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到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再到五中全会提出用绿色发展理念指导未来发展,“美丽中国”成为中华民族追求的新目标。
站在新的起点上,人民法院勇于担当时代赋予的使命,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不断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一个充满希望、信心满怀的美丽中国新画卷,正在神州大地徐徐展开。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惩治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健全环境法治体系,使之真正具备钢牙利齿,需要环境司法的有力支撑。而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各类案件,是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应有之义。
环境资源保护,彰显历史担当,也蕴含司法智慧。没有法治保障,绿色发展理念就是空中楼阁。在环资审判实践中,总结了以下环资审判原则: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
——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各项环境权益,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改善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积极性。
红河法院坚持科学把握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梳理保护优先、维护环境权益、坚守法律底线、预防和惩治并重、绿色惠民、保障公众参与等绿色发展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以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引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加大对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
近年来,红河法院加大审判力度,依法严惩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乱砍滥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盗伐林木等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2017年,全州法院共审结放火罪(涉及环境资源类)4件,失火罪12件;非法储存爆炸物罪1件;走私珍贵动物罪1件,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1件;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30件。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并处罚金。
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案件
2017年,全州法院共受理林业承包合同纠纷6件;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22件(其中20件原告选择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结案);养殖回收合同纠纷1件;旅游合同纠纷1件。
依法高效审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红河州人民检察院被列为试点单位之一。截至2017年底,全州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1件,调解结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有16件(不含开远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的2件),涉及国土、交通、人防建、农业等行政机关,审结14件,判决确认违法13件,驳回诉讼请求1件,撤诉1件,未结2件(现已撤诉)。驳回诉讼请求这一件,生效后上级检察机关抗诉,已指定原审法院再审。
2018年上半年,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5件。实施集中管辖后,2018年上半年,文山州检察院向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