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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也不能“任性”,妨碍执行必处罚
作者:瞿方源  发布时间:2022-07-27 08:48:07 打印 字号: | |

总有人会有种错觉,

不是被执行人,

就不需要配合执行工作!

于是他装傻充愣、拒不配合,

在违法的边缘疯狂试探......


案情回顾


弥勒法院在执行一起案件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到昆明市五华区某物业管理公司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执行人员向该物业管理公司当日在岗的工作人员赵某某说明来意并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整个询问过程中,赵某某并不十分配合且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执行人员耐心向其释明相关规定,并告知不配合执行的法律后果,但赵某某仍然拒不配合,还在执行人员将其不配合调查的情形拍照记录留存时,突然从柜台内冲出来抢夺执行人员的手机和案件材料,撕毁了执行调查笔录和案卷外壳。由于赵某某的阻碍,导致本次执行工作受阻,案件调查核实线索未能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赵某某拒不协助配合调查,严重阻碍执行,弥勒法院决定依法对其予以罚款处罚并对其所在公司予以罚款处罚。事后,该公司及该员工及时缴纳了罚款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该公司人员表示,今后会加强员工的法律教育。


法官说法


“切实解决执行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公务,任何公民及法人均有义务予以配合,以任何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人民法院可视情节轻重,决定给予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只有社会公众广泛参与,人人尊重和敬畏法律,处处依法办事,法治社会才有稳固的运行基础和良好的秩序保障,才有利于形成尊重和保障法院执行工作的强大合力,不断推进执行工作良性发展。 




 
责任编辑:龙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