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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作者:王鹏 罗旋  发布时间:2023-06-05 09:07:42 打印 字号: | |


云南日报:请介绍红河州法院发布年度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的主要考虑及意义?


◆ 2022年6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致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的贺信中强调,全社会行动起来,做生态文明理念的积极传播者和模范践行者。习近平总书记的贺信,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2023年“6.5”环境日主题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的贺信精神,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主线,以广泛传播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核心任务,以展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突出成就、讲述全社会参与美丽中国建设生动故事为重要内容。红河州两级法院及时总结经验、坚持务求实效,统一发布两级法院在审理涉环境资源案件方面的典型案例,以案例形式警示潜在环境资源违法者,有利于弘扬生态文化、培育生态道德,促进全社会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积极投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伟大实践,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氛围。


红河州融媒体中心:本次发布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中,画眉鸟、桫椤都是常见的动物、植物,请介绍这类案件的典型意义是什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1988年1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14日林业部、农业部第1号令首次发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名录》发布后除2003年和2020年分别将麝类、穿山甲所有种调升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外,未进行系统更新。2021年2月1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调整并公布了新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共列入了野生动物980种和8类,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234种和1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746种和7类。在管理体制上,上述物种中,686种按陆生野生动物由林草部门管理,294种和8类按水生野生动物由渔业部门管理。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是云南省两大生物多样性中心之一,是国家南部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也是重要的生物物种资源基因库,分布着西黑冠长臂猿、白颊长臂猿、蜂猴、倭蜂猴、圆鼻巨蜥、蟒等102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分布着多歧苏铁、红河苏铁(灰干苏铁)、东京龙脑香、长蕊木兰、桫椤、长果姜等92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此次发布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例,除去年已公布的白腹锦鸡外,涉及到的画眉、桫椤、红椿、金毛狗蕨、翠柏分别收录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均系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其中,画眉于2021年2月1日新增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在汇总收集案例中,我们发现涉画眉鸟的案件,在全州呈”点状散发“趋势,沿河口、蒙自、开远、弥勒交通干道沿线蔓延,部分县市出现批案、类案,我们实际了解掌握到的涉案次数、人数远超此次公布的案例数量,有些案件作了行政处理,部分情节较重的被告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占比较高。经过调研,我们发现,目前辖区的公民还未完全意识到画眉新增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新增名录物种的保护和法治宣传刻不容缓。通过发布此次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例为契机,希望广大新闻媒体广泛予以报道,同时辖区法院将以开展好普法强基专项活动为契机,加强对外宣传。希冀我们携手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减少因买卖、运输画眉等珍惜保护物种引发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


中国网:我们注意到其中一个案例中,并没有证据显示医疗机构排放的污水对当地环境造成了实质影响,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现实意义是什么?


◆ 医疗废水具有特殊的排放标准,有着严格的管控措施,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且具体,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或细微的处理不当会对人民生命健康、生态环境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对医疗废水的监管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鉴于案发事发当时仍处于疫情防控常态化、医疗废物处置压力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人民政府及监管职能部门实施最严格的管控措施,重点监控可能发生二次传染源的单位,既是职责所在,也是对人民生命健康的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护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该案例中,某医院怠于保证监测设备运行,已对公众安全利益造成潜在的危险,即使其排放的污水未造成实质影响,亦应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人民法院旗帜鲜明支持行政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彰显了司法规范医疗废物处理,体现了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司法保护理念。


云南法制报:请介绍人民法院对盗挖河沙类案件的相关处理情况。


◆ 红河州河流水系资源丰富,其中发源于云南中部的元江中下游——红河水系,灌溉滋养了红河县、元阳县、金平县、河口县,流向越南境内,周围河道分布纵横交错,共同构成了红河州南部的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河水中的河砂经自然力的作用、河水的冲击和侵蚀形成一定质量标准资源,是良好的建筑材料,但也是有限资源。随着基础设施建筑和房地产业开发的高速发展,河砂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红河州南部违法违规采石、挖砂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放任私挖滥持续存在,将会严重破产河道、耕地等脆弱的生态环境。从本次发布的非法采矿司法惩治案例及附件案例来看,非法采砂案件的现场仍然突出。近年来,元阳、金平、绿春等县市持续加强河道生态环境保护,去年环境资源新闻发布会就曾发布过取缔马堵山电站库区网箱养殖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通过相关案件的审理,对于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起到了震慑作用,警示类似违法犯罪者切勿以身试法。在此也希望广大群众增强环保意识,共同保护我们有限的生态资源,留给后代子孙可持续发展的空间。


云南日报:环境资源案件类型种类繁多,司法实践如何对其进行分类、甄别?损害文物是否属于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


◆ 2021年1月4日 法发[2021]9号《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对涉环境资源类案件进行了系统分类,明确了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范围,指引环境资源案件法律适用,契合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程序法。2022年11月召开的《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暨第一次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中,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应依照《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关于案件类型的划分标准予以确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以下几个类别:一是环境污染防治类案件,包括“环境介质(空气、土壤、水、海洋、有毒有害物质、光电噪声等能量)污染案件”;二是生态保护类案件,包括“生物多样性(遗传资源、外来物种入侵、山水田林湖草沙等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景观多样性(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遗迹、涉古迹建筑遗址等人文遗迹、重点生态区域、导致生物要素不利改变或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的其他生态破坏案件)保护案件”;三是资源开发利用类案件,包括“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相关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开发等案件”“因资源开发利用导致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引发的案件”;四是气候化应对类案件,包括“碳排放、碳交易、环境影响评价、气象工程、科学监测等气候变化应对措施的案件”;五是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类案件,包括“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案件,环境影响、评价、监测、损害评估鉴定案件,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设施维护案件,污染治理、生态修复,排污权交易、碳排放交易、绿色信贷金融类案件”。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指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和本质要求之一,下一步,我州两级法院将强化涉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自身司法能力,依照《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对环境资源类案件进行细化、分类及甄别。


根据《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3.4.2.2条款的规定,生态保护类包括“涉及古迹、建筑群、遗址等人文遗迹保护案件”,具有历史价值且被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人文遗迹属于环境资源类案件。古语云:“君自故乡来,应知故乡事”,古往今来,历史遗迹充满了人们对家乡的回忆,寄托了人们对家乡的思念,乡情是中华民族情感的纽带和感情的维系。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保护好具有历史意义或特殊时期价值的文物遗迹,是文物保护部门的职责所在,也是历史担当和使命要求。通过前述案例,对增强相关职能部门法治意识、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有着重要的宣传教育和示范作用。

 

责任编辑:马叙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