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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洪江市振远钒电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17-12-29 12:51:41 打印 字号: | |
  执行案号:(2017)云25执152号

立案时间:2017年6月19日

失信被执行人:洪江市振远钒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7968853412

法定代表人:谭建光,该公司董事长

身份证号码:

执行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6)云民初55 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币6007.5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州洪江市黔城镇株山

案件介绍: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昊公司)向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五华支行(简称富滇五华支行)借款6000万元,云南建水县华通锰业有限公司(简称华通公司)用其采矿权、土地使用权各一份,洪江市振远钒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钒电公司)用其土地使用权两份为该借款承担。后恒昊公司未依照借款合同还款,富滇五华支行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判决:一、由恒昊公司偿还富滇五华支行借款本金6000万元,利息、罚息共6906784.99元,以及之后的利息和罚息,支付富滇五华支行实现债权的费用7.5万元;二、富滇五华支行对恒昊公司C5300002008043220001696采矿权,对华通公司C5300002011032140108825采矿权、建国用〔2006〕第212号土地使用权,对钒电公司洪国用〔2007〕第099号、洪国用〔2011〕第028号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三、朱骏、白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执行人未依判决履行,富滇五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依照履行,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联系举报电话:0873-3053715
责任编辑:红河中院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