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传真
购买机票受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作者:赵永明 李昊翰  发布时间:2023-03-24 18:01:43 打印 字号: | |

“法官,我愿意还款,请把我从“黑名单”里撤出来,我现在需要出远门,但是买不了机票……”一位被执行人在购买机票时,被提示因被法院采取限制措施而无法完成购票,于是主动联系石屏法院执行局法官,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并希望法院及时将其从失信名单里移除。



案情简介


周某因合同纠纷,将申某告上法庭。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由申某返还周某保证金10万元。由于申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周某遂向石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申某,向其释明法律规定,要求履行还款义务,但申某仅是口头答应,并未实际履行。因此,石屏法院执行局按照法定程序将申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此后,申某在一次外出办事时,发现订购机票受到限制,随即电话联系石屏法院执行局法官,表达归还周某的保证金10万元的意愿,希望法官能将其从失信名单中撤销。在收到申某归还的10万元后,执行局法官当即联系申请执行人周某到院进行确认,随后依法解除了对申某的信用惩戒措施。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法官提醒


“诚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诚信是每个公民都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但总有一部分人不但不诚信,还心存侥幸,以为能逃过法律“制裁”,最终却落入“一人失信、处处受限”的尴尬境地。


在此,法官提醒您:请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切莫心存侥幸,最终让自己颜面尽失、寸步难行。

 
责任编辑:马叙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