013.00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元;出租房屋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2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571,431.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571,431.0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00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结余结转。结余是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四、人民法院业务费。人民法院业务费包括办案费、劳务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其他设备购置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交通费、专业会议费、服装费、宣传费、维修费、法官培训费和其他费用。五、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势,使用财政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附件1.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决算公开附表.pdf

附件2.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绩效自评报告.pdf

附件3.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表.pdf


 

来源:红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马叙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