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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12-20 17:08:35 打印 字号: | |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

红河州公安局

红河州司法局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切实保护好我州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安全、规范、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将红河州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相关事宜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挖盗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破坏矿产资源。


二、全州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储存、运输、窝藏、转移,以及利用其他方法掩饰、隐瞒非法开采的矿产品。


四、严禁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以生态恢复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各类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五、具有第二条至第四条行为之一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六、在查处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过程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过程中,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严重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林)用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从严处罚。


八、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前投案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九、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于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一经发现,从重处罚。


十、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十一、为及时发现、制止、严厉打击私挖盗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监督举报,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举报人信息将严格保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0873-3053817(法院)0873-3733869(检察院)110(公安)0873-3197006(司法局)


 
来源:刑二庭
责任编辑:马叙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