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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屏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
作者:行装处  发布时间:2020-09-27 16:43:30 打印 字号: | |

 

目录

第一部分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石屏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石屏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石屏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①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②受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和各类申诉和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

③审理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案件。

④依法审理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⑤提出司法建议,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意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释。

⑥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⑦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司法警察及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本院机构、编制工作。

⑧管理本院的财务、物资装备、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民法庭的工作。

⑨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

⑩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2019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本年度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大力弘扬“坚韧不拔、善作善成”的石屏精神,全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取得新成绩,为推动石屏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全年受理案件2045件,同比上升19.4%,审结1989件,结案率97.26%,同比上升0.96个百分点。员额法官人均办案121件,审限内结案率100%,息诉服判率95.5%,同比上升2.1个百分点。其中,受理刑事案件214件,同比上升60.9%,审结209件,结案率97.66%,判处罪犯311人;受理民商事案件1056件,同比下降6.3%,审结1034件,结案率97.92%;受理行政案件11件(含非诉行政案件7件),同比下降8.33%,审结11件,结案率100%;受理执行案件747件,同比上升69.39%,结案718件,结案率96.12%,执结标的24762.68万元,实际到位标的5280.52万元。全面推进网络司法拍卖,破解执行财产变现难题,通过淘宝网拍卖涉案标的108件次,成交37件,成交额3645.22万元,溢价率17.73%,为当事人节约佣金182万元,发出限制高消费令511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78人次,依法拘留被执行人9名,发挥强制执行措施的威慑力,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年,巡回审判案件45件,巡回审判率7.44%,为16名经济困难当事人减、缓、免交诉讼费5.59万元,对12名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2.19万元。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机构情况,包括当年变动情况及原因。

石屏县人民法院为独立编制、独立核算的政法机关,无分权机构。内设只能部门经机构改革后由15个变更为8个,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政治部、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另有4个派出法庭,异龙法庭、宝秀法庭、牛街法庭、龙朋法庭。另有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监察室。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单位定编人数53人,全部为政法编制,年末在编在岗人员52人,其中有1名工勤人员占政法编制。当年调出2人,调入1人,新招录1人。

单位其他人员年末实有人数20人,为合同制书记员及辅警,当年增加新招录合同制人员10人。

年末离退休人员共有21人,其中离休1人(离休费由县级财政保障),退休20人(由社保部门管理故不在决算报表中填列,社保基金统筹外退休工资由县级财政保障),单位负担遗属7人。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备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法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收入合计1798.0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687.67万元,占总收入的93.86%;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110.38万元,占总收入的6.14%。与上年对比减少47.06万元,下降2.55%,主要原因分析:按照新会计制度改革拨付上年度经费不再列入当年收入,而体现在上年结转与结余中。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支出合计1907.7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66.69万元,占总支出的76.88%;项目支出441.05万元,占总支出的23.12%;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对比增加131.35万元增长7.39%,主要原因分析:上年结转与结余资金的列支高于上一年度。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9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法院机关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466.69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70.34万元增长13.14%,主要原因分析:人员经费的工资福利支出增加。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9.9%;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0.1%。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9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法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441.05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99.12万元下降29%,主要原因分析:厉行节约,加强对项目支出的预算收支管理项目主要是法院事业保障项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及司法职能保障支出项目三大项目,支出共计441.05万元,用于法院的装备、办案业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审判执行工作。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657.3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6.87%。与上年对比增长18.29%,主要原因分析:本年非同级财政拨款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1657.3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87%。主要用于保障日常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保障日常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日常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三公经费,以及办公及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等审判与执行服务项目支出相关支出情况工资及福利支出1201.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89.6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5.43万元,设备购置及信息化建设60.72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90.9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81%。主要用于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支出。相关支出情况: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费15.78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73.14万元,职业年金缴费2.06万元。

3.卫生健康(类)支出80.9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21%。主要用于安排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其他用于医疗方面的支出。相关支出情况: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51.18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27.93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82万元。

4.住房保障(类)支出78.5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11%。主要用于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支出78.52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114万元,支出决算为63.9万元,完成预算的56.0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60.75万元,完成预算的55.2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3.15万元,完成预算的78.75%。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分析: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加强预算管理,例行节约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8年增加22.65万元,与上年对比增长54.91%。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无增减变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23.41万元,增长62.7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76万元,下降19.45%。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分析:本年度新购囚车一辆,价值24.68万,导致变化幅度显著。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60.75万元,占95.07%;公务接待费支出3.15万元,占4.93%。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60.75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24.68万元,购置囚车一辆主要原因:原有的囚车使用年限长,长达20年,车辆老化严重且找不到相应的维修配件,无法正常使用,影响安全,已无法适应现阶段审判工作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36.07万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3辆。主要用于审判与执行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3.15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3.15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57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428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审判业务异地开庭及审判业务工作交流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法院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216.26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30.52万元,增长12.02%主要原因分析:加强预算收支管理,支出与上年基本持平。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于办公经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修维护费、会议费、业务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等保障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法院资产总额1766.06万元,其中流动资产60.08万元,固定资产1705.98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3万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2259.32万元,其中流动资产减少1399.39万元,固定资产增加859.93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变化,无形资产增加3万元无变化报废车辆1辆,账面原值35万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60.8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1.8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9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51.87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85.21%。

、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关于本部门有离退休人员却没有经费收支的情况说明:2018年上划法院的离退休人员归地方财政和地方社保管理,相应的离退休人员经费也由地方财政和地方社保负责,故本部门无相应收支情况  

     、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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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红河中院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