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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过大看证据,查清事实促调解
作者:刘跃国  发布时间:2023-04-11 18:07:54 打印 字号: | |

近日,红河县法院调解处理了一起双方当事人对欠款金额争议较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承办人仔细核实涉案款项明细并得到双方确认后,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握手言和。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被告某公司承包了一危房改造工程后,将其中的猪牛圈建盖和火塘灶、窗子安装等项目转包给原告朱某进行施工。项目竣工并验收交付使用后,因被告未按约全部支付原告朱某工程款,朱某遂向红河县法院提起诉讼。


诉前调解



原告朱某在向法院递交诉讼材料时申请了诉前调解,但因被告提出原告朱某主张的欠款金额14万余元,与其和公司财务核对后的尚欠金额8万余元差距较大,双方在诉前调解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便进行了立案受理。
法院审理


接收此案后,承办法官经过多次与双方进行了解和沟通,发现双方合作多次,案件有和解的基础,案件主要焦点是对欠款金额存在误解,对具体欠款金额存在较大争议,使得双方之间的纠纷无法自行解决。在庭审现场,双方仍对欠付工程款数额争执不休。为查清事实,承办法官前往被告某公司经营所在地,在原、被告共同见证下,一项项对工程量审计报告仔细核对,一笔笔厘清双方的经济往来,最终双方对尚欠金额进行了确认,并就还款方式达成一致意见,此案顺利调解结案。


法官寄语


调解各方要自愿,调解事项需合法。调解过程中,对于争议过大事实,调解组织或法院一定要查实并经当事人确认,防止因同一事项再次产生纠纷。

 
责任编辑:马叙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