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3.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案件指定管辖权。
4.依法审判由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5.受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6.依法办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及刑事判决和裁定中有关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办理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它法律文书的执行事项。
7.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8.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9.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10.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11.完成应由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工作。
(二)2022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概述
2022年,全州法院在州委坚强领导下,人大有力监督下,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关心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全州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67249件,办结64229件,同比分别上升5.67%、8.01%,法官人均结案187.81件。州中院受理各类案件9846件,办结9437件,同比分别上升17.86%、22.18%。
一、把牢政治建设方向,在知行合一中彰显政治忠诚
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把广大干警的力量凝聚到二十大确定的工作任务上来。巩固深化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深入开展“两个坚持”专题教育,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围绕重大案件办理、重大工作推进向州委、州委政法委请示汇报50余件(次)。健全意识形态督查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深入开展分析研判,守住“意识形态防线”。
切实把政治担当贯穿始终。坚持在急难险重工作中锤炼党性、展现担当,选派52名干警驻村帮扶,派出干警12600余人次参与疫情防控。强化司法实务应对,出台司法服务保障疫情常态化防控及复工复产的意见,快审快结涉疫情案件,妥善处理涉疫情纠纷。全力护航党的二十大,开展多轮排查,一案一策化解矛盾、防控风险,把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责任扛紧扛实。
坚决把整改责任扛在肩上。抓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省委政法委、州委政法委政治督察反馈问题和省、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切实以整改促提升。创建“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集中整改突出问题,推出系列便民举措,解决群众“急难愁盼”。推动建章立制,修订完善正风肃纪、执法监督、素质提升等制度,抓好整改落实“后半篇文章”。
坚定把高质量发展落到实处。围绕“党建强引领,全省走前列”的目标,推进“六大中心”建设,“由实到深、由深到固”。推进作风革命,加强效能建设,对工作质效实行“红黑榜”管理,促进审判执行质效提升。全州法院“落实巩固年”审判质效综合排名全省第六,州中院排名全省中院第二;执行质效排名全省第四,州中院排名全省中院第三;5个集体、15名个人荣获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州中院行政审判庭被最高人民法院表彰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大要案审判、人民法庭建设、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法院文化建设等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二、对标服务大局要求,在担当履职中展现司法作为
创优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定优化营商环境行动实施方案,提高审判效率,审结涉民营企业案件12669件。延伸审判职能,深入开展“下沉一线、助企纾困、为民办事”“访企业、提建议、优环境、促发展”等活动,精准服务企业。把破产审判的着力点落在帮助企业重整脱困上,审结破产案件39件。完善破产审判配套机制,制定《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操作规程(试行)》等规定,建立困境企业诉前挽救“分诊室”。参与烂尾楼清理整治,推动尚怡新城、全聚福花园一期等10个楼盘通过破产重整,解困重生。蒙自市法院审结了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五金交电化公司破产清算案,府院联动设立专项基金,妥善处理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等问题。河口县法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设立国际商事调解及国门诉讼服务站,组建RCEP规则及纠纷解决机制研学组,多举措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务实重行、真抓实干,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妥善处理涉农纠纷204件。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审结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等案件4790件。与金融机构建立联席机制,逐案逐项分析研判,提前预警、前端化解,有力维护金融安全。重拳反诈,审结电信网络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新型犯罪案件116件296人,当好“反诈卫士”。妥善审理云南鼎鑫公司非法集资、建水县鸿辉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养羊啦”)等群众关注度高的案件。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我单位共设置22个内设机构,包括:政治部(含机关党委)、督查室、办公室、新闻中心、审判委员会事务办公室、研究室、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少年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立案一庭、执行局、行政审判庭、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法医技术室、司法警察支队、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环境资源审判庭。
所属单位0个。
(二)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单位2022年度单位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
1.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本级)
(三)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末实有人员编制188人。其中:行政编制188人(含行政工勤编制2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178人(含行政工勤人员2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1人(离休1人,退休0人);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87人(离休0人,退休87人)。
实有车辆编制17辆,在编实有车辆17辆。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度无政府性基金收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无使用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故本单位《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单位2022年度收入合计81,287,598.56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7,794,009.96元,占总收入的95.70%;上级补助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元(含教育收费,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3,493,588.60元,占总收入的4.30%。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增加6,515,369.98元,增长8.71%。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7,241,170.38元,增长10.26%;其他收入减少725,800.40元,下降17.20%。主要原因分析:一是我单位较上年相比,因部分合同尚未达到付款条件,故将项目资金结转,导致结转资金较上年明显的增大;二是我单位较上年增加了办案经费导致财政拨款收入预算较上年大幅增长。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单位2022年度支出合计79,692,590.56元。其中:基本支出47,696,505.01元,占总支出的59.85%;项目支出31,996,085.55元,占总支出的40.15%;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00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增加5,511,444.30元,增长7.43%。其中:基本支出增加718,812.82元,增长1.53%;项目支出增加4,792,631.48元,增长17.62%。主要原因分析:一是我单位较上年相比,因部分合同尚未达到付款条件,故将项目资金结转,导致结转资金较上年明显的增大;二是我单位较上年增加了办案经费导致财政拨款收入预算较上年大幅增长。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2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47,696,505.01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41,341,779.89元,占基本支出的86.68%;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6,354,725.12元,占基本支出的13.32%。人均公用经费支出35700.70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2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31,996,085.55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元。与上年对比增加4,792,631.48元,增长17.62%。2022年我单位主要开展智慧警务二期、停车场改造项目、安检外移、诉讼服务中心改造、互联网法庭建设等项目。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单位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7,794,009.96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7.62%。与上年相比增加7,241,170.38元,增长10.26%,主要原因分析:一是我单位较上年相比,因部分合同尚未达到付款条件,故将项目资金结转,导致结转资金较上年明显的增大;二是我单位较上年增加了办案经费导致财政拨款收入预算较上年大幅增长。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67,750,753.93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7.09%。主要用于保障日常审判工作顺利开展所产生的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等公用经费支出、办公及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等审判与执行服务项目支出。相关支出情况:工资及福利支出35,879,676.86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4,645,747.95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1,800.00元;资本性支出7,203,529.12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3,786,121.73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87%。主要用于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支出。相关支出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3,312,616.48元;职业年金缴费473,505.25元;
3.卫生健康(类)支出3,059,553.3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93%。主要用于安排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其他医疗方面的支出。相关支出情况:行政单位医疗2,059,077.91元;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907,675.39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92,800.00元;
4.住房保障(类)支出3,197,581.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11%。主要用于缴纳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相关支出情况:住房公积金支出3,197,581.00元。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2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157,300.00元,支出决算为755,324.81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5.2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00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248,000.00元,占总支出决算的32.8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497,266.81元,占总支出决算的65.8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10,058.00元,占总支出决算的1.33%,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10,058.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明细情况如下: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单位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157,300.00元,支出决算为755,324.81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5.2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为248,00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2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497,266.81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9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0,058.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45%。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规范公务接待,严控接待规模,减少接待陪餐人数,不超范围超标准接待。
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增加278,630.40元,增长58.4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2022年、2021年决算数均为0.00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增加248,000.00元,增长10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增加30,425.40元,增长6.5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205.00元,下降2.00%。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我单位车辆老化严重,年久失修,由于2022年较上年新增加购置车辆1辆,造成公务用车购置费增加;二是2021年受疫情影响,减少接待计划,2022年疫情好转,故增加接待计划以及安排。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1辆。具体购置车辆情况: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购置原因是:原有的囚车使用年限长,车辆老化严重且找不到相应的维修配件,无法正常使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已无法适应现阶段审判工作需求。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7辆。主要用于审判与执行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8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05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办案、执行公务发生的接待支出。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单位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354,725.12元,减少9,219.29元,下降0.14%,主要原因分析:一是退休、调出人员较多,人员比上年减少;二是落实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思想,将过紧日子作为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严控一般性支出,勤俭节约高效远程开庭审案模式,差旅费、培训费等公务活动。单位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会议费、业务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等方面的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单位资产总额212,883,540.91元,其中,流动资产8,551,418.52元,固定资产41,550,458.47 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616,772.02元,无形资产230,172.79元,其他资产161,934,719.11 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 6,234,220.05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 1,001,994.79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处置车辆1辆,账面原值197,000.00元;报废报损资产358项,账面原值2,072,214.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元;出租房屋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2年度,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946,174.5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954,642.5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991,532.00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00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单位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关于本单位有离退休人员却没有经费收支的情况说明:2018年上划法院的离退休人员归地方财政和地方社保管理,相应的离退休人员经费也由地方财政和地方社保负责,故本单位无相应收支情况。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单位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单位(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司法救助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或者说,司法救助,也称为诉讼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根据其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
二、财政拨款收入:反映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三、事业收入:反映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四、其他收入:反映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五、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