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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
  发布时间:2023-02-06 17:47:06 打印 字号: | |

附件1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年预算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年单位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五、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七、单位“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九、其他公开信息

第二部分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年单位预算表

一、单位财务收支预算总表

二、单位收入预算表

三、单位支出预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按功能科目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七、单位基本支出预算表

八、单位项目支出预算表

九、单位项目绩效目标表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十一、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十三、省对下转移支付预算表

十四、省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十五、新增资产配置表

十六、上级补助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七、单位项目中期规划预算表

 

 

附件2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年单位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屏边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审查和受理不服本院的判决、裁定等各类告诉、申诉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

3.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4.依法审判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依法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5.对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提出意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释;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7.对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和有关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主管单位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开展对本院法官和其他人员的监察工作。

8.管理本院的财务装备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民法庭的工作。

9.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法律。

10.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共设置5个内设机构,包括: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综合审判庭、执行局、政治部、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人民法庭设置数2个,包括:和平人民法庭、白河人民法庭。

所属单位1个,分别是:

1.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三)重点工作概述

 2023年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屏边县人民法院的总体工作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守初心使命,坚持稳中求进,以党建铸魂强基,以管理提质增效,以保障加力赋能,深耕主责主业,切实做到大局有所需,群众有所呼,司法有所应,法院有所为。

1.坚持党的领导,展现服务大局新作为。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紧紧围绕省委“3815”发展目标和州委“337”、县委“1234”工作思路以及十四届县委四次全会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持续助力乡村振兴,做好司法服务和保障营商环境工作,力争实现“办理破产”、“执行合同”、“保护中小投资者”等指标有新突破。聚焦“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防范化解社会矛盾风险。

2.坚持政治引领,开创政治建警新局面。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学笃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政治理论学习常态化、全覆盖,引导干警学思践悟笃行党的创新理论,铸牢思想根基,坚守忠诚底色,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3.坚持人民至上,担当公正司法新使命。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电信网络诈骗、集资诈骗、养老诈骗等各类刑事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依法审理、妥善调处各类民商事案件。坚持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需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深化拓展诉源治理;强化人民法庭建设,对标对表做好“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提升基层司法服务水平。

4.坚持改革创新,激发高质量发展新动力。不断完善司法权力制约监督、绩效奖惩机制,激发改革内生动力。深化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分调裁审”举措,健全专业化审理和类案指导机制,规范审判委员会和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实现审判工作提质增效。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强化智能化审判系统、数字审委会等平台的深度应用,促进法院工作智慧化水平不断提升。

5.坚持从严治院,树牢忠诚干净担当新形象。深刻把握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着力规范司法行为。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铁规禁令,完善干警轮岗交流机制;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健全审务督察工作机制,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努力打造新时代法院铁军。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我单位编制2023年单位预算单位共1个。其中:财政全额供给单位1个、差额供给单位0个、定额补助单位0个、自收自支单位0个。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中行政单位1个、参公单位0个、事业单位0个。截止2022年12月统计,单位基本情况如下:

在职人员编制36人,其中:行政编制36人,工勤人员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在职实有32人,其中:财政全额保障32人,财政差额补助0人,财政专户资金、单位资金保障0人。

离退休人员9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9人。

车辆编制6辆,实有车辆6辆。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一)部门财务收入情况

2023年单位财务总收入11,135,914.09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10,719,764.09元,政府性基金0.0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0.00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00元,事业收入0.00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00元,上级补助收入0.00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元,其他收入0.00元,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416,150.00元。

与上年对比收入减少135,585.91元,减幅1.20%,主要原因分析:2023年新增了非同级财政拨款416,150.00元,减少了其他收入1,303,900.00元。

(二)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2023年单位财政拨款收入10,719,764.09元,其中:本年收入10,643,672.49元,上年结转收入76,091.60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0,643,672.49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0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拨款0.00元。

与上年对比收入增加752,164.09元,增幅7.55%,主要原因政策薪资调整,薪资上升,整体基本支出增加。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2023年单位预算总支出11,135,914.09元。财政拨款安排支出10,719,764.09元,其中:基本支出9,076,464.09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489,164.09元,增幅19.63%,主要原因分析一是政策薪资调整,薪资上升,整体基本支出增加;二是2023年地方财政拨款收入较上年有所增加,退休人员增多,经费增加,故总收入有所增加;项目支出1,643,300.00元,与上年对比减少687,900.00元,减幅29.51%,主要原因分析2023年服装经费、三项经费统一由主管单位编制,整体导致项目支出减少。

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法院-行政运行6,515,899.92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等;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和邮电费等。

公共安全支出-法院-案件审判528,000.00元,主要用于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法院-其他法院支出1,643,300.00元,主要用于上级财政补助的法院办案业务费及专用设备的更新等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700,546.08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75,207.50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的职业年金记实缴费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行政单位医疗374,677.45元,主要用于主要用于在职人员的公务员医疗保险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260,363.14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14,350.00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的公务员医疗保险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607,420.00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支出。


五、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一)与中央配套事项

我单位无中央配套事项。

(二)按既定政策标准测算补助事项

我单位无按既定政策标准测算补助事项。

(三)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事项

我单位无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事项。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共涉及采购项目9个,政府采购预算总额763,060.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32,600.00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530,460.00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00元。(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08》相关内容不在此处反映)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单位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合计442,200.00元,较上年增加53,500.00元,增幅13.76%,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单位2023年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为0.00元,较上年无变化,共计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因公出国(境)0人次。

(二)公务接待费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单位2023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为20,000.00元,较上年减少66,500.00元,下降76.88%,国内公务接待批次为42次,共计接待240人次。

减少原因:厉行节约,压减“三公”经费支出。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单位2023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为422,200.00元,较上年增加120,000.00元,增幅39.71%。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120,000.00元,较上年增加120,000.00元,增幅1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02,200.00元,较上年无变化。2023年拟报废公务用车1辆,拟新增公务用车1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6辆。

增加原因:2022年购置公务用车0辆,2023年拟购置公务用车1辆,较上年增加1辆。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预算的绩效目标:

1.依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保障公民、法人的民事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的合法权益,全年案件数预计2100件。

2.维护司法公正,严格审限制度,全年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裁判文书正确率不低于95%,且无超审限案件(含已结和未结)。

3.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维护司法权威,完成全州执行工作。

4.对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做到100%公开审判。

5.注重人权保障,刑事案件被告人100%获得辩护权。

6.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各审判业务单位全年要选择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涉及民生的案件进行以案释法,既回应社会关切,又促进审判质量提高。

7.做好申诉信访接待工作,注重判后答疑,对诉讼当事人的来访做到100%接待。

8.为体现司法民主,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和执行案件率不低于85%。

9.加强法官干警队伍廉政教育、素质培训,不断提升法官干警把握社情民意,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严格按照政治部培训计划组织全院干警进行素质教育培训、廉政教育培训。


九、其他公开信息

(一)专业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3.“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预算数是指各单位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4.预算绩效管理

预算绩效管理是以“预算”为对象开展的绩效管理,也就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单位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预算绩效管理的表现形式是四个环节紧密相连,即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运用的有机统一,一环扣一环,形成封闭运行的预算管理闭环。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单位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1,118,820.87元,与上年对比增加27,120.87元,增幅2.48%,主要原因分析政策薪资调整,机关运行经费较上年有所增加。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单位资产总额38,884,727.14元,其中,流动资产731,264.68元,固定资产30,971,531.64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0.00元,无形资产0.00元,其他资产7,181,930.82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7,334,372.86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383,268.36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00元;报废报损资产47项,账面原值427,590.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1,300.00元;资产使用收入0.00元,其中出租资产0.00平方米,资产出租收入0.00元。鉴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精准数据,需在完成2022年决算编制后才能汇总,此处公开为2022年12月(2023年1月上报)资产月报数据。



附件: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年度预算公开报表

 

来源: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马叙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