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法院2023年预算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 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法院2023年单位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五、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七、单位“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九、其他公开信息
第二部分 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法院2023年单位预算表
一、单位财务收支预算总表
二、单位收入预算表
三、单位支出预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按功能科目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七、单位基本支出预算表
八、单位项目支出预算表
九、单位项目绩效目标表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十一、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十三、省对下转移支付预算表
十四、省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十五、新增资产配置表
十六、上级补助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七、单位项目中期规划预算表
附件2
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法院2023年单位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绿春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绿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绿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绿春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受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再审案件,对其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
3.审理上级法院指定审理和指令再审的案件。
4.依法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5.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释;针对案件审理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7.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8.管理本院的财务装备工作和基础设施建设。
9.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法律。
10.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绿春县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设置数量5个,包括: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综合审判庭、执行局、政治部、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派出机构2个:大黑山法庭、平河法庭。
所属单位1个,分别是:
1.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法院
(三)重点工作概述
1.持续强化理论武装,在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上有新突破。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准确把握盛会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是新时代伟大变革的关键所在,是新时代新征程上取得更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证。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用党的二十大精神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把学习成效转化为推动法院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聚焦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切实把党中央和省州县委,以及上级法院的决策部署在绿春法院落地落实落细。
2.大力加强审判工作,力争在质量和效率上有新突破。始终坚持从全局的高度来观察、分析、解决问题,把办理具体案件与服务大局紧密联系起来,防止和避免因机械办案而导致矛盾激化。通过开展“创先争优”、“六比六重六争当”等活动,优化审判作风,以服务全州法院“党建强引领,全省走前列”的工作目标,聚焦“紧”,盯住审判执行质效核心指标,从效率、质量、效果三个方面持续发力,激发干事创业的激情和动力,服判息诉率和发改率控制在合理区间内。聚焦“严”,以严格的工作标准、严实的工作作风,对照数据指标进行目标管理、任务管理和责任管理,将结案目标细化和分解,坚持“一月一考核一通报一评比”,结案率始终紧跟全州法院步伐。聚焦“实”,紧盯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营造起“比奉献、比担当、比实绩”的浓厚氛围,力争甩掉综合质效指标排名长期处于末位的帽子。
3.立足本职强化使命担当,推进法院发展有新突破。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理念,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民生案件,继续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有力强化民生司法保障,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新时代司法温度。把握严格公正司法是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切实加强智慧法院建设,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积极落实各项“为群众办实事”工作举措。大力加强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健全完善“法官工作室”机制,打通司法便民服务“最后一公里”,促进矛盾源头化解,有力提升群众的司法满意度和获得感。依法公正高效妥善审理各类案件,注重案件审理质量,用好一个个“小案件”讲好“大道理”。继续加强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建设,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全面、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4.继续强化队伍建设,力争在队伍管理上有新突破。始终坚持“政治建院”工作原则,深入开展“两个确立”专题教育,规范“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制度,采取多种学习方式,引导干警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把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到法院各项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健全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人员分类管理,强化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制约,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选树培育先进典型,开展优秀法律文书、优秀庭审、优秀案例评选等争先创优活动,牢固树立“忠诚、实干、实绩”的鲜明用人导向,激发干事创业热情。强化纪律作风建设,认真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等铁规禁令,拧紧安全阀,加固保险杠;坚持“重教、严管、厚爱”的管理方针,继续抓好干警廉政建设,充分发挥监督制约作用;不断提升干警的政治素养、党性修养和纪律规矩意识,以过硬队伍创造过硬成绩,力争在队伍管理上有新作为。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我单位编制2023年部门预算单位共1个。其中:财政全额供给单位1个、差额供给单位0个、定额补助单位0个、自收自支单位0个。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中行政单位1个、参公单位0个、事业单位0个。截止2022年12月统计,单位基本情况如下:
在职人员编制33人,其中:行政编制32人,工勤人员编制1人,事业编制0人。在职实有33人,其中: 财政全额保障33人,财政差额补助0人,财政专户资金、单位资金保障0人。
离退休人员9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9人。
车辆编制7辆,实有车辆7辆。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一)部门财务收入情况
2023年单位财务总收入10,541,283.87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10,529,383.87元,政府性基金0.0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0.00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00元,事业收入0.00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00元,上级补助收入0.00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元,其他收入0.00元,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11,900.00元。
与上年对比单位财务总收入减少2,052,016.13元,同比下降16.29%,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减少2,052,416.13元,同比下降16.31%,主要原因为我院人员减少,办公办案等项目经费开支减少;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增加400.00元,同比增长3.48%,主要原因为非同级项目经费核定测算数增加。
(二)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2023年单位财政拨款收入10,529,383.87元,其中:本年收入10,165,515.83元,上年结转收入363,868.04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0,165,515.83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0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拨款0.00元。
与上年对比单位财政拨款收入减少2,052,416.13元,同比下降16.31%,其中:本年收入减少1,985,684.17元,同比下降16.34%,主要原因为我院人员减少,相应办公办案及装备经费开支减少,上年结转收入减少66,731.96元,同比下降15.5%,主要原因为我院2022年项目开展更加顺利,需结转使用经费减少。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2023年单位预算总支出10,541,283.87元,财政拨款安排支出10,529,383.87元,其中:基本支出8,870,618.87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688,818.87元,同比增长23.52%,主要原因为人员经费测算标准增加以及聘用制书记员经费2023年由项目支出转为基本支出进行核算导致基本支出相应增加;项目支出1,658,765.00元,与上年对比减少3,310,635.00元,同比下降66.62%,主要原因为2023年聘用制书记员经费由项目支出转为基本支出进行核算导致项目支出相应减少以及我院办公办案及装备经费开支经费减少。
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法院-行政运行6,330,597.66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等;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和邮电费等。
公共安全支出-法院-案件审判667,077.00元,主要用于我院聘用制书记员经费项目开支。
公共安全支出-法院-其他法院支出1,615,688.00元,主要用于我院办公办公及装备经费项目的开支。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689,846.88元,主要用于机关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125,154.40元,主要用于职工职业年金缴费开支。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行政单位医疗388,843.03元,主要用于公务员医疗保险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197,126.90元,主要用于机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15,050.00元,主要用于大病医疗补助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500,000.00元,主要用于法院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支出。
五、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一)与中央配套事项
无。
(二)按既定政策标准测算补助事项
无。
(三)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事项
无。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共涉及采购项目2个,政府采购预算总额750,004.5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400,004.50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350,000.00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00元。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法院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合计295,000.00元,较上年减少156,500.00元,下降34.66%,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法院2023年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为0.00元,较上年无变化,共计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因公出国(境)0人次。
(二)公务接待费
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法院2023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为15,000.00元,较上年减少154,300.00元,下降91.14%,国内公务接待批次为32次,共计接待228人次。
减少原因: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厉行节约,大力压减公务接待费。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法院2023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为280,000.00元,较上年减少2,200.00元,下降0.78%。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00元,较上年不变;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80,000.00元,较上年减少2,200.00元,下降0.78%。共计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7辆。
减少原因: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厉行节约。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一)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预算项目绩效目标:
项目主要用于保障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通过项目实施,为一线办案法官提高工作效率提供支撑,间接促进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审判监督、申诉涉诉信访等各类案件的办案业务水平,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确保公正司法、能动司法、便捷司法,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提高司法审判效果的社会满意度。
我院2023年项目主要产出目标为: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坚决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强化打击震慑;妥善审理好各类民商事案件,依法保障公民、法人的民事合法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强化审判质量管理,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严格审限制度,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各审判业务部门全年要选择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涉及民生的案件开示范庭,既回应社会关切,又促进审判质量提高;着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打造专业化团队,实现精细化管理、智能化审判、规范化执行,案件质效显著提高,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为实现绿春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了公正法治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
(二)审判业务综合保障经费预算项目绩效目标:
项目主要用于保障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通过项目实施,为一线办案法官提高工作效率提供支撑,间接促进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审判监督、申诉涉诉信访等各类案件的办案业务水平,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确保公正司法、能动司法、便捷司法,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提高司法审判效果的社会满意度。
我院2023年项目主要产出目标为: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坚决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强化打击震慑;妥善审理好各类民商事案件,依法保障公民、法人的民事合法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强化审判质量管理,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严格审限制度,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各审判业务部门全年要选择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涉及民生的案件开示范庭,既回应社会关切,又促进审判质量提高;着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打造专业化团队,实现精细化管理、智能化审判、规范化执行,案件质效显著提高,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为实现绿春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了公正法治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
九、其他公开信息
(一)专业名词解释
1.经济科目,是指政府支出按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所作的一种分类科目,具体设类、款两级。
2.功能科目,是指政府支出按其主要职能活动所作的一种分类科目,主要反映政府活动的不同功能和政策目标,具体设类、款、项三级。
3.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4.三公经费:指政府部门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5.预算绩效管理:是以“预算”为对象开展的绩效管理,也就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预算绩效管理的表现形式是四个环节紧密相连,即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运用的有机统一,一环扣一环,形成封闭运行的预算管理闭环。
6.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7.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法院单位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1,143,142.16元,与上年对比增加48,442.16元,同比增长4.43%,主要原因为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公用经费测算标准提高。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红河州绿春县人民法院单位资产总额32,546,985.27元,其中,流动资产5,503,791.75元,固定资产27,043,192.52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0.00元,无形资产1.00元,其他资产0.00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4,972,414.73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5,484,607.48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处置车辆1辆,账面原值180,000.00元;报废报损资产104项,账面原值622,421.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元;资产使用收入0.00元,其中出租资产613平方米,资产出租收入287,000.00元。鉴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精准数据,需在完成2022年决算编制后才能汇总,此处公开为2022年12月(2023年1月上报)资产月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