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红河州建水县人民法院2023年预算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 红河州建水县人民法院2023年单位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五、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七、单位“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九、其他公开信息
第二部分 红河州建水县人民法院2023年单位预算表
一、单位财务收支预算总表
二、单位收入预算表
三、单位支出预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按功能科目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七、单位基本支出预算表
八、单位项目支出预算表
九、单位项目绩效目标表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十一、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十三、省对下转移支付预算表
十四、省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十五、新增资产配置表
十六、上级补助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七、单位项目中期规划预算表
附件2
红河州建水县人民法院2023年单位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理基层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审理由建水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5.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对建水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建水县机构编制主管单位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7.管理建水县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9.承办其他应由建水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红河州建水县人民法院内设机构8个,包括:政治部、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执行局、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派出机构3个:临安人民法庭、面甸人民法庭、曲江人民法庭。
所属单位1个,分别是:
1.红河州建水县人民法院
(三)重点工作概述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之年。建水县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这条主线,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县委“多维融入、两城协同、三产融合、城乡共兴”的发展思路,为建设“千年古城·紫陶之都·乡愁建水”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1.着力完善审判工作机制,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明确主体办案责任和辅助办案责任。健全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机制,细化院庭长办案类型,发挥院庭长办案监督、示范效能。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真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断提高涉诉信访工作水平,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作用,提升司法民主。
2.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各类犯罪;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依法严惩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犯罪;严厉打击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网络套路贷等新型犯罪;贯彻实施民法典,依法妥善处理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案件。妥善处理涉及承包地宅基地“三权分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纠纷,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构建“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切实巩固拓展“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3.全面接受各方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认真做好请示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坚持重大事项、重要工作部署向人大报告制度,拓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渠道。依法接受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认真对待检察建议,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促进法院工作不断改进,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
4.不断完善为民措施,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巡回审判力度,推进人民法庭建设,促进纠纷及时有效解决,助力乡村振兴。加快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在审判工作领域的深度应用,实现法院信息化建设迭代跃升。常态化开展网上办案,让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更好地惠及人民群众。强化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的关怀和温暖。加强司法宣传工作,认真落实“八五”普法规划,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我单位编制2023年单位预算单位共1个。其中:财政全额供给单位1个、差额供给单位0个、定额补助单位0个、自收自支单位0个。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中行政单位1个、参公单位0个、事业单位0个。截止2022年12月统计,单位基本情况如下:
在职人员编制82人,其中:行政编制82人,工勤人员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在职实有75人,其中:财政全额保障75人,财政差额补助0人,财政专户资金、单位资金保障0人。
离退休人员37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37人。
车辆编制13辆,实有车辆13辆。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一)部门财务收入情况
2023年单位财务总收入25,208,223.18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23,056,423.18元,政府性基金0.0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0.00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00元,事业收入0.00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00元,上级补助收入0.00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元,其他收入0.00元,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2,151,800.00元。
与上年对比收入增长3,626,223.18元,增幅16.80%,主要原因分析:一是政策薪资调整,薪资上升,整体基本支出增加;二是由于新录用公务员的人员变动,造成基本支出的增加;三是2023年地方财政拨款收入较上年有所增加,退休人员增多,地方保障离退休经费增加,故总收入有所增加。
(二)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2023年单位财政拨款收入23,056,423.18元,其中:本年收入22,689,223.18元,上年结转收入367,200.00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22,689,223.18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0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拨款0.00元。
与上年对比增加1,591,523.18元,增幅7.41%,主要原因分析:一是政策薪资调整,薪资上升,整体基本支出增加;二是案件数急剧增加,诉讼费、罚没款缴库执行到位。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2023年单位预算总支出25,208,223.18元。财政拨款安排支出23,056,423.18元,其中:基本支出20,906,023.18元,与上年对比增加3,112,023.18元,增幅17.49%,主要原因分析主要原因分析是政策薪资调整,薪资上升,整体基本支出增加;项目支出2,150,400.00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520,500.00元,减少41.42%,主要原因分析:2023年服装经费、三项经费统一由主管单位编制,整体导致项目支出减少。
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法院-行政运行14,514,644.90元,主要用于主要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包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商品和服务支出(主要包含一般公用经费: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公共安全支出-法院-案件审判1,488,000.00元,主要用于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法院-其他法院支出215,040.00元,主要用于法院的服装经费、司法业务经费、执法办案业务经费、书记员经费、诉讼业务经费和人民警察加班补贴、法庭维修改造经费等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562,425.60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389,200.00元,主要用于2023年退休人员职业年金缴费。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行政单位医疗922,382.47元,主要用于在职事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纳。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589,820.21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39,550.00元,主要用于其他行政事业医疗缴费。
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1,400,000.00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纳。
五、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一)与中央配套事项
我单位无中央配套事项。
(二)按既定政策标准测算补助事项
我单位无按既定政策标准测算补助事项。
(三)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事项
我单位无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事项。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共涉及采购项目2个,政府采购预算总额544,600.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00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544,600.00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00元。(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08》相关内容不在此处反映)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红河州建水县人民法院单位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合计457,500.00元,较上年减少189,300.00,下降29.27%,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红河州建水县人民法院单位2023年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为0.00元,较上年无变化,共计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因公出国(境)0人次。
(二)公务接待费
红河州建水县人民法院单位2023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为20,000.00元,较上年减少309,300.00,减幅93.93%,国内公务接待批次为40次,共计接待200人次。
减少原因:厉行节约,压减“三公”经费支出。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红河州建水县人民法院单位2023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为437,500.00元,较上年增加120,000.00元,增幅37.80%。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120,000.00元,较上年增加120,000.00元,增幅1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17,500.00元,较上年无变化。2023年拟报废公务用车1辆,拟新增公务用车1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3辆。
增减变化原因是:2023年拟购置公务用车1辆。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我单位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范要求开展,充分结合建水县人民法院单位工作重点和工作实际设置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建立以财政一体化信息采集申报为主、绩效评价和跟踪管理为辅,第三方机构、专家和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的系列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做好整体支出绩效财务分析,注重项目资金整体支出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有效性相统一,努力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提高财务核算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产出良好的社会经济效果。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具体情况如下:
审判业务综合保障经费:项目主要用于保障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通过项目实施,为一线办案法官提高工作效率提供支撑,间接促进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审判监督、申诉涉诉信访等各类案件的办案业务水平,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确保公正司法、能动司法、便捷司法,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提高司法审判效果的社会满意度。
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依法履行审判职能,依法受理案件率达到100%,坚决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强化打击震慑;妥善审理好各类民商事案件,依法保障公民、法人的民事合法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强化审判质量管理,提高审判质量,法官人均结案数达到95件以上;维护司法公正,严格审限制度,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到90%,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各审判业务部门全年要选择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涉及民生的案件开示范庭,既回应社会关切,又促进审判质量提高;着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打造专业化团队,实现精细化管理、智能化审判、规范化执行,案件质效显著提高,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为实现红河州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了公正法治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
非同级财政保障(特定目标类)经费:执法办案质效明显提升。全院各类案件的综合结案率、执结率、调解撤诉率、服判息诉率等指标明显高于全省法院平均水平;通过努力,审判执行综合质效跨入全省先进中院行列。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落实,司法为民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服判息诉率不断提升,涉诉信访案件明显减少,“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取得新的进展,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通过项目实施,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增强,审判质效全面提升,努力实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举措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司法公信力大力提升;法院队伍建设加强,综合素质提高。
非同级财政保障(运转类)经费: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五)强化部门和单位收入统筹管理。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将取得的各类收入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管理的要求,结合云南司法体制综合配合改革省以下法检系统离退休人员未上划省级统管以及法检两院服务地方中心工作所需经费的实际情况,将非同级财政保障的运转类项目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予以编制。项目经费用于保障服务地方中心工作如乡村振兴、文明城市创建、卫生城市创建、地方综治维稳、问题楼盘化解、营商环境创建、司法普法宣传、涉诉信访等等工作的人力和物资支出。确保服务地方中心工作各项任务圆满完成,各责任部门有序运转。
其他人员支出:根据关于印发《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高法〔2018〕47号),规范人民法院编外人员管理工作,完善编外人员公开招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职业保障等制度,提高编外人员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编外人员,有效服务保障司法办案。根据编外人员人数、等级、经费保障总额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单位编外人员薪酬标准,强化预算管理,严守财经纪律,管好用好编外人员经费,并确保全面、足额、按时保障编外人员权益。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提高司法审判效果的社会满意度。
九、其他公开信息
(一)专业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3.“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预算数是指各单位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4.预算绩效管理
预算绩效管理是以“预算”为对象开展的绩效管理,也就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单位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预算绩效管理的表现形式是四个环节紧密相连,即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运用的有机统一,一环扣一环,形成封闭运行的预算管理闭环。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红河州建水县人民法院单位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2,452,585.57元,与上年对比增加56,285.57元,增幅2.35%,主要原因分析政策薪资调整,机关运行经费较上年有所增加。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红河州建水县人民法院单位资产总额33,921,635.80元,其中,流动资产5,187.36元,固定资产32,481,587.44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0.00元,无形资产1,434,861.00元,其他资产0.00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1,586,935.80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2,156,787.44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00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元;资产使用收入0.00元,其中出租资产0.00平方米,资产出租收入0.00元。鉴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精准数据,需在完成2022年决算编制后才能汇总,此处公开为2022年12月(2023年1月上报)资产月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