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实务 > 案例评析
红河县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涉承包地“迁坟”案件
作者:红河县法院 周进南  发布时间:2017-10-24 09:04: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被执行人朱某周、朱某书分别向红河县法院执行局报告,各自将自己父亲的坟墓从申请执行人朱某正的承包地里搬迁了,要求县法院执行局到现场确认,两件拖了一年多的排除妨害纠纷得以顺利执结。

  在本案中,被执行人朱某周和朱某书都以申请执行人朱某正的承包地属朱家老祖坟地为由不顾朱某正的反对,朱某书于2013年8月强行将其父亲安葬于朱某正位于红河县甲寅镇“旱娘”(地名)承包地内,朱某周于2015年10月也强行将其父亲安葬于此地。申请执行人朱某正对每次来自家承包地里建造坟行为都极力反对,并积极到相关部门反映,经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被执行人朱某周、朱某书都坚持朱某正的承包地属于朱家的祖坟地,坚决不同意迁坟。据此,朱某正将朱某周、朱某书起诉到红河县法院,要求朱某周、朱某书各自将坟地迁走,停止侵权行为。经县法院审理查明,两座坟都建在申请执行人朱某正的“旱娘”(地名)承包地范围内,遂判决朱某周、朱某书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各自将坟墓迁出朱某正的承包地,但朱某周、朱某书未按判决书履行迁坟义务,申请人执行人朱某正遂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红河县法院执行局及时向被执行人朱某周、朱某书送达了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等材料,并多次到现场做被执行人的工作,张贴了限期履行公告。公告发出的第五天,县法院执行局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耗时近五个小时协商迁坟事宜,执行干警在释明法律规定、违法成本的同时,运用少数民族特有的风俗,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组织调解,两被执行人最终愿意限期将各自父亲的坟墓迁出申请人的承包地,经县法院执行局核实,被执行人朱某周、朱某书已将各自父亲的坟墓搬出了申请执行人朱某正的承包地,有效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承包经营权。

  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力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执行人朱某周和朱某书就是侵害了申请执行人朱某正的承包经营权,因此,被执行人朱某周和朱某书就要承担自行把坟墓迁出他人承包地的民事责任,若不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县法院将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对情节严重的还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因此,在他人承包地里建坟墓属违法行为。

  法官寄语:在农村,村民私占集体土地或个人承包地乱埋坟的行为非常普遍,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及《红河县殡葬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红河县除县城外的农村可实行土葬,但实行火葬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广大农村群众在逐渐改变殡葬理念的同时,在实行土葬时一定要注意不要到有可能引起纠纷的集体林地或他人承包地上强占强埋,侵犯别人权益的恶果最终要由自己吞食,要牢固树立“与邻为善,和谐相处”处人的理念。
来源:红河县法院
责任编辑:红河中院新闻中心