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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中院组织召开全州法院建工类案件审判实务培训会
作者:薛少倩 周高成  发布时间:2023-04-09 22:49:21 打印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提质增效创一流”活动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全州法院建工类案件的审判质效,4月4日,红河中院组织召开全州法院建工类案件审判实务培训会。全州法院分管院领导,及负责建工类案件审判的员额法官共计70余人参加此次培训。



此次培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高度重视,派出副庭长刘希莅会,就建工类案件审判实务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讲解,并对现场提出的问题进行逐一解答;与会人员并就近三年来全州建工类案件发改原因进行了剖析和研讨。



红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仲黎在培训总结讲话中,就全州法院建工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四方面指导意见。



是要强化事实认定


要注重深挖案件事实,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全案证据适时展开穿透性审查,对各方当事人的真实的关系进行判断。要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的案件当事人进行认真释明,引导当事人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避免二审因需要鉴定将案件发回重审。要引导当事人及时、充分进行有效举证,避免二审出现新证据而导致案件改判。


是要提审专业化审判水平


要推动建工案件由固定合议庭或人员审理,注重培养审理此类案件的专家型法官,加强绩效考核激励作用,适当提升建工类案件的绩效分值。要加强学习研究,正确理解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注重平衡市场秩序、工程质量与安全、农民工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不断提升法律适用的准确性。要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作用及类案检索功能,实现司法尺度和标准的统一。


是要注重办案细节


要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有针对性地回应当事人的争议,重点围绕裁判结果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深入分析论证,杜绝简单援引举证责任的法条。


是要增强程序意识


要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对应受理的案件依法予以受理。要严格遵守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程序要求,避免案件因未保障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性权利而被发回重审。要对因程序违法导致发回重审的案件,深入分析原因,总结经验,避免出现类似问题。

 
责任编辑:马叙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