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重要讲话精神,筑牢未成年人家庭保护防线,11月28日,河口县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在河口法院举行揭牌仪式。
河口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县妇联、县司法局、县民政局等共建单位相关领导参加揭牌仪式,河口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元凤主持仪式。
仪式结束后,共建单位相关领导召开座谈会,共同商议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工作开展计划。会上,参会领导结合各自工作领域实际,提出了有利于中心工作实质化运作的意见建议。
下一步,河口法院将从以下三方面推动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高效发展: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落地见效。以中心的启用为新起点,推动家庭教育工作和司法实践深度融合,助力形成家庭教育前置性、预防性的良好社会生态,有力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落地见效。
二、深化协作配合,形成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强大合力。继续与各单位深化协作,贯彻落实《关于联合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构建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完善线索移送机制、建立联席会商机制,凝聚工作合力,形成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司法等保护未成年人的大格局。
三、延伸司法职能,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法治保障。充分依托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与原有的家事调解室、少年法庭联合,形成对未成年人维权案件、家事矛盾纠纷化解、心理疏导、法治宣传等“一站式”指导服务机制,做好未成年人所在家庭对其不当家庭教育进行有效干预,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案件类型
一、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
三、遭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的。
四、其他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
哪些父母或监护人要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一、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
三、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致使未成年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
四、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不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开展帮教和救助。
五、其他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情形。
六、对于严重不履职或严重不当教育行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关机关可以向法院建议或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