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现场: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身影
4月16日,蒙自。昨夜一阵急风暴雨,吹走了早到的酷热。清晨八点,红河中院审判大楼前警车载着执行法官法官助理、司法警察前往执行目的地--蒙自东蒙大酒店,将东蒙大酒店整体移交执行申请人---原告云南豪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记者在现场注意到,执行现场除了法官和法官助理9人、司法警察11人外,还有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处的检察官、有社区干部、群众以及执行申请人,可是就是没有被执行人的身影。
据执行法官丁红伟介绍,因被执行人公司地址不明,公司法人代表无法联系,法院只有通过云南法制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同时,在酒店大堂门口张贴了腾房公告,但是至今两个多月过去了,被执行人依然置若罔闻,逃避执行。
九时,强制执行行动开始。执行法官按照预定方案,分组清理、登记财产。对酒店15层、179间房间开锁清理......
执行由来:投资收购股权转租赁
蒙自东蒙大酒店系原告云南豪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峰公司)投资建成,2011年11月2日,豪峰公司与被告云南锦伦假日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伦公司)签订《投资收购股权协议书》,将该公司100%的股份额及公司名下的所有资产转让给锦伦公司所有,转让价为7800万元。该协议签订后,豪峰公司将东盟大酒店整体交给锦伦公司管理使用,锦伦公司仅按约定向豪峰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800万元,豪峰公司收到款项后退还了锦伦公司200万元,因股权转让款未能全额支付,故双方最终并未完成股权转让。
2013年2月1日,豪峰公司与锦伦公司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双方投资收购股权关系转为租赁关系,租赁十年,时间于2013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锦伦公司租赁蒙自东盟大酒店至今,仅按照约定支付了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1日两年的租金共计1200万元,其中第一年租金是用600万元股权转让款抵扣。因豪峰公司追索租赁费未果后,遂起诉至法院。案件经红河中院审理后判决:一、解除原告云南豪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锦伦假日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被告云南锦伦假日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蒙自东盟大酒店整体返还给原告云南豪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被告云南锦伦假日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云南豪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蒙自东盟酒店之日止,按每月53万元计算的租赁,暂计算至2016年11月31日的租金为8480000元;四、被告云南锦伦假日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云南豪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实际拖欠租金为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计算至实际还清欠付租金之日止的违约金;五、被告云南锦伦假日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云南豪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电梯维修费19162.8元、保安服务费210000元,两项共计:229162.8元。六、驳回原告云南豪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场声音:法院就该有强制执行的样子
作为被执行人与法院玩“躲猫猫”的把戏,执行法官已经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但是,作为第一参加这样行动的社区干部和记者来说有的还是头一次。“像这样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有异议的话去找谁理论?”有记者问,担任现场指挥的州中院执行局负责人告诉他们:“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规范执行,今天又检察院民事检查处的检察官在现场,他们将依法行使检察权,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进行严格监督”,看着四组执行法官和助理认真细致的清理登记房间里的财务,社区群众感慨的说:“程序我不懂,但是作为见证者我要为自己的签字负责,就像法官们一样,不会落下一件物品。”
十五个楼层、179个房间,执行法官一一细致清理登记造册,历时六个小时,丝毫没有懈怠。
“州中级人民法院今天的强制执行程序合法,我签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红说着,在执行笔录上签字。
首次参加这样执行行动的社区刘女士说:“整个执行过程法官们仔仔细细做,我认认真真看,我见证法院执行的规范有序,我签字”。
执行愿望:基本解决执行难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着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3月18日,在全国法院决胜“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动员部署会上,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强调,坚定信心、攻坚克难,以钉钉子精神狠抓落实,坚决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仗,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执行工作很累也很苦,压力也很大,有很多时候两头受气,很憋气。但是不管怎么说,我的愿望是多一些诚信”执行法官说。
红河州两级法院每年新收案件10000多件,案情较为复杂,执行难度很大。据红河中院李才学副院长介绍,当前,随着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进一步深入,一方面是部分疑难案、“骨头案”的被执行人及财产查控、处置难的问题逐步凸显,主要表现在部分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规避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线索,协助义务机关协助执行难,加上被执行人转移被执行财产,对被执行财产设置转让、租赁、虚假买卖等权利负担,导致法院执行查控难。另一方面是有财产但处置难,特别是在对涉及矿山、厂房、房地产烂尾楼等财产处置上,执行障碍较多,涉及的矛盾复杂,有的财产长期难以变现。在经济欠发达、信息相对闭塞的偏远农村更为突出。有的案件当事人生活在社会底层,本身生活十分困难,以外出打工维持生计,终身不从事商业活动,失信惩戒对这类人群几乎不起作用。同时,还有一个突出的观念问题是外界不能正确认识“执行难”问题,不能理性看待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的执行不能的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红河中院从转作风、变观念、建机制、严管理、强保障、重宣传入手,盯紧第三方评估体系,有针对性、有侧重点地开展工作,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决胜之仗,倡导全社会形成褒奖诚信、惩戒失信的共识和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