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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人民法院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
  发布时间:2023-02-06 17:40:58 打印 字号: | |

附件1

 

红河州弥勒市人民法院2023年预算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 红河州弥勒市人民法院2023年单位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五、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七、单位“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九、其他公开信息

第二部分 红河州弥勒市人民法院2023年单位预算表

一、单位财务收支预算总表

二、单位收入预算表

三、单位支出预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按功能科目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七、单位基本支出预算表

八、单位项目支出预算表

九、单位项目绩效目标表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十一、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十三、省对下转移支付预算表

十四、省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十五、新增资产配置表

十六、上级补助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七、单位项目中期规划预算表

 

 

附件2

 

红河州弥勒市人民法院2023年单位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红河州弥勒市人民法院在中共弥勒市委的坚强领导和上级法院精心指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大力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及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公正司法、为民司法,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统筹推进脱贫攻坚、疫情防控、强边固防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省委实施细则,自觉接受人大工作评议、专题询问及工作调研,严格执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民主集中制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不断提高政治“三力”。结合党建工作要点、“两个确立”主题教育、“担当实干争先跨越”大讨论活动、党建品牌创建、党务干部与业务干部双向互动交流等工作,制定10余个方案文件,不断强化党建引领。突出“一庭室一品牌、一支部一特色”,构建“党建引领+N”模式,激活红色引擎动力,赋能主责主业。打造的“党旗领航、法耀天平”党建品牌被市委组织部、市委市直机关工委评为“弥勒市五佳机关党建示范品牌”,法院机关被命名为第二批“弥勒模范机关”。

(二)机构设置情况

我单位共设置8个内设机构,包括:1.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2.刑事审判庭;3.民事审判庭;4.行政审判庭;5.执行局;6.政治部;7.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8.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所属单位1个,分别是:

红河州弥勒市人民法院

(三)重点工作概述

1.坚持党建领航不偏向。旗帜鲜明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继续深化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教育引导全院干警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强化党建与审执主业深度融合,进一步擦亮“党旗领航、法耀天平”党建品牌,增强支部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2.坚持服务大局不缺位。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推动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严厉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突出违法犯罪。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依法审理各类金融案件,加强破产审判工作。促进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坚决守住脱贫攻坚胜利果实。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依法严惩各类污染环境犯罪,服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

3.坚持主责主业不放松。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房屋买卖、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等民商纠纷,强化民生司法保障。全力破解执行难题,畅通“立审执”协同联动,切实维护胜诉权益,有效彰显信用惩戒威慑力,坚决维护司法权威。通过审判执行工作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生活日常。

4.坚持便民利民不止步。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完善司法救助机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安全感。提升诉讼服务中心,打造执行服务中心,做到诉讼事项好办、执行事项快办。以智慧法院建设为司法便民赋能,实现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网上办、就近办。积极促进社会治理,大力提升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综合效能,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巩固提升人民法庭建设成果;完善巡回审判机制,建强用好人民群众“家门口的法院”。

5.坚持司法改革不停歇。坚持以改革的思维和方式破难题、解新题、补短板、强弱项。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构建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落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对司法活动制约监督,规范司法权力运行,促进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快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在诉讼活动中的运用,推进智慧法院和互联网司法创新发展,完善特色互联网司法模式,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

6.坚持锤炼队伍不松劲。明确选人用人导向,坚持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加强干警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抓好高素质专业化审判人才培养,加大年轻干部培养使用和干部队伍梯队科学配置。用好典型引路法,强化典型人物、典型经验推广和引领,进一步激发干事创业强大动力。巩固深化法院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从严管理。强化法院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打造新时代法院铁军。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我单位编制2023年单位预算单位共1个。其中:财政全额供给单位1个、差额供给单位0个、定额补助单位0个、自收自支单位0个。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中行政单位1个、参公单位0个、事业单位0个。截止2022年12月统计,单位基本情况如下:

在职人员编制86人,其中:行政编制84人,工勤人员编制2人,事业编制0人。在职实有80人,其中:财政全额保障80人,财政差额补助0人,财政专户资金、单位资金保障0人。

离退休人员27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26人。

车辆编制15辆,实有车辆15辆。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一)部门财务收入情况

2023年单位财务总收入26,045,609.62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24,666,380.62元,政府性基金0.0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0.00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00元,事业收入0.00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00元,上级补助收入0.00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元,其他收入0.00元,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1,379,229.00元。

与上年对比增加3,226,809.62元,增幅14.14%,主要原因分析根据人员变动及案件量增长情况,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公车运行维护费、信息化项目设备购置费用均有所增加。

(二)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2023年单位财政拨款收入24,666,380.62元,其中:本年收入24,553,590.39元,上年结转收入112,790.23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24,553,590.39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0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拨款0.00元。

与上年对比增加2,834,980.62元,增幅12.99%,主要原因分析一是执法办案业务经费及业务装备经费和诉讼业务经费及业务装备项目资金增加;二是案件数急剧增加,诉讼费、罚没款缴库执行到位。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2023年单位预算总支出26,045,609.62元。财政拨款安排支出24,666,380.62元,其中:基本支出22,079,766.85元,与上年对比增加5,115,966.85元,增幅30.16%,主要原因分析政策薪资调整,薪资上升,整体基本支出增加;项目支出2,586,613.77元,与上年对比减少2,219,786.23元,减幅46.18%,主要原因分析2023年服装经费、三项经费统一由主管单位编制,整体导致项目支出减少。

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法院-行政运行15,202,777.15元,主要用于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等;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和邮电费等。

公共安全支出-法院-案件审判4,785,593.77元,主要用于上级财政补助的法院办案业务费及专用设备的更新等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法院-其他法院支出15,020.00元,主要用于上级财政补助的法院办案业务费及专用设备的更新等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672,767.04元,主要用于主要用于用于机关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236,159.84元,主要用于2023年退休人员职业年金缴费。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行政单位医疗908,471.64元,主要用于机关的公务员医疗保险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475,359.82元,主要用于机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61,450.00元,主要用于主要用于机关的公务员大病医疗保险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1,308,781.36元,主要用于法院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支出。


五、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一)与中央配套事项

我单位无中央配套事项。

(二)按既定政策标准测算补助事项

我单位无按既定政策标准测算补助事项。

(三)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事项

我单位无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事项。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共涉及采购项目2个,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660,000.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00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660,000.00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00元。(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08》相关内容不在此处反映)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红河州弥勒市人民法院单位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合计652,515.49元,较上年减少371,384.51,下降36.27%,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红河州弥勒市人民法院单位2023年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为0.00元,较上年无变化,共计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因公出国(境)0人次。

(二)公务接待费

红河州弥勒市人民法院单位2023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为186,000.00元,较上年减少700.00元,下降0.37%,国内公务接待批次为160次,共计接待950人次。

减少原因:厉行节约,压减“三公”经费支出。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红河州弥勒市人民法院单位2023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为466,515.49元,较上年减少370,684.51,下降44.28%。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00元,较上年无变化;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66,515.49元,较上年减少370,684.51,下降44.28%。共计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5辆。

减少原因:2023年度,弥勒法院严格执行上级相关厉行节约规定,严控公务用车使用频次,加强车辆的保养和维护,油料费及修理费较上年有所下降,此外2022年我单位报废了1辆年份久,维修成本高的车辆,因此2023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我单位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范要求开展,充分结合建水县人民法院单位工作重点和工作实际设置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建立以财政一体化信息采集申报为主、绩效评价和跟踪管理为辅,第三方机构、专家和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的系列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做好整体支出绩效财务分析,注重项目资金整体支出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有效性相统一,努力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提高财务核算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产出良好的社会经济效果。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具体情况如下:

审判业务综合保障经费:项目主要用于保障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通过项目实施,为一线办案法官提高工作效率提供支撑,间接促进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审判监督、申诉涉诉信访等各类案件的办案业务水平,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确保公正司法、能动司法、便捷司法,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提高司法审判效果的社会满意度。

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依法履行审判职能,依法受理案件率达到100%,坚决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强化打击震慑;妥善审理好各类民商事案件,依法保障公民、法人的民事合法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强化审判质量管理,提高审判质量,法官人均结案数达到95件以上;维护司法公正,严格审限制度,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到90%,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各审判业务部门全年要选择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涉及民生的案件开示范庭,既回应社会关切,又促进审判质量提高;着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打造专业化团队,实现精细化管理、智能化审判、规范化执行,案件质效显著提高,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为实现红河州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了公正法治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

非同级财政保障(特定目标类)经费:执法办案质效明显提升。全院各类案件的综合结案率、执结率、调解撤诉率、服判息诉率等指标明显高于全省法院平均水平;通过努力,审判执行综合质效跨入全省先进中院行列。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落实,司法为民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服判息诉率不断提升,涉诉信访案件明显减少,“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取得新的进展,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通过项目实施,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增强,审判质效全面提升,努力实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举措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司法公信力大力提升;法院队伍建设加强,综合素质提高。

非同级财政保障(运转类)经费: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五)强化部门和单位收入统筹管理。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将取得的各类收入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管理的要求,结合云南司法体制综合配合改革省以下法检系统离退休人员未上划省级统管以及法检两院服务地方中心工作所需经费的实际情况,将非同级财政保障的运转类项目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予以编制。项目经费用于保障服务地方中心工作如乡村振兴、文明城市创建、卫生城市创建、地方综治维稳、问题楼盘化解、营商环境创建、司法普法宣传、涉诉信访等等工作的人力和物资支出。确保服务地方中心工作各项任务圆满完成,各责任部门有序运转。

其他人员支出:根据关于印发《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高法〔2018〕47号),规范人民法院编外人员管理工作,完善编外人员公开招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职业保障等制度,提高编外人员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编外人员,有效服务保障司法办案。根据编外人员人数、等级、经费保障总额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单位编外人员薪酬标准,强化预算管理,严守财经纪律,管好用好编外人员经费,并确保全面、足额、按时保障编外人员权益。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提高司法审判效果的社会满意度。


九、其他公开信息

(一)专业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3.“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预算数是指各单位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4.预算绩效管理

预算绩效管理是以“预算”为对象开展的绩效管理,也就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单位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预算绩效管理的表现形式是四个环节紧密相连,即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运用的有机统一,一环扣一环,形成封闭运行的预算管理闭环。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红河州弥勒市人民法院单位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2,613,654.17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45,854.17元,增幅5.91%,主要原因分析省级财政加大对基层法院的资金保障力度。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红河州弥勒市人民法院单位资产总额35,191,040.4元,其中,流动资产3,004,769.84元,固定资产20,235,830.00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11,245,951.39元,无形资产704,489.17元,其他资产0.00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16,923,559.6元,其中固定资产减18,284,370.00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处置车辆1辆,账面原值117,013.00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元;资产使用收入0.00元,其中出租资产0.00平方米,资产出租收入0.00元。鉴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精准数据,需在完成2022年决算编制后才能汇总,此处公开为2022年12月(2023年1月上报)资产月报数据。


附件:红河州弥勒市人民法院2023年度预算公开报表

 
来源:弥勒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马叙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