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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辩护和代理须知
  发布时间:2023-02-20 17:31:28 打印 字号: | |

1、委托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2、指定辩护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或者作案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


3、辩护人的权利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4、辩护人的责任及义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什么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责任编辑:马叙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