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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
  发布时间:2023-02-06 18:04:33 打印 字号: | |

附件1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23年预算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二、预算部门基本情况

三、预算部门收入情况

四、预算部门支出情况

五、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九、其他公开信息


第二部分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财务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预算表

三、部门支出预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按功能科目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七、部门基本支出预算表

八、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表

九、部门项目绩效目标表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十三、省对下转移支付预算表

十四、省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十五、新增资产配置表

十六、上级补助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七、部门项目中期规划预算表

 


附件2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3.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案件指定管辖权。

4.依法审判由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5.受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6.依法办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及刑事判决和裁定中有关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办理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它法律文书的执行事项。

7.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8.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9.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10.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11.完成应由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共设置22个内设机构,包括:政治部(含机关党委)、督查室、办公室、新闻中心、审判委员会事务办公室、研究室、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少年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立案一庭、执行局、行政审判庭、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法医技术室、司法警察支队、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环境资源审判庭。

所属单位1个,分别是:

1.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机关)

(三)重点工作概述

1.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不动摇。抓好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今年政法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的学习贯彻,深入践行“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院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以“六大中心建设”为牵引,切实把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激励全州法院干警尽责、担当、作为的具体行动,为服务保障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持续贡献司法力量。

2.助力高质量发展不停步。深刻领会把握中国式现代化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研究新思路新举措,重点抓好最高法院司法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三十条、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二十条指导意见、省高院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建设十六条措施的贯彻落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加强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更好促进共同富裕;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深入推进具有红河地域特点的一站式建设;加强涉农纠纷案件办理,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巩固提升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以提升执行保全率、网拍率推动提升实际执行到位率,保障胜诉权益实现。

3.维护高水平安全不放松。发挥平安红河建设主力军作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以维护国家安全为根本,严厉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等犯罪,确保边疆稳固;严惩跨境犯罪,维护边境安全;严厉打击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确保社会稳定;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养老诈骗和黄赌毒、食药环、盗抢骗等危害民生的犯罪,让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更有保障。

4.助推高效能治理不缺位。深刻领会把握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部署要求,积极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优势,将司法资源延伸至城乡社区治理的最基层。围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巩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深化司法公开等成果,保障人民有序参与司法。围绕推动绿色发展战略保障生态文明,利用好环境司法审判的区域优势,完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主动融入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5.锻造高素质队伍不松懈。深化自我革命,推动形成以上率下、统一协调的管党治警责任格局。抓实作风整治,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突出对“一把手”和“关键少数”的监督,在常和长、严和实上下功夫,持续深化“四风”纠治,以好的作风清源头、筑堤坝。从严反腐肃贪,切实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狠抓制度建设,强化不能腐的刚性制度约束。强化不想腐的思想教育,加大先进典型的选树宣传力度,抓好法院文化建设,浓厚廉政氛围熏陶,让广大干警把遵规守纪内化为思想和行动自觉外化为良好的作风形象,做到行稳致远,进而有为。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我单位编制2023年单位预算单位共1个。其中:财政全额供给单位1个、差额供给单位0个、定额补助单位0个、自收自支单位0个。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中行政单位1个、参公单位0个、事业单位0个。截止2022年12月统计,单位基本情况如下:

在职人员编制193人,其中:行政编制191人,工勤人员编制2人,事业编制0人。在职实有178人,其中:财政全额保障178人,财政差额补助0人,财政专户资金、单位资金保障0人。

离退休人员88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87人。

车辆编制17辆,实有车辆17辆。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一)部门财务收入情况

2023年单位财务总收入59,136,988.46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 58,630,541.46元,政府性基金0.0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0.00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00元,事业收入0.00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00元,上级补助收入0.00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元,其他收入0.00元,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506,447.00元。

与上年对比收入减少854,011.54 元,主要原因分析:一是由于退休老干部正常死亡,造成地方财政拨款整体基本支出减少;二是因为2022年收到地方拨款工作经费,2023年未拨付地方财政拨款工作经费,造成收入整体下降。

(二)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2023年单位财政拨款收入58,630,541.46元,其中:本年收入57,382,999.65元,上年结转收入1,247,541.81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57,382,999.65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0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拨款0.00元。

与上年对比收入增加15,541.46元,主要原因分析:一是政策薪资调整,薪资上升,整体基本支出增加;二是由于新录用公务员的人员变动,造成基本支出的增加。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2023年单位预算总支出59,136,988.46元。财政拨款安排支出58,630,541.46元,其中:基本支出51,944,456.96元,与上年对比增加8,585,656.96元,增幅19.80%,主要原因分析:一是政策薪资调整,薪资上升,整体基本支出增加;二是由于新录用公务员的人员变动,造成基本支出的增加;项目支出6,686,084.50元,与上年对比减少2,709,515.50 元,减幅28.84%,主要原因分析:一是由于2023年服装经费、三项经费统一由主管单位编制,整体导致项目支出减少;二是与上年相比,部分采购项目已达到付款条件,故结转资金减少。

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法院-行政运行37,225,070.75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等;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和邮电费等。

公共安全支出-法院-案件审判3,132,000.00元,主要用于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法院-其他法院支出6,283,000.00元,主要用于上级财政补助的法院办案业务费及专用设备的更新等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3,972,162.61元,主要用于机关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425,464.48元,主要用于机关的职业年金记实缴费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行政单位医疗2,186,555.31元,主要用于机关的公务员医疗保险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1,064,596.50元,主要用于机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94,150.00元,主要用于事业编制人员的医疗补助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3,000,000.00元,主要用于法院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支出。


五、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一)与中央配套事项

我单位无中央配套事项。

(二)按既定政策标准测算补助事项

我单位无按既定政策标准测算补助事项。

(三)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事项

我单位无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事项。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共涉及采购项目4个,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690,000.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00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2,690,000.00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00元。(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08》相关内容不在此处反映)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单位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合计947,300.00元,较上年减少210,000.00 元,下降18.15%,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为0.00万元,较上年无变化,共计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因公出国(境)0人次。

(二)公务接待费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单位2023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为150,000.00元,较上年减少260,000.00 元,下降63.41%,国内公务接待批次为790次,共计接待9040人次。

减少原因:厉行节约,压减“三公”经费支出。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单位2023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为797,300.00元,较上年增加50,000.00元,增幅6.69%。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00元,较上年减少250,000.00元,下降10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97,300.00元,较上年增加300,000.00 元,增幅60.33%。共计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7辆。

增加原因:车辆老化严重,部分车辆经过大型维修,根据政策调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不超全州控制数。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我单位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范要求开展,充分结合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单位工作重点和工作实际设置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建立以财政一体化信息采集申报为主、绩效评价和跟踪管理为辅,第三方机构、专家和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的系列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做好整体支出绩效财务分析,注重项目资金整体支出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有效性相统一,努力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提高财务核算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产出良好的社会经济效果。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具体情况如下:

审判业务综合保障经费:项目主要用于保障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通过项目实施,为一线办案法官提高工作效率提供支撑,间接促进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审判监督、申诉涉诉信访等各类案件的办案业务水平,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确保公正司法、能动司法、便捷司法,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提高司法审判效果的社会满意度。

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依法履行审判职能,依法受理案件率达到100%,坚决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强化打击震慑;妥善审理好各类民商事案件,依法保障公民、法人的民事合法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强化审判质量管理,提高审判质量,法官人均结案数达到95件以上;维护司法公正,严格审限制度,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到90%,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各审判业务单位全年要选择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涉及民生的案件开示范庭,既回应社会关切,又促进审判质量提高;着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打造专业化团队,实现精细化管理、智能化审判、规范化执行,案件质效显著提高,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为实现红河州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了公正法治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


九、其他公开信息

(一)专业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3.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预算数是指各单位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4.预算绩效管理

预算绩效管理是以“预算”为对象开展的绩效管理,也就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单位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预算绩效管理的表现形式是四个环节紧密相连,即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运用的有机统一,一环扣一环,形成封闭运行的预算管理闭环。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单位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6,865,443.20元,与上年对比增加了344,743.20元,增幅5.29%,主要原因分析:一是政策薪资调整,薪资上升,整体基本支出增加;二是由于新录用公务员的人员变动,造成基本支出的增加。

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维护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日常运行支出。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单位资产总额84,488,745.99元,其中,流动资产4,472,336.92元,固定资产79,759,008.26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0.00元,无形资产257,400.81元,其他资产0.00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68,686,615.36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6,350,280.97 元。处置房屋建筑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00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元;资产使用收入0.00元,其中出租资产0.00平方米,资产出租收入0.00元。鉴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精准数据,需在完成2022年决算编制后才能汇总,此处公开为2022年12月(2023年1月上报)资产月报数据。


附件: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预算公开报表

 
来源:行装处
责任编辑:马叙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