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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却被告知不予受理,关于协议管辖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作者:金丽  发布时间:2023-04-10 11:10:1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居住在石屏县的车主李某某,在自己的轿车被人私自拖走后,到石屏法院起诉,但石屏法院经审查,却作出了不予受理李某某起诉的裁定,这到底是为什么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事情的真相,学习一下相关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某公司签订了《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控制租赁车辆;有关合同的任何争议,若协商不成,则提交出租人所在地法院即上海某区法院审理。2022年11月12日凌晨,某公司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其停放在某小区的奔驰轿车拖走。李某某报警后得知是某公司将其车辆拖走,遂到石屏法院起诉。


经审查认为,李某某与某公司约定“有关合同的争议,协商不成,提交上海某区法院审理”,该约定系双方就争议所作的管辖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的纠纷是因履行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引发,应由双方约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

虽然民事案件的起诉实行立案登记制,但并不是所有起诉的矛盾纠纷法院都可以受理。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同时,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案例中,李某某与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提交上海某区法院审理”是有效的管辖条款,故当双方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应由上海某区法院管理,石屏法院并无管辖权。


问:法官,什么是协议管辖?

答: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协议管辖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有助于实现当事人双方诉讼机会的均等。


问:协议管辖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

答:(一)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包括纯身份关系的纠纷,例如离婚纠纷。当然,如果是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适用协议管辖。


(二)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法院,以口头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条款无效。书面合同可以是就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达成的单独书面协议,也可以是书面合同中的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条款。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仅限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当事人协议选择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外的与争议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原告经常居住地、被告经常居住地、侵权行为地等地法院的,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但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了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的,因其超出法律授权的范围,仍然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例如,在没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纠纷中,当事人选择境外法院管辖,该条款就会因选择法院与争议无实际联系而被认定无效。


(四)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问:适用协议管辖有什么限制吗?

答:(一)根据当事人的管辖协议,无法确定具体管辖法院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但如果管辖协议约定了多个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任意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二)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可以主张管辖协议无效。


(三)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如果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责任编辑:马叙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