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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官司的特点
  发布时间:2017-12-28 15:38:10 打印 字号: | |
  (1)被告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故行政官司的被告是恒定的。

  (2)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就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3)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即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被认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是违反法律,或是越权,滥用职权。

  (4)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受理。
责任编辑:红河中院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