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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出行,需多加注意交通安全——看法官就案说法!
作者:冯麒颖  发布时间:2023-06-01 10:18:30 打印 字号: | |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交通工具的多样化,老年人的出行方式从传统的步行、骑自行车、乘坐公交车,到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三四轮车、小型轿车等;交通出行场景也具有多样化特点的变化,包括生活购物、接送儿童上下学、出游等。然而,与年轻人相比,老年人的感知和应变能力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下降,处理突发事件的反应能降低,交通安全知识相对较匮乏,交通安全隐患较大。今天,我们结合案例,来给大家讲讲老年人出行中相关涉交通安全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2日上午11时许,被告苏某驾驶车小型汽车,在个旧市中山路公安局路段与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63岁)受伤的交通事故。个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被告苏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当日即到个旧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足第2、3跖骨近端骨折,须住院治疗50天。


此后,原、被告双方一直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充分向双方当事人说法析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并支付苏某已垫付部分;被告苏某在本次事故中自愿赔偿原告张某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2657元。本案案结事了,双方的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


法官说法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的,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了商业三者险的,由保险公司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没有购买商业三者险的,由肇事方自行赔偿: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作为子女、晚辈,除了要关心老年人的身体健康之外,一定要多关注和提高长辈的交通安全意识,让事故远离老年人,让他们的晚年平平安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责任编辑:马叙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