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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屏法院:柔性执行化解“探视权”之殇
作者:张美英 李昊翰  发布时间:2023-03-18 20:40:37 打印 字号: | |

父爱和母爱

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缺一不可

因离异而拒绝对方探视孩子

无疑会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

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该怎么执行?



近日,石屏法院执行干警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以调解为主、对孩子身心健康及成长有益的原则,妥善执结一起探视权纠纷案件,在实现申请执行人探视权的同时,充分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案情回顾



白先生与刘女士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确定,三岁的孩子由刘女士抚养,抚养费由刘女士自己负担;王先生享有每月探视两次孩子的权利,刘女士予以协助。但此后,刘女士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致使白先生自二人离婚以来未能探视孩子。


刘女士认为,白先生的探视行为会对孩子造成负面影响;白先生则认为,刘女士剥夺了其探望孩子的权利,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




孩子不是冷冰冰的执行物品,简单粗暴的执行,很可能让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继续恶化,进而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考虑到探视权执行的特殊性,执行干警决定用更温和的方式来处理案件,尽可能地化解双方矛盾。


执行法官经多次与双方进行深入沟通,充分了解双方意愿和顾虑,同时还从“法理”和“情理”出发,及时开展法律释明。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后,法院决定将探视地点选定在孩子幼儿园附近,为当事人和孩子提供安全舒畅的探视环境。


3月3日,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白先生终于和他儿子见上了久违的一面。至此,一起特殊的探视权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第六十七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法官提醒



探视权是一种非直接抚养方根据身份关系派生而来的权利,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子女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因探视权具有身份关系的牵连性、情感关系的矛盾性、亲权关系的修复性等特点,使得探视案件的执行尤为特殊。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离婚后的父母应摒弃彼此的“恩恩怨怨”,真正从孩子的角度出发,不要让孩子成为家庭冲突的牺牲品。孩子的成长,需要父母共同呵护。

 

责任编辑:马叙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