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1.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受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再审案件,对其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
3.审理上级法院指定审理和指令再审的案件。
4.依法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5.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释;针对案件审理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7.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8.管理本院的财务装备工作和基础设施建设。
9.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法律。
10.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2022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概述
2022年,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上级法院的具体指导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关心支持下,县法院紧扣护航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这条主线,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以“落实巩固年”为抓手,积极践行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各项工作取得新发展。全年受理案件1613件,审执结1564件,综合结案率96.96%,案件结收比100.1%,服判息诉率95.4%。
1.强化政治建院,进一步夯实发展根基
毫不动摇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县委报告重要工作、重大案(事)件。全年共向县委汇报工作17次。
坚定不移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和加强党组的全面领导,认真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风险,充分发挥党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
2.强化职能作用,进一步建设平安屏边
依法打击刑事犯罪。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深入开展打击整治跨境犯罪,打好禁毒人民战争,严惩诈骗犯罪,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法打击危险驾驶犯罪。
妥善化解民商事纠纷。精准实施《民法典》,着力化解民生领域突出矛盾。
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深化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新格局,“3+1”核心指标和综合质效考核指标排名全省第一梯队。深入推进执行体制机制改革,提升执行工作信息化、规范化水平,用好用足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积极助推依法行政。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诉率100%。加强府院联动,落实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细化法院任务清单,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3.围绕中心工作,进一步服务社会发展
优化营商环境有新贡献。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落实,为企业开通立案绿色通道,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以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为目的,全方位、多层次地解决矛盾纠纷,缩短商业纠纷案件审理周期,提高审判质量,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环境资源保护有新担当。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两山”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不断探索符合我县环境资源特点的司法保护新模式,立足审判职能,严厉打击滥伐、盗伐林木、非法狩猎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构筑生态环境法治保护屏障,为屏边县打造世界知名康养苗城彰显司法担当。
保障农民工权益有新作为。把全力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及时得到兑现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实践,认真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持续开展根治欠薪专项行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涉民生案件进行集中清理。全年通过诉讼程序、诉前调解、强制执行等方式,妥善处理涉农民工工资案。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有新举措。成立屏边县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推动监护人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督促引导监护人正确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深入到大冲小学、第四中学、第六中学开展法治宣传、模拟法庭进校园活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校园欺凌、预防性侵等法律知识,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大妇女权益保护,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畅通妇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通道,以“三八”妇女节、送法进社区活动为契机,开展《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宣传。
4.深化改革创新,进一步释放司法效能
推进诉源治理取得新成效。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推进调解平台进乡镇、进社区、进网格,在湾塘乡综治中心挂牌成立屏边县首个共享法庭,通过“一屏、一线、一终端”,实现在线诉讼、在线调解、普法宣传、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等法律服务功能,以互联网模式将法院工作延伸至基层治理最前沿。
人民法庭服务乡村振兴有新定位。以开展“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为抓手,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梳理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现状,为人民法庭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明确思路,推动人民法庭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司法政策在农村落地生根。
人民群众共享智慧法院建设新成果。深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线下诉讼服务大厅与线上“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立体化诉讼服务网络,强化“一站式”诉讼服务,着力打通司法便民为民“最后一公里”,诉讼服务质效评估指标排名并列全省第一。建成智慧执行、智能审判辅助、类案智能推送、数字审委会等智能办案系统,对执法办案的关键节点、重要程序实时记录、全程监督,实现法院工作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
5.推进从严治警,进一步锻造过硬队伍
筑牢干警初心和使命意识。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思想政治建设的永恒课题,开展忠诚教育、核心价值观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主动接受县委政治督察,一体推进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等各项工作。深入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紧盯人民群众在“打官司”过程中的急难愁盼、痛点堵点问题,继续推出一批“我为群众办实事”项目,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强化司法作风和纪律建设。牢固树立“今天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的效率意识,狠抓案件质效,案件平均审理天数38.39天,优于全州平均水平;常态化开展以案促改工作,以违规违纪典型案例为反面教材,深入开展对照检查剖析整改,让干警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以“走出去”方式,组织干警到浙江大学开展综合能力培训;组织干警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各类培训,全面提升干警司法专业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和社会沟通能力。以“请进来”方式,组织开展一期人民陪审员业务培训,无袍“法官”履职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我单位共设置5个内设机构,包括: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综合审判庭、执行局、政治部、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派出机构2个:和平人民法庭、白河人民法庭。
所属单位0个。
(二)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
1.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三)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年末实有人员编制36人。其中:行政编制36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2人(含行政工勤人员0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人(离休0人,退休0人);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9人(离休0人,退休9人)。
实有车辆编制6辆,在编实有车辆6辆。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 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收入合计14,131,688.51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3,969,195.62元,占总收入的98.85%;上级补助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元(含教育收费0.00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162,492.89元,占总收入的1.15%。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增加1,627,898.23元,增长13.02%。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1,580,377.55元,增长12.76%;上级补助收入增加0.00元,增长0.00%;事业收入增加0.00元,增长0.00%;经营收入增加0.00元,增长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增加0.00元,增长0.00%;其他收入增加47,520.68元,增长41.33%。主要原因一是职工薪酬上调,社保缴纳基数调增,二是本年度新增县级财政局转入2022年预算工作经费50,000.00元,导致其他收入较上年增加。
二、 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支出合计14,132,288.51元。其中:基本支出9,481,003.46元,占总支出的67.09%;项目支出4,651,285.05元,占总支出的32.91%;上缴上级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增加1,629,098.23元,增长13.03%。其中:基本支出增加244,800.31元,增长2.65%;项目支出增加1,384,297.92元,增长42.37%;上缴上级支出增加0.00元,增长0.00%;经营支出增加0.00元,增长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增加0.00元,增长0.00%。主要原因是2022年人员薪酬上调及社保基数调增,因此人员经费开支增加;办案业务和业务装备项目经费增加,导致项目支出增加。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2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9,481,003.46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8,417,896.56元,占基本支出的88.79%;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063,106.90元,占基本支出的11.21%。基本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244,800.31元,增长2.65%;主要是2022年人员薪酬上调及社保基数调增,因此人员经费开支增加。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2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4,651,285.05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元。
2022年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情况:救助金支出70,000.00元,主要用作于法院救助金,占比1.50%;案件审判经费开支4,581,285.05元,主要用作于审判业务开展,占比98.50%。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3,969,195.62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8.85%。与上年相比增加1,580,377.55元,增长12.76%,主要原因是单位本年人员薪酬上调,社会保险基数调增,基本支出较上年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12,154,430.05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7.01%。主要用于保障日常审判工作顺利开展所产生的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等公用经费支出、办公及专用设备购置、维修维护等审判与执行服务项目支出。相关支出情况:工资及福利支出6,579,738.99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055,166.06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0,592.00元;资本性支出1,498,933.00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686,583.17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91%。主要用于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支出。相关支出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603,579.84元;职业年金缴费83,003.33元;
3.卫生健康(类)支出477,328.4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42%。主要用于安排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其他医疗方面的支出。相关支出情况:行政单位医疗304,319.45元;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158,308.95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4,700.00元;
4.住房保障(类)支出650,854.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66%。主要用于缴纳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相关支出情况:住房公积金支出650,854.00元。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2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388,700.00元,支出决算为172,664.01元,完成年初预算的44.4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00元,占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0.00元,占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168,599.01元,占总支出决算的97.6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4,065.00元,占总支出决算的2.35%,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4,065.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明细情况如下: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388,700.00元,支出决算为172,664.01元,完成年初预算的44.4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年初无因公出国(境)费支出预算;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年初无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预算;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68,599.01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5.7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4,065.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4.70%。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主要原因: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规范公务接待,严控接待规模,减少接待陪餐人数,不超范围超标准接待。
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减少34,391.00元,下降16.61%。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0.00元,增长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增加0.00元,增长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35,571.00元,下降17.4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1,180.00元,增长40.90%。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单位公车外出次数缩减,减少了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及过路费。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0辆。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6辆。主要用于审判事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1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62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办案、执行公务发生的接待支出。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57,814.01元,减少71,774.40元,下降6.35%,主要原因:落实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思想,将过紧日子作为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严控一般性支出,勤俭节约高效远程开庭审案模式,差旅费、培训费等公务活动。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单位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业务培训费、委托业务费等方面的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资产总额48,438,346.01元,其中,流动资产731,264.68元,固定资产40,525,150.51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0.00元,无形资产0.00元,其他资产7,181,930.82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7,334,340.71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1,071,343.00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处置车辆0.00辆,账面原值0.00元;报废报损资产26项,账面原值427,590.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1,300.00元;出租房屋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2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396,560.05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540,308.0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856,252.05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00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2-附表22)。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关于本部门有退休人员却没有经费收支的情况说明:
①2018年上划法院的离退休人员归地方财政和地方社保管理,相应的离退休人员经费也由地方财政和地方社保负责,故本部门无相应收支情况。
②国有资产占有表及公开文档说明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说明的资产总额是以固定资产原值来核算,比实际的资产总额增大。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司法救助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或者说,司法救助,也称为诉讼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根据其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
二、财政拨款收入:反映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三、其他收入:反映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四、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附件1.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决算公开附表.pdf
附件2.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绩效自评报告.pdf
附件3.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